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每年評選一次,自成立之初到2011年已經成功舉辦了五屆。
評選範圍:
為對材料科學前沿研究具有深遠影響的、被公認的重要發現和材料技術重大突破的創新成果;對發展高技術有巨大推動作用的關鍵新材料合成與製造技術;對提升傳統材料品質和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影響面廣、經濟效益巨大的工程技術開發成果。不包括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獎勵的類別和等級:
1、“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分
基礎研究、技術發明和科技進步三個類型,詳見附屬檔案“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章程”(附屬檔案1)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2、“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和二等獎。等級依申報項目成果水平綜合評定,主要從創新性、技術難度、總體水平、對相關領域和行業技術進步推動作用以及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等方面評價。
3、“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當是該項成果全部或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術創新和重要貢獻的完成人。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實施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完成人。“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成果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支撐條件,並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為了獎勵在材料科學技術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促進我國材料科學前沿的研究與發展,推動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在產業中的實際套用,設立“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由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發起、設立並承辦。
第四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努力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和商品化,加速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五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是授予公民或組織的榮譽。獲獎證書可作為對科技人員的評價依據,但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一年評選一次,設一等獎、二等獎。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設立“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由學會名譽理事長、顧問、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等組成,經中國材料研究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任期一屆。
第九條獎勵委員會根據申報項目情況,聘請材料領域相關專業的專家、學者組成“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規定,評審委員會負責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秘書處負責獎勵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一) 負責對“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的領導與管理;
(二) 聘請評審委員會委員,確定評審委員會會正、副主任人選;
(三) 審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和異議處理結果;
(四) 提出完善獎勵工作的指導性意見。
第十一條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評審人數可依報獎項目情況進行調整,一般不超過19人。評審委員會會議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召集和主持。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 負責“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提出評審結論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二) 對評審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和異議進行複議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 對完善獎勵工作提出建議及改進措施。
第三章評獎範圍與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評選範圍:對材料科學前沿研究具有深遠影響的、被公認的重要發現和材料技術重大突破的創新成果;對發展高技術有巨大推動作用的關鍵新材料合成與製造技術;對提升傳統材料品質和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影響面廣、經濟效益巨大的工程技術開發成果。不包括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第十三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分基礎研究、技術發明和科技進步三個類型。
第十四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的基礎研究類,是指新的科學發現或在前人科學理論基礎上取得的基礎研究成果並已被業內同行公認。
第十五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的技術發明類是指國內外首創並經實施套用,證明技術成熟並取得良好效果的技術發明成果。
第十六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的科技進步類是指已取得社會經濟效益並具有重大套用前景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科技開發成果。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的科技進步類還包括標準、規範、規程、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研究成果和產業發展戰略規劃、企業科學管理的軟科學研究成果,以及在信息化建設、環境保護、資源調查與合理利用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
第十七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當是該項成果全部或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術創新和重要貢獻的完成人。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實施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完成人。
第十八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成果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支撐條件,並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科技進步類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九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對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數不超過十五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十個;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數不超過九人,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七個。
第二十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等級依申報項目成果水平綜合評定,主要從創新性、技術難度、總體水平、對相關領域和行業技術進步推動作用以及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等方面評價。評審基本原則是:與國內外同類研究和技術比較,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成果,可評為一等獎;國內領先、接近國際先進水平的,可評為二等獎。
第四章申報程式
第二十一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面向全國從事材料生產、科研、設計、套用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評獎範圍規定的項目,屬於企事業單位的通過單位申報,個人通過屬地機關或中國材料研究學會三名以上理事推薦申報。
第二十二條正在研究中的或成果權屬有異議的項目以及已獲國家級、省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不得作為申報項目。(對於已獲其它社會機構獎的項目,在申報時應註明。)
第二十三條申報“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須填寫統一格式的《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評價材料作為附屬檔案。《申報書》及附屬檔案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二十四條凡是在智慧財產權或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項目,在爭議尚未解決前不予評審。
第二十五條獎勵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可要求申報單位和申報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五章評審程式
第二十六條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先由評審委員會組織2-3位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議,然後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項目進行評審。每個申報項目安排兩名委員為主審員,在評審會前審閱有關申報項目的材料和同行專家評議意見,寫出評審意見,並提出獎勵等級建議。
第二十七條主審員負責在評審會上介紹主審項目的情況及評審意見,由評審委員會對申報項目依照標準評審。
第二十八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凡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項目完成人,在評審委員會討論該項目時應予迴避。本單位有參評項目的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該項目的主審人。
獎勵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智慧財產權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
第二十九條如有必要,可要求申報一等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評審會上介紹該項目的主要技術原理和關鍵技術措施,並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問題進行答辯。
第三十條採取無記名投票及書面定性定量記分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一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二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第六章異議及處理
第三十二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接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和社會的監督,實行先評審後異議的程式。評審結果通過各種媒體、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網和中國材料研究學會會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自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內為異議受理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項目持有異議的,應在異議受理期內向獎勵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寫明異議者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繫電話。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寄獎勵委員會(地址同中國材料研究學會)。
項目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結果的意見,不予複議。
第三十五條獎勵委員會對有異議的獎項和有關異議的材料交評審委員會複查,評審委員會應將異議內容及時通知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
第三十六條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提出答覆意見。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異議提出答覆意見的,視同自動放棄本次獎勵申報。
第三十七條評審委員會對異議和獎勵申報人的答覆材料進行核實調查後,提出複議意見,交獎勵委員會作最後裁定。
第七章授獎
第三十八條中國材料學會獎勵委員會向獲獎者或單位發放證書、獎狀和獎金。
第三十九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對獲獎項目與等級實行限額,每次獎勵項目不超過15個。
第四十條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行為,不論何時,一經查明屬實,將撤消其獎勵,追回獎金、證書,並在媒體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