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材料新技術發展研究會是由國內外材料行業相關單位、個人共同聯合發起,並由最具有研發資格和從事新材料研發、生產的單位與個人自願結成,是材料領域的高層次、高起點、綜合性極強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社會團體。協會業務上接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指導。
2016年5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六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全國材料新技術發展研究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材料新技術發展研究會
- 外文名:NATIONAL MATERIALS NEW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
- 職能:開展管理和科技等方面的研究等
- 研究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
- 簡稱:N-MTR
研究會簡介
研究會職能
研究會章程
全國材料新技術發展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全國材料新技術發展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NATIONALMATERIALSNEWTECHNOLOGYDEVELOPMENTRESEARCHINSTITUTE,英文縮寫為NMNTDRI。 第二條: 全國材料新技術發展研究會是由國內外材料行業相關單位、個人共同聯合發起,並由最具有研發資格和從事新材料研發、生產的單位與個人自願結成,是材料領域的高層次、高起點、綜合性極強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社會團體。 社團註冊號:62907482—000—03—14—8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團結和組織全國廣大材料科技工作者,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緊緊圍繞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目標,瞄準世界材料科學前沿,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各類材料的研究與發展,努力推動新材料在產業中的實際套用,為繁榮和發展材料科技事業、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地址設在北京豐臺區小屯路9號,立高大廈C座4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 1.開展材料政策、管理和科技等方面的研究 2.開展國內外材料科技領域交流活動 3.組織編著材料科技圖書、會議論文集及其他出版物 4.開展材料領域的科技諮詢服務活動 5.接受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的委託,開展能源政策、規劃、法規和科技項目的研究與評估; 6.組織舉辦材料科技展覽 7.推薦、表彰和獎勵優秀材料科技工作者 8.開展材料科學普及和繼續教育工作 9.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兩類。個人會員是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的統稱。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工程師、技師、講師和助理研究員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者,或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資格者; (四)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五)個人會員應該是在材料科學技術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六)在材料科學技術方面有發明創造,或在科研、生產、教學等實踐中有一定成就和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業管理工作者; (六)單位會員應該是從事材料科學技術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 (七)凡在材料科學技術領域有一定學術地位和影響,對我國友好的外籍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本章程規定的相應會員資格條件,均可成為本會會員。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發給相應等級的會員證書。 第七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享有參加本會活動以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除特定情況外,享有會議註冊費優惠待遇 5.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與本會溝通信息; 5.密切與本會聯繫,及時反映科技工作者對研究會工作的訴求,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6.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下設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理事會由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計畫報告; 3.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4.審議決定本會的終止事項; 5.審議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當選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或推薦會長、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學會年度計畫;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並監督所屬機構的日常工作; 9.決定表彰和獎勵事宜; 10.決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5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應有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每2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秘書處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研究會秘書處職責 1、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2、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3、處理日常業務,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4、經理事會授權,審批會員入會和退會,並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政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紀律 第三十八條 本會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事、按章辦事。第三十九條 本會成員必須十分珍惜和自覺維護本會信譽,勇於開拓,誠信辦事,熱情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條本會成員必須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