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級立法體制

兩級立法體制,立法權由中央和地方兩級立法主體分別掌握和行使,立法主體為享有立法權的中央和地方兩級的單一的或複合的或制衡的政權機關的立法制度。兩級立法體制與一級立法體制的區別在於後者的立法權只能由中央一級國家機關行使。聯邦制國家通常採用兩級立法體制,少數單一制國家也採用這種體制。兩級立法體制的基本類型包括:(1)單一的兩級立法體制。主要指一國的立法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區分,中央和地方兩級立法權各自由一個而不是由兩個或幾個立法主體掌握和運行的體制。(2)複合的兩級立法體制。主要指一國的立法雖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區分,但中央和地方兩級立法權都分別由兩個以上立法主體掌握和運行的體制。(3)制衡的兩級立法體制。主要指一國的立法不僅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區分,而且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都分別在主要由議會或國家權力機關掌握和運行的同時,也受行政或司法機關較大程度的制約或影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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