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公共場所實施衛生許可證制度的規定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公共場所實施衛生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在1992.08.04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公共場所實施衛生許可證制度的規定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8.04
  • 實施時間:1992.08.04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對我市公共場所實施《衛生許可證》制度作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的公共場所是:
(一)賓館、旅店、招待所、飯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相廳(室)、遊藝室、舞廳、音樂廳、卡拉OK廳;
(四)體育館(場)、游泳場、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車(機、船)室、候診室、公共運輸工具。
二、我市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三、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包括臨時工),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並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能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濃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各類公共場所,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轄區範圍內公共場所衛生實施監督工作。
五、衛生防疫部門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是: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
六、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本通知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部門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由區、縣衛生局簽發。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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