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體制

教育立法體制是指國家政權機關在教育立法許可權分工方面的體系與制度。包括中央政權機關與地方政權機關在教育立法許可權上的分工以及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在教育立法權上的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教育立法主要是“兩級多層次”結構的立法體制。具體內容:全國人大有權制定和修改教育基本法和其他教育法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教育法律以外的其他教育法律。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教育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部門許可權內發布教育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教育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據教育法律和國務院的教育行政法規,制定教育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的特點,制定教育自治條例和教育單行條例。自治區的教育自治條例和教育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和自治縣的教育自治條例和教育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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