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中國先進材料學會是政府核准的公益性學術組織,具有社會團體
法人資格。它由從事先進材料領域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組成,是推動我國先進材料科學技術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是先進材料領域影響力最大的學術組織之一。中國先進材料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崇尚社會公德。在政府關心和指導下,它傳承中華文化精髓,旨在團結和組織廣大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密切結合經濟建設實際,促進先進材料科學與工程領域各學科的聯繫與合作;繁榮先進材料科學技術事業,促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加速我國先進材料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創新;積極開展先進材料知識的繼續教育和普及,促進先進材料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中國先進材料學會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國先進材料科學事業的發展和提高我國材料科學和技術的國際地位。
中國先進材料學會的學術活動主要包括:(1)組織學術專題討論會、座談會、研討會、演講和先進材料會議,特別是國際先進材料學術會議和中國先進材料學術年會,以促進我國先進材料科學和技術的發展;(2) 進行先進材料科學技術調研, 蒐集學科發展前沿,藉助與知名專家、學者的學術交流的機會,掌握學科研究的最新前沿技術,為我國先進材料科研工作者以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諮詢、決策提供依據;(3) 幫助我國先進材料研究工作者參與國際先進材料專題討論會、研討會及國際會議等各項活動,介紹和推廣我國先進材料的最新研究成果,並借鑑國際新材料、新技術,大力推進我國先進材料領域的國際化步伐。
中國先進材料學會是我國先進材料領域具全球影響力的學術組織之一。中國先進材料學會旗艦雜誌Journal of the Chinese Advanced Materials Society (ISSN 2224-3682)擬由著名出版商Taylor & Francis出版(相關談判工作已完成)。
中國先進材料學會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人為本,大力推動我國先進材料科學技術的國際化步伐,努力提升內涵,強化特色,把提高質量作為學會發展的中心任務,為建成國內一流學會而努力。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與宗旨
第一條:協會名稱為:中國先進材料學會(英文:CHINESE ADVANCED MATERIALS SOCIETY;縮寫為“CAMS”)。
第二條:本會性質:為全國範圍的從事先進材料研究的科研工作者、科學家以及知名學者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結合經濟建設實際,促進有關
材料科學與工程領域各學科間在先進材料科學技術前沿和發展
新型材料方面的橫向聯繫與合作,繁榮先進材料科學技術事業,促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為加速先進材料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創新做出貢獻;積極開展先進材料科學技術知識的繼續教育和普及工作,為促進先進材料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做出貢獻。
第四條: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團結先進材料科學工作者,共同為發展我國先進材料科學事業和提高材料界的國際地位做出貢獻。
第五條:中國先進材料學會將辦成一個民主、集中、運作高效的社團;以香港和北京為基地,研究、繼承、發揚和傳播先進材料的技術和文化和技術,推動社會經濟發展,進一步擴大影響力。
第二章範圍與活動
第六條:學術活動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組織學術專題討論會、座談會、研討會以及一系列的演講和先進材料會儀,特別是先進材料學術年會,以促進我國先進材料的發展;
進行先進材料科學技術調查研究, 蒐集先進材料的發展前沿,藉助一流專家、學者的學術交流的機會,掌握其先進材料研究的最新前沿技術,為我國先進材料研究的科研工作者以及有關企業、事業單位諮詢、決策提供依據;
為先進材料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我國科研工作者頒發以傑出科學家名字命名的獎。
幫助先進材料研究工作者積極參與組織的國際先進材料專題討論會、研討會以及國際會議等各項大型活動,積極介紹和推廣我國先進材料的最新研究成果,並借鑑國際的新材料、新技術,大力推進我國先進材料領域的國際化步伐。
第七條:學會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先進材料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的職能;
經有關部門同意和授權,對先進材料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統計、收集、分析並發布。
蒐集國際先進材料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最新技術,為我國先進材料科技工作者提供研究方向指引。
對有關決策部門提供建言,並儘可能參與先進材料領域的指南制定,為我國先進材料研究更快的國際化作出貢獻。
組織開展從事先進材料研究的科技技術人才的培訓工作,提高該領域的行業素質。開展諮詢服務,宣傳政府對先進材料研究的最新發展方向,通過與國際同行進行交流學習,加快我國先進材料與國際接軌的步伐,並擴大我國先進材料研究在國際上的影響。
第三章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有: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成員,由出資人(占35%左右)、先進材料科研工作者、專家以及知名科學家(占45%左右)和學會會員代表(占20%左右)組成;
常務理事會應從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出資人、我國先進材料領域的專家和基本會員代表組成;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執行秘書長各一名,經主席提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由理事會提名,基本會員大會或基本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主席應為我國先進材料領域的知名專家、科學家。
第十條:基本會員大會或基本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會務;設主席、副主席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召開,秘書處提前二個月用掛號信或電子郵件發出書面通知;特殊情況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提前或推遲召開;也可就特別事項召開特別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有:
確定本會的基本方針和政策;
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審議和通過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等;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秘書處設秘書長和執行秘書長各一名,由主席提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人員或團體、單位組成,設主席、副主席若干名,常務理事20名、其中執行理事3--5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從出資最多的前三名人員(或出資人代表)中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畫,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
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C)、執行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所有決議,
D)、決定設立和取消分支機構、辦事處和代表機構,
E)、審定基本會員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和本會榮譽領導人選,
F) 、代表本會向第三人做出任何行為或簽訂任何契約,
G)、聘用或解聘本會高級專職工作人員並確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方針和政策,
H)、草擬年度報告和賬目,
J)、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理事會可依據實際情況確定秘書處內部部門設定;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執行理事由理事會召集人、副召集人、主席、秘書長、執行秘書長組成,負責處理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根據主席提議決定重要人事任命。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
1、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財務
B)、審查本會賬目
C)、當理事會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處理。
第十五條:秘書處為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和執行秘書長各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和執行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由執行秘書長推薦(提名),由主席和秘書長研究後任命。秘書處在理事會召集人和主席的領導下負責落實理事會決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十六條:本條為本章程的附加條款。理事會成員在理事會中的表決權如下:所有理事會成員平等,一人一票。但考慮到學會發起人,對本會的創建和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使創辦協會的思想、理念以及協會的運作模式能更好的貫徹落實、保持協會有一個穩定、持久的發展,特賦予發起人在基本會員大會或基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需要表決的會議中擁有最終發言權。
第四章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會員分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十八條:任何從事先進材料研究的工作者並贊成本會章程和宗旨者,辦理相關手續即可成為普通會員,普通會員由二名基本會員推薦,經執行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批准,並繳交入會會費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第十九條:任何贊同並致力於實現本會宗旨的團體或單位,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會費便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條:經理事會召集人、副召集人、本會主席提議並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可委任和聘請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世界知名專家科學家等擔任本會顧問、理事會榮譽召集人、榮譽主席和副主席等領導職位。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二十一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榮譽及利益,經常務理事會議決,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章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本會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相應活動,基本會員可出席基本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基本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並享有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權利並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監察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需按有關規定繳交入會基金及其它有關費用遵守紀律和內部規章,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員及維護本會聲譽及合法權益。
第六章紀律
第二十四條: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 、記過、記大過
D)、開除會籍;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做出損害本會良好聲譽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謀取私利者;
第二十六條: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由會議投票決定。
第七章經費、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會員的會費;
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執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常務理事會授權財務管理工作委員會對本會財務工作和執行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節餘經費不得在會員和工作人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清楚、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不得兼任財務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實行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表決權票同意後,提交基本會員大會或基本會員代表大會;基本會員大會或基本會員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基本會員或基本會員代表到會,經無記名投票並獲得51%(含51%)以上的表決權票同意,章程修改始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九章 終止程式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由於分立、合併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基本會員大會或基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