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各主要構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過程以及專業清洗機構、專用清洗設備的技術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專業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可參照執行。
因,衛生部於2012年9月19日頒布關於發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等3項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衛通〔2012〕16號)“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我部2006年印發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06〕53號)、《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衛監督發〔2006〕58號)同時廢止。”
該規範於2013年4月1日廢止
術語與定義
輸送、淨化和調節空氣狀態(冷、熱、濕)的設備及組件。
3.2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
採用某些技術或方法清除空調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它部件內與輸送空氣相接觸表面積聚的污染物、空調冷卻水塔內積聚的污染物,以及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消毒處理。
用於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機械設備、工具、器械和風管內污染物採樣設備等的總稱。
3.4 機械清洗
使用專用清洗設備進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
3.5 專業清洗機構
從事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專業技術服務單位。
技術要求
4.1 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應採用機械清洗方法。
4.2 清洗過程的要求
風管清洗範圍包括:送風管、迴風管和新風管。
部件清洗範圍包括:空氣處理機組的內表面、冷凝水盤、加濕和除濕器、盤管組件、風機、過濾器及室內送迴風口等。
空調冷卻水塔。
4.2.2 現場檢查與準備
專業清洗機構應查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有關技術資料,對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現場勘察和檢查,確定適宜的清潔工具、設備和工作流程。並根據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情況和本規範的技術要求,制定詳細的清洗工作計畫和清洗操作規程。
採用專用機械清洗設備將風管內的可視污染物有效地輸送到捕集裝置中,嚴禁操作人員進入風管內進行人工清洗。風管的清洗工作應分段、分區域進行,在風管清洗工作段與非工作段之間、進行清洗的風管與相連通的室內區域之間應採取有效隔離空氣措施。
4.2.4 部件清洗
採用專用工具、
器械對部件進行清洗,清洗後的部件均應滿足有關標準的要求。部件可直接進行清洗或拆卸後進行清洗,清洗後的部件應恢復到原來所在位置,可調節部件還應恢復到原來的調節位置。
4.2.5 冷卻塔清洗消毒
定期清洗應當首先將冷卻水排空,然後對冷卻塔內壁進行徹底清洗,做到表面無污物。
當冷卻水中檢出致病微生物時,應首先採用高溫或化學方法對冷卻水和塔壁進行消毒處理,然後將塔內的水排空,並對冷卻塔內壁進行徹底清洗。
4.2.6清洗作業過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清洗過程中應採取風管內部保持負壓、作業區隔離、覆蓋、清除的污物妥善收集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內的污染物散布到非清洗工作區域。
4.2.7 作業出入口
清洗機構可通過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不同部位的作業出入口進出人力和機械,進行相應的清潔與檢查工作。必要時可切割其它出入口,並保證施工後將其密封處理。
4.2.8 消毒處理
必要時應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風管、設備、部件進行消毒處理。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需要清洗並消毒時,應先進行系統或部件的清洗,達到相應衛生要求後再進行消毒處理。應選擇在保證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對風管及設備損害小的消毒劑,必要時消毒後應及時進行沖洗與通風,防止消毒溶液殘留物對人體與設備的有害影響。
4.3 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4.3.1 清洗效果
風管清洗後的積塵量應達到每平方米風管內表面小於1.0 克,部件清洗後應無殘留污染物檢出。
消毒後的風管內壁細菌總數、真菌總數的去除率應大於90%,致病菌不得檢出。
4.3.2 清洗效果的檢查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後,由經培訓合格的清洗機構檢驗人員按照有關衛生要求進行自檢。必要時由衛生學評價機構對清洗消毒效果進行檢驗。
4.3.3 清洗效果的影像資料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後,應使用機器人將所有清洗過的風管內部情況錄製成錄像帶或光碟等影像資料。
4.3.4安全措施
清洗機構應遵守有關的安全規定製定安全制度,清洗現場應設定安全員,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清洗施工人員及建築物內人員的安全,並保護好環境。
4.3.5 污物處理
從空調風管系統清除出來的所有污物均應妥善保存,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4 專業清洗機構的要求
從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工作的專業機構應符合附錄L的要求。
4.5 專用清洗設備的要求
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主要清洗設備應符合附錄M的要求。
清洗標誌
已清洗並經檢驗合格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可以懸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已清洗標誌。標誌內容、格式、製作及懸掛方式等另行確定。
6 本規範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附錄全文
附錄L專業清洗機構的技術要求
本附錄規定了從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工作專業機構應達到的技術要求。
L1 機構的分級與服務範圍
L1.1 專業清洗機構按技術能力分為甲級和乙級。
L1.2 乙級專業清洗機構可以承擔三星級以下(含三星級)賓館飯店、建築面積兩千平方米以下的商場、超市、寫字樓等公共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工作;甲級專業清洗機構可以承擔所有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工作。
L2 機構的基本要求
L2.1 專業清洗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L2.2 專業清洗機構應有固定的辦公和工作場地。
L2.3 甲級專業清洗機構應有2年以上從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工作經歷,並有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建築物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工程範例。
L3 人員要求
L3.1 專業清洗機構應具有工程技術、空調通風、儀器儀表等專業及技術工人配套的技術人員隊伍。從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消毒作業的機構還應有消毒技術人員。
L3.2 甲級專業清洗機構中經過專門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應不少於全體員工的80%;乙級專業清洗機構中經過專門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應不少於全體員工的60%。
L4 管理體系要求
L4.1 清洗質量管理
專業清洗機構應設立專門質量管理部門,建立健全空調風管系統清洗全過程的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和清洗工程檔案、資料保管制度,制定出本機構具體的清洗操作規程、清洗質量保證措施、自檢方法等。
L4.2 安全管理
專業清洗機構應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現場安全員、現場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人員防護、設備安全、環境保護、污染物處理制度等。
L4.3 安全措施
專業清洗機構應為現場清洗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器材、個人防護用品、設備用電用氣安全保護裝置等。
L5 專用清洗設備要求
L5.1 設備種類及數量
專業清洗機構應具有專用清洗設備(見表L1)以及其它清洗所需要的設備、器材和工具等。
L5.2 設備技術要求
專業清洗機構所具有的清洗設備應滿足附錄M的要求。
L6 技術培訓與技術評估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甲級專業清洗機構的技術評估、技術諮詢、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培訓,以及清洗效果的技術仲裁。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乙級專業清洗機構的技術評估、技術諮詢、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培訓。
專業清洗機構每2年進行1次技術評估。
附錄M專用清洗設備的技術要求
本附錄規定了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主要專用清洗設備應達到的技術要求。
設備範圍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專用清洗設備包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內部採樣機器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清洗機器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污染物捕集裝置,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風管手持清洗裝置,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部件清洗裝置、及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消毒裝置等。
技術資料要求
專用清洗設備應有出廠檢驗合格證書、中文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保證等資料,資料中應包括設備的技術指標、所適應的工作範圍、易損件的壽命、操作步驟及使用方法等。
外觀要求
專用清洗設備應在設備明顯位置設定產品標牌,標牌上應有設備名稱、型號、生產廠名稱、出廠編號及生產日期;設備應完好無損,無明顯缺陷,各零、部件連線可靠,各操作鍵(鈕)靈活有效;設備顯示儀表的數字(刻度)應清晰。
指標要求全文
M4 主要設備技術指標及要求
M4.1 風管內部採樣機器人
M4.1.1 機器人組成:主要包括運動系統、採樣系統、監視錄像系統、操作控制系統等。
M4.1.2 運動系統:能夠在風管內前進、後退、左轉彎、右轉彎,單方向行走距離不小於20米,最快移動速度應不低於10米/分鐘,並在速度範圍內可調節,能夠越過高4厘米、坡度大於40°的障礙。
M4.1.3 採樣系統:採樣機器人應能到達180×250mm 以上的矩形風管內部的規定部位,定量收集風管底面積塵和微生物樣品,微生物採樣過程中應保證無菌操作。
M4.1.4 採樣精度:積塵採樣和微生物採樣與標準法的相對誤差均應小於20%。
M4.1.5 一致性:在相同積塵量的條件下採集樣品,其相對偏差應小於10%。
M4.1.6 監視錄像系統:採樣機器人應能觀察風管內不同部位的狀況,攝像頭應能水平方向旋轉360°、俯仰方向旋轉180°。
M4.1.7 記錄功能:能夠將觀察到的風管內部狀況清晰地記錄為影像資料。畫面不得出現雪花、條紋、波紋、重影和黑白影像。
M4.1.8 照明功能:採樣機器人的照明燈光應與攝像頭同步旋轉,滿足風管內部不同位置清晰觀察的需要,照明範圍應與監視裝置的視角相適應。
M4.1.9 操作控制系統:操作與控制必須在風管外部進行。操作與控制系統重量不大於3Kg。
M4.1.10 機器人的供電電壓:應不高於36V。
M4.2 風管清洗機器人
M4.2.1 風管清洗機器人組成:主要包括運動系統、清洗系統、監視錄像系統、操作控制系統等。
M4.2.2 運動系統:同M4.1.2的要求。
M4.2.3 清洗系統:應能夠至少在180×250毫米以上矩形風管或直徑300毫米以上圓形風管內部對平面、凹凸、縫隙等處有效進行清洗工作,清洗距離單方向不低於20米;清洗裝置工作時機器人行走平穩。清掃毛刷扭矩不小於3N.m,其他工作方式的清洗工具應能保證清洗效果。
M4.2.4 監視錄像系統:同M4.1.6的要求。
M4.2.5 操作控制系統:操作與控制必須在風管外部進行。
M4.2.6 機器人的供電電壓:同M4.1.10的要求。
M4.2.7 消毒裝置: 對風管內壁有效消毒。
M4.3 風管手持清洗裝置
M4.3.1 驅動方式:電動或氣動,清掃毛刷扭矩不小於3N.m。
M4.3.2 工作範圍:手持式清洗裝置應能進行軸向運動,裝置上的刷毛等清洗工具必須到達風管90°夾角處。能夠至少在150´150毫米以上矩形風管或直徑200毫米以上圓形風管內部進行清洗工作。
M4.3.3 工作要求:清洗毛刷等工具的材料及清洗裝置的工作方式均應對風管表面無明顯損傷。
M4.3.4 非水平風管清洗裝置:同M4.3.1和M4.3.2的要求。並能在豎直風管中控制移動,進行風管清洗。
M4.4 風管內污染物捕集裝置
M4.4.1 裝置組成:主要包括過濾器、風機等。
M4.4.2 過濾器:捕集裝置應設定初(中)效和高效2級以上過濾器,高效過濾器應能更換。
M4.4.3 過濾效率:³0.3mm的顆粒物過濾效率達到95%以上。
M4.4.4 排放濃度:捕集裝置排風中PM10顆粒物的濃度不大於0.15mg/m。
M4.4.5 風量:捕集裝置單台吸引風量不低於4000m/h。
M4.4.6 供電及噪聲:採用單相AC220V供電,噪聲£ 85dB(A)。
M4.4.7 顯示與控制:捕集設備應有電源指示、風機工作指示,顯示或控制電源電壓、風機工作電流、應設定過濾器阻力報警、風機電流過載保護、過熱保護及漏電保護裝置。
M4.5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部件清洗裝置
M4.5.1 工作方式:真空吸附清潔或液體噴射清潔。
M4.5.2 清洗功能:能清除主機、散流片、過濾網、冷卻塔等表面殘留的污染物。
M4.6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消毒裝置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專用消毒裝置、消毒劑按衛生部《消毒技術規範》執行。
M5 專用清洗設備的技術評估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專用清洗設備技術性能和指標的檢測與評估。
M6 其他
空調風管系統專用清洗設備還應滿足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電器設備安全性、包裝、運輸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