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黨建研究會

全國黨建研究會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黨校發起,於1991年初籌備,1991年8月1日經民政部批准註冊登記為法人單位,1992年1月13日至18日在北京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宣布正式成立。會上通過了《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章程》,選舉了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領導機構成員。時任中央黨校常務副校長薛駒同志任會長,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為本會第一任法人代表。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央黨校,辦事機構設在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辦事機構有辦公室、理論研究室、情報資料室,分支機構有“黨的學說史研究工作委員會”、“毛澤東建黨思想研究工作委員會”、“外國黨研究工作委員會”、“執政黨建設研究工作委員會”、“特區經濟開發區黨的建設研究工作委員會”、“黨的領導科學研究工作委員會”。以上辦事機構及分支機構經民政部審查批准,登記註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黨建研究會
  • 登記時間:1991年8月1日
  • 第一屆理事會:1992年1月至1995年12月
  • 成員:83個團體會員和單位會員
  • 顧問:10人
研究會發展,章程,

研究會發展

第一屆理事會任期是1992年1月至1995年12月。共有83個團體會員和單位會員,顧問10人,理事73人(包括正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第一屆理事會會刊為《全國黨建研究會通訊》。
1995年12月10日至13日在北京召開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上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領導成員,時任中央黨建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央組織部原部長呂楓同志當選為會長,經民政部註冊登記為本會第二任法人代表。會上重新修訂了本會的《章程》。全國黨建研究會業務主管部門改為中央組織部,辦事機構為全國黨建研究會秘書處,設在中央組織部黨建研究所,時任黨建研究所所長蔣振雲同志兼任秘書長。第二屆理事會新設3個分支機構:“執政黨建設專業委員會”、“黨建理論教學和研究專業委員會”、“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專業委員會”。第二屆理事會任期是1995年12月至2000年9月,團體會員增加到113個,其中:中央國家機關團體會員23個,省、區、市及地方單位團體會員46個,大中型企業35個,高等學校7個,其他2個。顧問13人,理事94人(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第二屆理事會除繼續保留《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通訊》(季刊)外,秘書處還創辦了《黨建信息》(半月刊)。
2000年9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召開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上重新修訂通過了研究會的《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領導機構。時任中央黨建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央組織部原部長張全景同志當選為會長,經民政部批准註冊登記為第三任法人代表。時任黨建研究所所長邵忠和同志任秘書長。第三屆業務主管部門、辦事機構沒有變動。分支機構保留“執政黨建設專業委員會”、“黨建理論教學和研究專業委員會”、“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專業委員會”,新組建“機關黨建專業委員會”和“社區黨建研究專業委員會”。第三屆理事會有團體會員和單位會員139個,顧問18名,理事173名,其中常務理事30名。另設特邀研究員7名。2002年1月召開的第三屆第二次理事會上增聘了5名顧問、增補1位副會長和2位副秘書長。《黨的建設研究會通訊》改名為《黨建研究通訊》。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簡稱全國黨建研究會),英文為National Society for Party Building Studies(縮寫NSPBS)。
第二條 本會為研究中國共產黨的建設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理論聯繫實際,以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為主線,深入研究新時期執政黨建設的理論與實踐,研究世界社會主義運動的經驗、教訓,堅決反對各種錯誤傾向,為加強黨的建設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第四條 中共中央組織部為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會經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為法人單位,其活動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宣傳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決策和要求,研究黨的建設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性建議。
第七條 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和促進黨的建設問題的調查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第八條 積極為黨的建設工作做好諮詢服務。
第九條 向有關領導機關反映會員、黨員和廣大幹部民眾對加強黨的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向報刊和出版部門推薦會員有關黨的建設方面的優秀研究成果。
第十條 介紹國內黨建動態、黨建科研信息及國際政黨情況。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全國黨的建設研究會以吸收團體會員為主。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黨建研究會(學會),解放軍、武警部隊,高等院校,大型企業和其他有關部門中從事黨建研究工作的單位等,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經本會批准,可作為團體會員或單位會員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 從事黨務、黨建理論工作,有黨的工作經驗和理論研究能力的同志,承認本會章程,由個人申請,經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黨組織推薦,並經本會批准,可作為個人會員參加本會。
第十三條 本會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如有違犯黨紀國法及本會章程宗旨的,經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或選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黨建課題調查研究和專題研究;
(四)監督理事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五)獲得本會印發的資料;
(六)有退會的自由。但須提出書面申請並退回會員證書,交本會備案。
第十五條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作出的各項決定;
(二)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研究任務和其他任務;
(三)向本會提交研究成果、信息和資料,為本會刊物提供稿件;
(四)向本會報告工作情況、介紹工作經驗;
(五)每年按規定交納會費,無特殊原因,會員兩年以上不交納會費,視其自行退出本會;
(六)宣傳本會宗旨,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五章 機 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計畫;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央組織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議。理事會的職權是:(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推選常務理事,確定副秘書長人選,增補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和理事由於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部門或單位提出接替人選,報理事會確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其他機構;
(六)決定吸收會員與取消會員資格;
(七)領導本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聘請顧問,顧問的提名年齡一般不超過80周歲;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理事會推選的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有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研究理事會工作和會員提出的重要問題。
常務理事會決定聘請或解聘特邀研究員。
第十九條 在代表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主持本會工作。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的職責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以本會名義形成的檔案等。
會長會議根據需要召開。
會長、副會長的提名年齡一般在70周歲以內,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秘書長一般由中央組織部黨建研究所所長兼任。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根據會長和常務理事會議的決定,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領導秘書處的工作;
(二)籌備召開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
(三)收集和反映會員的意見;
(四)聯繫專業委員會;
(五)辦好會刊和網頁;
(六)向有關部門推薦會員的論文和研究成果;
(七)負責經費管理。
秘書長辦公會根據需要適時召開。
第二十條 研究會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設定辦事機構,配備若干名工作人員。研究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全國黨建研究會秘書處,設在中共中央組織部黨建研究所,住所在北京市西長安街80號。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中央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撥款;
(二)會費;
(三)黨建研究基金;
(四)社會資助
第二十三條 經費開支:
(一)研究活動費用;
(二)會議和辦公費用;
(三)刊物及資料的印刷發行費用
(四)獎勵優秀黨建研究成果費
(五)其他業務開支。
第二十四條 財務工作由專門會計業務人員管理,遵守國家財稅法規、財務制度和本會制訂的有關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黨建研究基金管理小組,負責對基金的監督管理。基金管理小組成員由會長會議研究確定。
第二十六條 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議報告財務工作情況,並受其監督和審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如需解散,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並報民政部批准註銷,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訂,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2月13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報民政部核准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