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併購公會

全聯併購公會

全聯併購公會是2004年經全國工商聯批准成立、2012年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民間行業協會。總部位於北京,行政主管單位為全國工商聯。

作為全國工商聯直屬的唯一金融屬性行業商會,全聯併購公會現擁有近150家機構會員和4000餘名個人會員,建立了法律、基金、標準、國際、併購維權、區塊鏈以及信用管理、金融文化、金融科技、中小企業投融資等 19 個委員會,為規範併購行業發展、促進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深度結合、提升中國企業競爭力、促進中國企業參與全球併購做出了積極貢獻。

2020年11月,獲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商會組織”通報表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聯併購公會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 登記證號:4939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16090C
  • 組織狀態:正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號7號樓一層7128室 
主要職能,組織架構,組織章程,所獲榮譽,

主要職能

宗旨
宣傳政策 服務會員
反映訴求 維護權益
參與治理 加強自律
和諧誠信 發展共贏

組織架構

全聯併購公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 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 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輪值主席。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會的名稱是全聯併購公會。
第二條 本公會是由併購行業及與本行業領域相關的企業、團體和自然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遵守《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創新、誠信、守法、貢獻,建設中國特色公會組織。堅持政治建會,牢牢把握公會發展的正確方向;堅持團結立會,發揮企業家自主辦會優勢,引導民營經濟人士聽黨話、跟黨走;堅持服務興會,積極搭建經濟服務平台,助推會員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堅持改革強會,創新運行機制和服務手段,不斷提升公會的吸引力、影響力、競爭力,為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作貢獻。
本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七條 本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支持。本公會黨組織成員與公會管理層黨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公會黨組織在公會中發揮政治領導作用,做到定方向、議大事、促落實,確保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確保公會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積極承擔統戰工作、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對公會發展規劃、重要人事任命、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項提出意見,以黨建帶會建。
本公會可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本公會黨組織負責對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的業務工作進行領導。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公會的業務範圍:
(一)政治引領。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深入開展民營經濟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促進企業科學發展;對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引導會員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實現健康成長;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宣傳政策。對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三)提供服務。舉辦論壇、行業會議、沙龍、評選等活動,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打造經濟領域和併購行業的品牌活動;提供信息、法律、投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有序“走出去”,參與全球併購市場,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提升公會服務能力。
(四)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業務主管單位建言獻策,接受委託依法開展、參與第三方評估等工作;
(五)維護權益。建立法律援助機制,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倡導誠信經營,參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七)參與社會協同治理。引導會員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注重安全生產、提升服務(或產品)質量、保護環境;開展民商事和勞動爭議調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八)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之後開展。
第九條 本公會與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等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溝通,舉辦行業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向社會發布行業信息時,積極徵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管理之規定開展工作。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指示意見,參與相關行業立法調研工作,為行業立法提供專業支持。積極推動併購市場發展,通過聚焦金融服務,賦能企業創新發展,服務實體經濟和產業轉型升級。
第四章 會員發展與管理
第十條 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公會會員同時是全國工商聯會員,享受全國工商聯會員權利,承擔全國工商聯會員義務。
(一)單位會員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單位會員包括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
(二)個人會員是指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須通過併購交易師專業資格認證或會計師、律師、金融分析師等公會認可的金融行業資格,具備併購交易專業技能和實務經驗,方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公會的意願;
(三)在本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公會合法權益;
(四)按本公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但個人會員豁免交納會費義務;
(六)辦理本公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七)向本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公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十八條 本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公會的終止。
會員代表的組成包括公會常務理事、理事、以及經選舉產生的個人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的遴選依據公會的會員代表選舉規定,通過會員代表遴選程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3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者本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公會設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決定召開,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公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公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本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2屆。任職前須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對人選進行考核,然後提交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會長、副會長人選應當於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九條 本公會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後,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公會會長為本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
(三)代表公會出席活動;
(四)財務審批;
(五)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六)每月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重要事項隨時溝通,代表會長辦公會檢查督促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公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公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公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業務主管單位對人選進行考核,於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7天后,由理事會聘任,秘書長人選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交理事會決定,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列席會長辦公會,並匯報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和會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公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公會造成嚴重損失;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五條 罷免程式:
(一)本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受本公會會員監督。會員對違法或者嚴重失職的上述人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公會理事會或業務主管單位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由本公會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四)會長在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停止其職權,由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在新會長產生前,由業務主管單位協商副會長並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確定一名副會長主持公會工作。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公會章程和本公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公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書長的解聘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理事會進行確認。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罷免。監事會由5至7人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至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連任不超過2屆。
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長人選須經過業務主管單位考核,並於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7天后,方可任職。
本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和副監事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九條 本公會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列席理事會議,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議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公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會承擔。
第七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五條 本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公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四條 本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五條 本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七條 對本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本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條 本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一條 本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六十二條 本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7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0年11月,獲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商會組織”通報表揚。
2021年11月,全聯併購公會被全國普法辦公室擬表彰為2016-2020年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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