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簽保額

全部簽保額①在倫敦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遇到要求承保人接受的承保份額的超過或不足承保人願意接受的份額,按照慣例,在最後安排業務的份額時,保險經紀人應按比例予以適當的調整,使各承保人的承保份額同他所要求的數額完全相符,承保人最後接受的數額稱為“全部簽保額”。

②在分保業務中,保險人常用“全部簽保額”代替“全部承保額”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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