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立法體制

特殊立法體制,單一、複合、制衡立法體制和一級、兩級立法體制之外的其他立法體制。特殊立法體制是特殊國情的產物。前蘇聯立法體制就不是簡單的中央和地方兩級立法體制,而是特殊立法體制,國家結構中包括蘇聯、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自治專區,它們都有權立法,其中中央(國家)立法權由聯盟國家行使,地方立法權由後三者行使,但加盟共和國立法權對自治共和國、自治專區立法權來說又是中央立法權。南斯拉夫的聯邦、共和國、自治省都享有立法權,同前蘇聯一樣是特殊立法體制。安道爾由鄰邦西班牙教區的烏爾蓋主教和法國政府首腦共同進行統治,沒有立法機關,包括立法權在內的國家權力由兩個共同統治者各自任命的兩名常設代表代為行使,其立法體制也有特殊性。梵蒂岡的立法體制也屬特殊立法體制,在梵蒂岡,教皇是最高首腦,他作為教會最高政府的附屬權力機關,在梵蒂岡擁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無限權力。當代中國的立法體制也具有一定獨創性和顯著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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