公共項目管理叢書: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

公共項目管理叢書: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

《公共項目管理叢書: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內容簡介:在公共項目建設管理模式中採用委託代建等方式,引入市場力量,改善公共項目管理績效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中國內地政府投資項目在推行代建制過程中,項目契約組織中利益相關者的項目所有權配置發生了變化,產生了圍繞代建人的代理型治理問題,主要表現為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不足。針對這個問題,《公共項目管理叢書: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進一步完善了公共項目治理理論,在該理論框架下,構建了系統性的代建人激勵機制,提供了四條激勵路徑:一是基於項目所有權的風險分擔機制,二是基於風險分擔的代建人報酬機制,三是基於聲譽的代建人選擇機制,四是基於項目管理績效改善的代建人問責機制。上述代建人有效激勵的供給路徑從代建項目治理機制最佳化視角全面剖析了為代建人提供的激勵制度安排,既反映了以項目契約組織為載體的內部治理機制的要求,也體現了以項目市場環境為載體的外部治理機制的要求。《公共項目管理叢書: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在內容上劃分為四部分:第一章問題提出,第二章文獻綜述,第三章研究設計,第四章到第七章為代建人激勵的四條途徑。 《公共項目管理叢書: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可供項目管理、工程管理、公共項目管理領域的研究人員以及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建設單位、代建單位、諮詢單位的相關人士閱讀和參考。

基本介紹

  • 書名:公共項目管理叢書: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
  • 出版社:科學出版社
  • 頁數:399頁
  • 開本:5
  • 品牌:科學出版社
  • 作者:嚴玲 鄧嬌嬌
  • 出版日期:2012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030346964, 7030346963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在全面梳理國內外公共項目代理人激勵研究現狀的基礎上,選擇了公共項目治理的研究視角,將代建人激勵問題納入公共項目治理理論的研究範疇。《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認為代建制本身就是一種公共項目交易方式的制度創新並形成了新的項目治理結構,因此,《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的重點是在既定的代建項目治理結構下通過項目治理機制的最佳化來解決代建人的代理型治理問題,即代建人激勵不足的問題。將代建項目治理機制與代建人激勵目標整合,形成四條系統化的代建人激勵路徑,提供代建人激勵目標實現的制度安排。

圖書目錄

代序:提高公共項目管理績效的新範式
前言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二節 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問題的提出
第三節 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問題研究現狀
第四節 研究目標及主要內容
本章小結

第二章 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的理論基礎:項目治理的文獻綜述
第一節 項目治理理論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 公共項目的交易方式及治理
第三節 公共項目治理與代建人激勵
本章小結

第三章 公共項目代建人激勵的研究設計:代建項目治理的最佳化
第一節 代建項目治理結構的形成及演變機理
第二節 代建項目治理的影響因素及評價
第三節 公共項目代建人系統化激勵體系的構建
本章小結

第四章 激勵的有效供給之一:基於項目所有權的代建人風險分擔機制
第一節 風險分擔概述
第二節 代建項目治理下的項目所有權配置與風險分擔
第三節 代建項目的事前風險分擔
第四節 代建項目的事後風險再分擔
第五節 代建契約風險分擔的效率問題
本章小結

第五章 激勵的有效供給之二:基於風險分擔的代建人報酬機制
第一節 委託代理理論下的代建管理服務取費
第二節 基於風險分擔的代建管理服務取費
第三節 代建管理服務取費模型中的固定報酬方案
第四節 代建管理服務取費模型中的風險報酬方案
第五節 代建契約報酬激勵方案的最佳化
本章小結

第六章 激勵的有效供給之三:基於聲譽的代建人選擇機制
第一節 代建人選擇與代建人激勵
第二節 代建人聲譽及其激勵效應
第三節 基於結構方程的代建人聲譽測量模型構建
第四節 代建人名錄的聲譽效應及其管理
第五節 基於代建人聲譽的招標選擇機制
本章小結

第七章 激勵的有效供給之四:基於項目管理績效改善的代建人問責機制
第一節 代建項目管理績效的評價
第二節 代建項目管理績效的改善
第三節 雙向GMP治理框架下代建人績效問責模型的構建
第四節 代建人績效問責的過程績效標準構建
第五節 代建人績效問責機制
本章小結

參考文獻
附錄 代建項目過程績效評價指標
後記

文摘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一、公共項目及其項目管理現狀
(一)公共項目的概念
1.公共項目的界定
從項目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滿足需求的角度,可以將其劃分為公共項目(public projects)和私人項目(private projects)。一般而言,公共項目是代表公眾意志的政府行為,是以工程項目的資金來源及社會效益影響為依據而界定的。
私人項目是個人或組織為了滿足其需求而進行的項目投資,其產出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和競爭性(李南,2009),政府除環保、勞保、安全等方面外,其他方面基本不予干預。
公共項目在國際上是一個被普遍接受並採用的概念,只是不同國家對公共項目的稱謂有所不同。例如,英國往往將公共項目稱為“政府項目”,新加坡稱之為“公共部門項目”,日本和中國香港則直接稱之為“公共項目”或“公共工程”。在我國,由於在工程項目的分類方式上不同於公共項目在國外通行的劃分依據,尚未形成一個能夠得到普遍認可的公共項目的概念(王卓甫和簡迎輝,2006)。國內已有諸多學者對公共項目的概念進行界定,包括以下幾種代表性觀點,見表1-1。
可見,在討論公共項目時,普遍的觀點是從公共項目的投資主體和交付物入手,考察公共項目的投資主體和項目產出的屬性。公共項目的資金來源是其投資建設過程中的表現形式,公共項目的產出是其投資建成後的表現形式。上述定義的本意都在於闡明公共項目區別於其他項目的核心,或者是投資主體的差異,抑或是項目產出的差異。
公共項目由公共和項目兩個元概念組成,其中項目作為項目管理理論研究的主要對象,項目管理學已經做出了非常充分的闡釋,無須贅述。而“公共”可以從經濟學、政治學和社會學等不同學科視角加以闡釋,是在公共項目概念中最易引發爭議,也是最難解釋的。因此,對公共項目概念的把握應該回歸其元概念――公共之上。
新公共行政運動的發起人喬治・弗雷德里克森(2003)綜合性地總結了有關公共的五種觀點:①公共是利益集團(多元主義觀點)。利益集團就是各種具有相同利益追求的人聚集而形成的群體。②公共是理性選擇者(公共選擇的觀點)。
多元主義以利益集團為核心,而公共選擇理論以個人主義為基礎,強調公共利益就是社會全部個人利益的總和。③公共是被代表者(立法的觀點)。規範意義上的代議制政府模式就是將公眾作為被代表者,而代表者將公眾利益的實現作為其目標和己任,整個政府的運行就是以這種代表方式為基礎和核心。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被代表者就是公共。④公共是顧客(服務提供的觀點)。新公共管理運動進一步將市場運行的機制導入政府管理中,並且其所強調的市場更接近於傳統意義上的規範市場;另外還強調將政府與公眾之間的關係定位在服務供給者和需求者之關係上。那么,這裡作為顧客的需求者就變成了公共的化身。⑤公共是公民。公民精神強調公民對共同事務的直接參與,它無須中間環節,形成一種公民間的對話和共同參與的機制。在這裡,每一個公民及其整體就構成了公共的概念。
國內也有學者對公共性的內涵進行了總結(王樂夫和陳乾金,2003),指出在倫理價值層面上:①公共性必須體現公共部門活動的公正和正義;②在公共權力的運用上,公共性要體現人民主權和政府行為的合法性;③在公共部門運作過程中,公共性體現為公開與參與;④在利益方向上,公共性表明公共利益是公共部門一切活動的最終目的,必須克服私人部門利益的缺陷;⑤在理念表達上,公共性是一種理性與道德,它支持公民社會及其公共輿論的監督作用。
顯然,公共有著極為豐富和多元的價值內涵,使得公共體現出多重的學科指向和價值標準。基於上述公共與公共性內涵的概括,我們認為公共項目中的公共包括以下含義:
第一,強調價值取向的公共性。由於人類活動有公私之分,其價值取向相應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別。公共項目應著眼於公眾的共同利益和社會的根本利益。
第二,強調目標的公共性。從根源上,利益要求源於需求,公共項目的公共利益取向源於社會成員的公共需求。當公共需求被察覺後,會進入相關利益主體的需求結構,然後在設定目標的過程中,人們會依照情景條件進行價值判斷,確定是公共的還是私人的。
第三,強調公眾的參與性與項目活動的公開性。公眾的參與主要體現為公眾對公共項目決策的影響,對項目建設過程的監督等;項目活動的公開性說明公共項目投資、建設、管理、運營的全過程可以為相關部門、機構、公眾所了解,可以接受檢查和監督。
由此,可以認為公共項目的內涵是指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求,以提供①公共品或公共服務為目標的項目。這是最廣泛意義上的公共項目,如果考慮到投資主體的差異,公共項目包括政府投資的公共項目和非政府投資的公共項目。本書定位於從公共部門(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角度進行研究,因此,採用狹義的公共項目概念,即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由政府部門充當最終業主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公共項目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區別在我國,更加通行的與公共項目的性質、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概念最早是由財政部在1999年提出的政府投資項目,它是指為了適應和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的發展,為了滿足社會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於政治、國防等因素的考慮,由政府通過財政投資、發行國債或地方債券,利用外國政府贈款以及國家財政擔保的國內外金融組織的貸款等方式獨資或合資興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財政部投資評審中心,2000)。這一概念的形成和提出與投資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有關,主要依據項目的資金來源進行界定。
縱觀我國經濟體制的發展歷程,在計畫經濟時期,政府是公共項目唯一的投資主體,同時政府不僅進行公共項目的投資,還進行一些非公共項目的投資,政府投資項目的範圍自然遠大於公共項目。在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政府投資的範圍進行了必要的結構調整,但政府投資不是從所有競爭性行業中完全退出,仍要進行一些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投資。因此,即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投資範圍中仍包含公共項目和非公共項目(王紅岩,2007)。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建造移交(built-transfer,BT)、建造運營移交(built-operation-transfer,BOT)等非政府投融資公共項目管理模式在我國得到套用和發展,由私人資金髮起或參與的,傳統上應由政府投資的項目逐漸增多。由此可見,政府投資項目是一個歷史範疇,其外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和發展而相對縮小,已無法涵蓋公共項目的含義,即公共項目已溢出政府投資項目的範疇之外(圖1-1)。
雖然我國公共項目的投資與管理已經打破了政府提供與生產一體的供給模式,但政府對公共項目的主導作用毋庸置疑。公共項目的基本特徵決定了政府依然是公共項目的重要投資主體和提供主體,即便是由私人參與投資和管理的公共項目,也必須接受政府的嚴格監督。
3.公共項目的分類公共項目有多種分類標準,較為傳統且使用較多的是按照項目區分理論即公共項目產出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強弱,根據公共項目的可收費性質,將公共項目分為純經營性公共項目、準經營性公共項目和非經營性公共項目三類(江綿康,2000)。
近年來,隨著項目治理理論的引入,對公共項目本質的認識發生了轉變,將公共項目看作是契約組織,在契約形成過程中項目控制權發生了讓渡和轉移,從而形成不同的治理結構(嚴玲和尹貽林,2006a)。據此,學者們開始關注公共項目契約組織中控制權的特性,引入不完全契約理論中的產權概念,將公共項目按政府或私人獲得的項目控制權的強弱進行分類。葉曉等(2011)將公私合作項目(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PPP)根據項目控制權向私人部門讓渡的特徵,將PPP劃分為弱PPP模式(政府部門控制權較小)、標準PPP模式(政府部門控制權居於強、弱模式之間)和強PPP模式(政府部門控制權占絕對份額)。胡振等(2011)將PPP劃分為三種基本範式:①基本範式一,全生命周期內政府擁有項目所有權;②基本範式二,特許經營期內私人部門擁有項目所有權,其他階段政府擁有項目所有權;③基本範式三,特許經營期及特許經營期後的項目所有權屬於私人部門,建設階段政府擁有項目所有權。嚴玲和崔健(2011)不僅考慮了項目控制權的轉移,同時考慮了與控制權相匹配的契約風險,將公共項目劃分為三種類型:①強PPP模式,主辦方擁有較弱的項目控制權、承擔較小的風險,項目承辦方獲得較強的項目控制權,承擔較大的風險;②標準PPP模式,介於強、弱模式之間;③弱PPP模式,主辦方擁有絕對的項目控制權、承擔較大的風險,項目承辦方獲得較弱的項目控制權,承擔較小的風險。
(二)公共項目的投資範圍、規模及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投資可以理解為以政府為主導提供用於滿足社會需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進而形成生產性公共資本,為社會生產能力的構成提供必要的條件,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經濟持續增長的經濟行為。若按照為社會生產提供公共資本(如生產環境、生產結構、技術等)的支出歸屬於公共投資的原則來分析公共支出各部分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效應,則經濟建設支出(包括經濟基礎設施、基礎產業、社會基礎設施、農業等)、教科文衛等事業發展支出(包括教育支出、醫療衛生支出、科技支出等)以及部分用於產業政策的財政補貼(包括價格補貼、企業虧損補貼、財政貼息等)都從本質上對我國經濟成長的動因――社會生產能力有所改善,有助於實現社會經濟的持續增長,因此均屬於公共投資的範圍。
數據顯示,2000~2010年我國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逐年大幅度上升,且對經濟成長的貢獻率都在24%以上(圖1-2),這說明固定資產投資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顯著的拉動作用。與此同時,每年相當比重的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都用於公共項目。
從表1-2中可以看出,雖然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公共項目所占比重略有下降,但其絕對數額仍然呈現出逐年遞增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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