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制度

法律規定的公共場所在經營開業前須經有關衛生管理部門批准的制度。法律規定,公共場所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須向縣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經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部門發放,兩年覆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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