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運發〔2016〕160號
現將修訂後的《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聯網聯控系統考核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2.聯網聯控系統考核表(道路運輸企業)
3.聯網聯控系統考核表(服務商)
交通運輸部
2016年9月5日
管理辦法
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國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管工作,提升監控數據質量,保障聯網聯控系統穩定可靠運行,促進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主體責任落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6年令第5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營運車輛是指旅遊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本辦法所稱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是指由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相關企業建立的依託衛星定位系統技術的營運車輛動態監管、監控體系,包括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部級平台)、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省級、地市級、縣級)監管平台、道路運輸企業監控平台、社會化監控平台。
聯網聯控系統各級各類平台的考核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部級平台運行維護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省級監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負責部級平台的運行、維護及省級監管平台考核指標的統計分析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轄區聯網聯控系統的考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下級監管平台和接入的監控平台(包括道路運輸企業監控平台、社會化監控平台)的考核管理,負責本級監管平台的運行和維護工作。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聯網聯控系統考核對象包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運輸企業、社會化動態監控服務商(以下簡稱服務商)。
第七條 聯網聯控系統考核指標包括:
(一)平台連通率:統計期內,下級平台與上級平台之間保持正常數據傳輸的時間總和占統計期間總時長的比率;
(二)跨域數據交換成功率:統計期內,省級平台應答部級平台交換請求的數量占部向各省下發跨域交換請求的總數量的比率;
(三)車輛入網率:截至某一統計時點,至少向上級平台傳輸一次合格動態數據的重點營運車輛數占本轄區內或企業重點營運車輛總數的比率;
(四)車輛上線率:統計期內,至少向上級平台傳輸一次合格動態數據的重點營運車輛數占本轄區或企業(含服務商)處於營運狀態且已入網的重點營運車輛數的比率;
(五)軌跡完整率:統計期內,重點營運車輛完整軌跡與本轄區或企業(含服務商)上線重點營運車輛軌跡的比率。軌跡完整是指軌跡點連續;
(六)數據合格率:統計期內,下級平台上傳的合格數據條數占上傳數據總條數的比率。合格數據包括車牌號、車牌顏色、時間、經度、緯度、定位速度、行駛記錄速度、方向、海拔、車輛狀態、報警狀態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台數據交換》(JT/T 809)相關信息數據體結構規則,且在合理範圍內的車輛動態數據;
(七)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統計期內,車輛定位數據存在高頻度遠距離漂移車輛總數占本轄區或企業(含服務商)重點營運車輛上線總數的比率;
(八)平台查崗回響率:統計期內,監管平台不定期向監控平台下發查崗指令,監控人員在收到查崗指令後及時回響,查崗回響次數占查崗次數的比率。查崗回響時間超過15分鐘的不計入查崗回響次數;
(九)平均車輛超速次數:統計期內,重點營運車輛的超速總次數除以本轄區或企業上線的重點營運車輛數;
(十)平均疲勞駕駛時長:統計期內,重點營運車輛的疲勞駕駛總時長除以本轄區或企業上線的重點營運車輛數。
第八條 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考核內容包括:平台連通率、跨域數據交換成功率(省級平台考核)、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
第九條 對道路運輸企業的考核內容包括:車輛入網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平均車輛超速次數、平均疲勞駕駛時長、平台查崗回響率。
第十條 對服務商的考核內容包括:平台連通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
第四章 考核程式及考核結果套用
第十一條 考核周期分為月度、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進行,年度考核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月度考核的平均值為年度考核評分。考核採取系統自動統計分析為主、現場情況勘察為輔的形式。
第十二條 考核實行計分制,滿分100分, 60分為合格。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服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記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標準規範要求的監控平台或車載終端的;
(二)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三)設定技術壁壘,阻礙車輛正常轉網的;
(四)一年內累計三個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動態監控規章制度的。
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應當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被考核單位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向考核單位申訴,由考核單位進行核查;考核結果有誤的,應及時更正。
第十五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結果應當予以通報,並抄送各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對道路運輸企業、服務商的考核結果由負責其考核管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結果應作為單位評優、年度目標考核的依據。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考核結果信息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安全評估的內容,作為道路運輸企業線路招標和新增運力等業務管理的重要依據。
考核不合格的道路運輸企業納入重點安全監管對象,依法責令整改。
第十八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服務商,依法責令整改,整改期不少於考核期。整改期內,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將其車輛接入考核不合格服務商的監控平台(已接入平台的車輛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本辦法及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考核管理辦法》(交運發〔2014〕2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