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 商務部 檔案 衛監督發〔2007〕221號 關於印發《住宿業衛生規範》等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商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住宿業、沐浴業和美容美髮業的衛生管理,規範經營行為,提高衛生管理水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衛生部、商務部組織制定了《住宿業衛生規範》、《沐浴場所衛生規範》和《美容美髮場所衛生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以上3個衛生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附錄,清洗方法及步驟,消毒方法,保潔方法,化學消毒注意事項,
第一章
第一條 依據
為加強住宿場所衛生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愛滋病防治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經營服務的住宿場所。
第三條 用語含義
(一)住宿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住宿及相關綜合性服務的場所,如賓館、飯店、旅館、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是指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屬檔案、儀器儀表的總和。
(三)儲藏間,是指用於存放客用棉織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間。
(四)工作車,是指用於轉送及暫存客用棉織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潔工具等物品的車輛。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給顧客使用的各種用品、用具、設備和設施總稱,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飲具、清潔工具、拖鞋等。
(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場所內發生的因空氣品質、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群體性健康損害事故。
第二章
第四條 選址、設計及竣工驗收
(一)住宿場所建設宜選擇在環境安靜,具備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且不受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影響的區域,並應同時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的有關要求。
(二)新建、改建、擴建住宿場所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或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衛生學評價。
第五條 場所設定與布局
(一)住宿場所主樓與輔助建築物應有一定間距,煙塵應高空排放,場所25米範圍內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排放或噪聲等污染源。
(二)住宿場所應當設定與接待能力相適應的消毒間、儲藏間,並設有員工工作間、更衣和清潔間等專間。客房不帶衛生間的場所,應設定公共衛生間、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三)住宿場所的吸菸區(室)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室內空氣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四)住宿場所的公共衛生間應當遠離食品加工間。(五)住宿場所內應放置安全套或者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應當提供性病、愛滋病等疾病防治宣傳資料。
第六條 客房
(一)客房淨高不低於2.4米,內部結構合理,日照、採光、通風、隔聲良好。
(二)客房內部裝飾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對人體有潛在危害。
(三)客房床位占室內面積每床不低於4平方米。
(四)含有衛生間的住宿客房應設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馬桶、洗臉盆及排風裝置;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個床位應配備有明顯標記的臉盆和腳盆。
(五)客房內環境應乾淨、整潔,擺放的物品無灰塵,無污漬;客房空調過濾網清潔、無積塵。
第七條 清洗消毒專間
(一)住宿場所宜設立一定數量的獨立清洗消毒間,清洗消毒間面積應能滿足飲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潔的需要。
(二)清洗消毒間地面與牆面應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牆裙高度不得低於1.5米,地面坡度不小於2%,並設有機械通風裝置。
(三)飲具宜用熱力法消毒。採用化學法消毒飲具的住宿場所,消毒間內至少應設有3個飲具專用清洗消毒池,並有相應的消毒劑配比容器。應配備已消毒飲具(茶杯、口杯、酒杯等)專用存放保潔設施,其結構應密閉並易於清潔。
(四)配有拖鞋、臉盆、腳盆的住宿場所,消毒間內應有拖鞋、臉盆、腳盆專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臉盆、腳盆等)存放專區。
(五)各類水池應使用不鏽鋼或陶瓷等防滲水、不易積垢、易於清洗的材料製成,並設定標識明示用途。
第八條 儲藏間
住宿場所宜設立一定數量儲藏間。儲藏間內應設定數量足夠的物品存放櫃或貨架,並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及防鼠、防潮、防蟲、防蟑螂等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
第九條 工作車
(一)住宿場所宜配備工作車,其數量應能滿足工作需要。
(二)工作車應有足夠空間分別存放客用棉織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潔工具並有明顯的標識。
(三)工作車所帶垃圾袋應與潔淨棉織品、一次性用品及潔淨工具分開,清潔浴盆、臉盆、抽水馬桶的工具應分開存放,標誌明顯。
第十條 公共浴室
公共浴室應分設男、女區域,按照設計接待人數,盥洗室每8~15人設1隻淋浴噴頭,淋浴室每10~25人設1隻噴頭。
第十一條 公共衛生間
(一)公共衛生間應男、女分設,便池應採用水沖式,地面、牆壁、便池等應採用易沖洗、防滲水材料製成。衛生間地面應略低於客房,地面坡度不小於2%,並設定防臭型地漏。衛生間排污管道應與經營場所排水管道分設,設有有效的防臭水封。
(二)公共衛生間應設有獨立的機械排風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門窗安裝嚴密,紗門及紗窗易於清潔,外門能自動關閉。衛生間內應設定洗手設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
(三)男衛生間應按每15~35人設大小便器各1個,女衛生間應按每10~25人設便器1個。便池宜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衛生座墊。
第十二條 洗衣房
(一)住宿場所宜設專用洗衣房或採用社會化洗滌服務。洗衣房應分設工作人員出入口、待洗棉織品入口及潔淨棉織品出口,並避開主要客流通道。
(二)洗衣房應依次分設棉織品分揀區、清洗乾燥區、整燙摺疊區、存放區、發放區。棉織品分揀、清洗、乾燥、修補、熨平、分類、暫存、發放等工序應做到潔污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三)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應選擇清洗消毒條件合格的承洗單位,作好物品送洗與接收記錄,並索要承洗單位物品清洗消毒記錄。
第十三條 給排水設施
住宿場所應有完善的給排水設施,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如場所內供水管網與市政供水管網直接相通,場所內供水管網壓力應小於市政供水管網壓力,並有防止供水向市政供水管網倒流的設施。排水設施應當有防止廢水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產生的裝置。
第十四條 通風設施
(一)客房、衛生間、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廳、門廳等)及輔助用房(廚房、洗衣房、儲藏間等)應設機械通風或排風裝置。機械通風或排風裝置的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異味交叉傳導。
(二)住宿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住宿場所的機械通風裝置(非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其進風口、排氣口應安裝易清洗、耐腐蝕並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護網罩。
第十五條 採光照明
(一)住宿場所室內應儘量利用自然採光。自然採光的客房,其採光視窗面積與地面面積之比不小於1:8。
(二)客房台面照度不低於100勒克斯。
(三)不宜將暗室作為客房。
第十六條 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
(一)住宿場所應設定防鼠、防蚊、防蠅、防蟑螂及防潮、防塵等設施。
(二)與外界直接相通並可開啟的門窗應安裝易於拆卸、清洗的防蠅門帘、紗網或設定空氣風簾機。
(三)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設有網眼孔徑小於6毫米的隔柵或網罩,防止鼠類進入。
(四)機械通風裝置的送風口和迴風口應當設定防鼠裝置。
第十七條 廢棄物存放設施
(一)住宿場所室內應設有廢棄物收集容器,有條件的場所宜設定廢棄物分類收集容器。
(二)廢棄物收集容器應使用堅固、防水防火材料製成,內壁光滑易於清洗。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密閉加蓋,防止不良氣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
(三)住宿場所宜在室外適當地點設定廢棄物臨時集中存放設施,其結構應密閉,防止病媒生物進入、孳生及廢棄物污染環境。
第三章
第十八條 操作規程
(一)住宿場所經營者應制定公共用品用具採購、儲藏、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維護等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具體規定工作程式。
(二)經營者應當認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操作規程,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本崗位衛生操作規程並嚴格按規程操作。
第十九條 公共用品用具採購
(一)採購的物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要求。採購物品應做好記錄,便於溯源。
(二)採購的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品、化妝品等物品中文標識應規範,並附有必要的證明檔案。
(三)採購的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
第二十條 公共用品用具儲藏
(一)公共用品用具儲藏間應保持通風和清潔,無鼠害、蒼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二)不同物品應分類、分架存放,物品距牆壁、地面均應在10厘米以上。棉織品宜存放於儲藏櫃中。
(三)物品的儲藏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並定期檢查,及時清理過期物品。
(四)有毒有害物品應有專間或專櫃存放,上鎖、專人管理,並有物品使用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一)清洗消毒間應有明顯標誌,環境整潔,通風換氣良好,無積水積物,無雜物存放。
(二)供顧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應嚴格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應按規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後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應在有效期內,消毒設備(消毒櫃)應運轉正常。
(四)清洗飲具、盆桶、拖鞋的設施應分開,清潔工具應專用,防止交叉傳染。
(五)清洗消毒後的各類用品用具應達到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並保潔存放。清洗消毒後的茶具應當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
(六)潔淨物品保潔櫃應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雜物。
各類公共用品用具更換、清洗、消毒、保潔工作可參考《推薦的住宿場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見附錄)。
第二十二條 客房服務
(一)客房應做到通風換氣,保證室內空氣品質符合衛生標準。
(二)床上用品應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一周至少更換一次。
(三)清潔客房、衛生間的工具應分開,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潔用抹布或清洗刷應分設。
(四)衛生間內面盆、浴缸、坐便器應每客一消毒,長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五)補充杯具、食具應注意手部衛生,防止污染。
第二十三條 公共衛生間清潔
清潔坐便器(便池)的清潔工具應專用。每日應對衛生間進行一次消毒。
第二十四條 棉織品清洗消毒
(一)棉織品清洗消毒前後應分設存放容器。
(二)客用棉織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潔用抹布應分類清洗。
(三)清洗程式應設有高溫或化學消毒過程。
(四)棉織品經烘乾後應在潔淨處整燙摺疊,使用專用運輸工具及時運送至儲藏間保存。
第二十五條 通風
(一)機械通風裝置應運轉正常,過濾網應定期清洗、消毒。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按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要求進行清洗消毒。
(三)集中空調機房應整齊、清潔,無易燃易爆物品及雜物堆放。風機過濾網應清潔無積塵。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衛生管理組織
(一)住宿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負全面責任,應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衛生知識培訓。
(二)住宿場所應設定衛生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負責其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具體工作。
(三)專(兼)職衛生管理員應有從事住宿場所衛生管理工作經驗,經過公共衛生管理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條 衛生管理工作職責
住宿場所衛生管理部門的成員或衛生管理員承擔本場所衛生管理職能,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訂從業人員衛生培訓教育計畫和考核辦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衛生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衛生知識、崗位操作規程等的培訓學習和考核。
(二)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負責提出將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的從業人員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崗位的意見。
(三)制定衛生管理制度、衛生責任制度和衛生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督促本場所經營者、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按時辦理有關衛生證件、證明,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五)配合衛生執法人員對本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本場所衛生管理檔案。
(六)參與保證衛生安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衛生管理制度
住宿場所應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並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主要制度有:
(一)證照管理制度。
(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及個人衛生制度。
(三)公共用品用具購買、驗收、儲存及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四)場所自身檢查與檢測制度。
(五)洗衣房衛生管理制度。
(六)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
(七)健康危害事故與傳染病報告制度。
(八)預防控制傳染病傳播應急預案與健康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九)衛生檔案管理制度。
(十)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第二十九條 證照管理
住宿場所、從業人員及健康相關產品應證照齊全。衛生許可證懸掛在場所醒目處,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有效,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檔案複印件真實完備。
第三十條 檔案管理
住宿場所應建立衛生管理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證照: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檔案(複印件)等。
(二)衛生管理制度。
(三)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衛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崗位職責。
(四)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後的處理情況。
(五)衛生操作規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採購、驗收、出入庫、儲存記錄。
(七)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檢測記錄。
(八)設備設施維護與衛生檢查記錄。
(九)空氣品質、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記錄。
(十)投訴與投訴處理記錄。
(十一)有關記錄:包括場所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從業人員因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崗位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
(十二)有關證明:包括預防性建築設計審核檔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消毒設施設定情況等。
各項檔案中應有相關人員的工作記錄並簽名,檔案應有專人管理,各類檔案記錄應進行分類並有目錄。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三十一條 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
(一)住宿場所應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
(二)當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責任報告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三)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範圍:
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飲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品用具和衛生設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劑、殺蟲劑等中毒。
(四)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場所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管理
(一)室外公共區域應保持乾淨整潔。
(二)室內公共區域地面、牆面、門窗、桌椅、地毯、台面、鏡面等應保持清潔、無異味。
(三)廢棄物應每天清除一次,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四)洗衣房的潔淨區與污染區應分開,室內物品擺放整齊,設施設備日常保養及運行狀態良好。
(五)定期進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應符合衛生要求。
(六)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室內空氣、用品用具等定期進行檢測。
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項目
住宿場所設有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要求。
第五章
第三十四條 健康管理
(一)住宿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繼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倒賣。
(二)從業人員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治癒之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可疑傳染病患者須立即停止工作並及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第三十五條 衛生知識培訓
(一)從業人員應當完成規定學時的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等。
(二)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
(三)從業人員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六條 個人衛生
(一)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行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及佩帶飾物。
(二)從業人員應有兩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應定期清洗,保持清潔。
附錄
清洗方法及步驟
(一)去除公共用品用具表面的殘渣、污垢。
(二)用含洗滌劑溶液洗淨公共用品用具表面。
(三)用清水衝去殘留的洗滌劑。
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紅外線等熱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100℃作用20~30分鐘以上。可用於飲具、盆、毛巾、床上用棉織品的消毒。
2.紅外線消毒:125℃作用15分鐘以上。可用於飲具、盆的消毒。
(二)化學消毒。用含氯、溴或過氧乙酸的消毒藥物消毒。
1.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為25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鐘,可用於盆、飲具的消毒或用於物品表面噴灑、塗擦消毒。
2.用0.2%~0.5%過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鐘,可用於拖鞋消毒。
化學消毒後的公共用品用具套用淨水衝去表面的消毒劑。
保潔方法
(一)消毒後的公共用品用具要自然濾乾或烘乾,不應使用毛巾擦乾,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二)消毒後的飲具應及時放入餐具保潔櫃內。
化學消毒注意事項
(一)使用的消毒劑應在保質期限內,並按規定的溫度等條件貯存。
(二)嚴格按規定濃度進行配製,固體消毒劑應充分溶解。
(三)配好的消毒液定時更換,一般每4小時更換一次。
(四)使用時定時測量消毒液濃度,濃度低於要求立即更換。
(五)保證消毒時間,一般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應作用15分鐘以上。
(六)應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沒於消毒液中。
(七)用品用具消毒前應洗淨,避免油垢影響消毒效果。
(八)消毒後以潔淨水將消毒液沖洗乾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