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座談會紀要

《全國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座談會紀要》在1989.05.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座談會紀要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5.11
  • 實施時間:1989.05.11
1989年5月8日至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了全國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關於刑事審判工作的座談會。林準副院長主持了會議。任建新院長在會上講了話,傳達了中央領導同志關於打擊刑事犯罪的重要指示。會議回顧和檢查了前一階段刑事審判工作的情況,分析了當前社會治安形勢;交流了經驗;研究了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繼續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問題。大家認為。這次會議是及時的,必要的。開得是好的。現將會議討論的問題紀要如下:
一、今年(1989年)1月全國政法工作座談會後,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傳達貫徹了會議精神,統一了思想認識,部署了工作。各地法院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參加了打擊搶劫、重大盜竊、拐賣人口、走私、販毒等犯罪活動的專項鬥爭,嚴厲打擊了一批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由於重大刑事案件增多,第一季度判處的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的罪犯比去年(1988年)同期增長16.94%,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增長9.80%,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增長24.08%。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了中共中央(1989)1號檔案批轉的《全國政法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堅決執行了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的方針。從總體上看,打擊是有力的,案件的處理也是及時的。但在檢查中也發現,有些地區有極少數案件判得輕了,也有的判重了,還有少數案件處理得不夠及時。這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
二、會議認為,當前社會治安形勢確實相當嚴峻。一些大中城市、沿海開放地區、水陸交通沿線犯罪活動猖獗,犯罪分子成幫結夥,流竄作案;在火車、公共汽車、輪船上洗劫殺傷旅客的惡性案件屢有發生;重大盜竊、搶劫、故意殺人的惡性案件明顯增長;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日趨嚴重;聚眾賭博、賣淫嫖娼、販賣毒品等社會醜惡現象繼續蔓延;近一個時期,突發事件明顯增多,不法分子乘機進行打砸搶燒的犯罪活動,對政治安定和社會治安危害極大。今年(1989年)第一季度全國法院受理的一審刑事案件比去年(1988年)同期上升14.75%,其中重大盜竊案件上升78.70%,搶劫案件上升59.98%,故意殺人案件上升13.05%,有的地區上升的幅度更大。根據現實發案上升情況和誘發犯罪的不安定因素的大量存在,預計今後一定時期內,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將有可能繼續上升。人民法院同刑事犯罪作鬥爭的任務將更為艱巨、更為複雜。
會議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和全體工作人員對當前社會治安狀況和今後的發展趨勢應有清醒的認識,增強敵我觀念和憂患意識,絲毫也不能麻痹、鬆勁。搞四化,搞改革開放,關鍵是穩定。壓倒一切的是穩定。四個堅持不能丟,沒有四個堅持,中國就亂了。我們打擊刑事犯罪的決心要再大一些,行動再快一些,聲勢再猛一些,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囂張氣焰打下去。
三、會議強調,為了穩定治安大局,力爭實現治安狀況好於去年(1988年)的目標,全國法院要充分發揮人民民主專政的職能作用,堅定不移地貫徹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嚴厲打擊嚴重危害治安的犯罪分子,更好地為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服務。各級人民法院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與檢察、公安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針對當地社會治安中的突出問題,通過審判活動,積極適時地開展有聲威的專項鬥爭,進行集中打擊和集中整頓。對重點打擊對象一定要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對在當地危害大的那些殺人、搶劫、重大盜竊、拐賣人口、販毒等嚴重犯罪分子,以及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累犯和流竄犯一定要狠狠打擊;要積極參加全國範圍內集中打擊流竄犯的統一行動;鐵路法院和地方法院還要依法嚴懲在列車、公共汽車、輪船上搶劫殺害旅客的嚴重犯罪分子,以保障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交通運輸秩序。大中城市、交通幹線和沿海開放地區的社會治安關係全局,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要把刑事審判工作抓得很緊很緊。當前,經濟領域內的犯罪活動也很猖獗。反對貪污、受賄關係到為政清廉,投機倒把、走私等犯罪對社會經濟秩序危害很大。各級法院要根據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受賄罪和走私罪的補充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處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的規定》,繼續依法嚴懲嚴重經濟犯罪活動。
四、會議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刑事審判工作的領導,組織好力量,主要領導要親自動手。要繼續抓好大案要案的審判,對有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了解案情,一旦起訴到法院就及時審理,適時審判。要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案,一定要把工作做細,注重一個“準”字。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判處死刑,對依法應當判處重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對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進一步搞好公開審判;對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要開好規模不等的公開宣判大會;通過多種形式擴大宣傳,以利於對民眾進行法制教育,震懾犯罪分子,保持嚴打的聲威。
五、會議要求,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業務指導。檢查下級人民法院辦案的質量,要形成制度。應注重檢查那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和多發案件,以及迅速增長的案件。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努力提高辦案質量,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廣大人民民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審理重大、疑難案件遇有困難時,要及時報告上級法院,上級法院要及時給予答覆和指導。各級法院要加強調查研究,掌握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意見。辦案力量、辦案經費和物資裝備有困難的,要及時提請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解決。
社會治安是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各級人民法院在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要積極參加對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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