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是指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履行我國在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承擔的義務,加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依據《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家對兩用物項和技術實行進出口限制實行許可證管理。

什麼是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適用範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報關規範,

什麼是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是指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履行我國在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承擔的義務,加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依據《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家對兩用物項和技術實行進出口限制實行許可證管理。
兩用物項和技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及《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所規定的相關物項及技術。
為便於對上述物項和技術的進出口管制,商務部和海關總署依據上述法規頒布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並聯合發布《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規定對列入目錄的物項及技術的出口統一實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務部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工作。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和受商務部委託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為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前,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向發證機關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以下統稱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憑以向海關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適用範圍

1.商務部是全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歸屬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
商務部委託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許可證局和商務部委託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為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下,負責委託範圍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發證工作。
2.以任何方式進口或出口,以及過境、轉運、通運列入《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範圍中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均應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出口許可證。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的申領

1.核、核兩用品、生物兩用品、有關化學品、飛彈相關物項、易製毒化學品和計算機進出口的批准檔案為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者出口批覆單。其中,核材料的出口憑國防科工委的批准檔案辦理相關手續。2.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易製毒化學品憑《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易製毒化學品進口批覆單》或《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易製毒化學品出口批覆單》申領進出口許可證。
3.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的批准檔案為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發的監控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核准單。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經營者憑批准單向許可證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報關規範

1.對以任何方式進口或出口,以及過境、轉運、通運列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的商品,進出口經營者應向海關提交有效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2.海關有權對進出口經營者進出口的貨物是否屬於兩用物項和技術提出質疑,進出口經營者應按規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口或者出口許可,或者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不屬於管制範圍的相關證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其申請,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商務部審定。對進出口經營者未能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或者商務部相關證明的,海關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3.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實行“非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備註欄內列印“非一批一證”字樣;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
4.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跨年度使用時,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發證機構將根據原許可證有效期換髮許可證。
5.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僅限於申領許可證的進出口經營者使用,不得買賣、轉讓、塗改、偽造和變造;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應在批准的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動失效,海關不予驗放。
6.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證面內容,如需對證面內容進行更改,進出口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進出口許可,並憑原許可證和新的批准檔案向發證機構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7.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證面的進口商、收貨人應分別與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經營單位、收貨單位相一致;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證面的出口商、發貨人應分別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經營單位、發貨單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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