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材料是現代文明的三大支柱之一,
新材料被視為新技術革命的基礎和先導。
四個現代化的建設、能源、交 通、信息、環保事業的進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無不與材料密切相關。材料科學與技術涉及的面十分廣闊,是
基礎科學與
工程科學的融合,也是材料科學與各種現代先進技術結合的產物。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原來各類相對獨立的材料,如金屬、陶瓷、
高分子材料等,已經相互滲透、相互結合,形成了多學科交叉的 當代材料科學與技術新體系。在這個學科發展綜合集成的歷史潮流中,多學科的材料研究和教學機構紛紛建立,隨之綜合性的材料研究學會(MRS) 在諸多國家和地區應運而生。這是進一步推動
材料科技進步的需要,也是科學發展的必然結果 。MRS從一誕生便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在我國老一代材料科學家倡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下,經多年籌備,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簡稱 C-MRS)於1991年5月16日在北京成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中國廣大材料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 、法規和國家政策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貫徹"
科教興國"方針 ,自主活動 ,自我發展 ,緊緊圍繞國家
經濟建設和
社會發展目標,瞄準世界
材料科學前沿,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各類先進材料的研究與發展,努力推動
新材料、
新工藝及
新技術在產業中的實際套用,為繁榮和發展
材料科技事業、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做貢獻。
組織任務
組織、舉辦國內、國際材料科技領域學術會議
編輯、出版和發行中外文的材料科技學術期刊
組織編著材料科技圖書、會議論文集及其他出版物
開展材料領域的科技諮詢服務活動
組織舉辦材料科技展覽
設立材料科技獎勵基金
推薦、表彰和獎勵優秀材料科技工作者
開展材料科學普及和繼續教育工作
承接項目評審、標準制定、成果鑑定以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等工作
履行國際材料研究學會聯合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學會現有分支機構5個(青年工作委員會、疲勞分會、環境材料分會、計算材料學分會、金屬間化合物與非晶合金分會) 。
委員會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第七屆理事會工作委員會
秘書長:唐 清(秘書:張艷紅)
2、學術委員會 主任:翁端;副主任:朱美芳
秘書長:李樹索(秘書:賈怡明)
委員:顧忠偉,李敬鋒,劉雪峰,呂廣宏,趙新兵
3、產業工作委員會 主任:周少雄;副主任:韓高榮
秘書長:張增志(秘書:劉楓)
委員:黃學傑,紀松,劉敏,郅曉,胡伯平,李金山,石瑛,楊桂生
4、外事工作委員會 主任:楊銳;副主任:韓雅芳
秘書長:馮 強
委員:鄧濤,王秀梅,任曉兵,張加濤
5、獎勵工作委員會 主任:周科朝; 副主任:翁端
秘書長:車成衛(秘書:張艷紅)
委員:馬勁,唐見茂,熊柏青,歐陽世翕,武英
6、出版工作委員會 主任:韓雅芳;副主任:張平祥
秘書長:武 英(秘書:馬曉梅)
委員:李賀軍,李小武,翁端,王榮明,吳成鐵,張加濤,趙新青
7、諮詢工作委員會 主任:丁文江;副主任:王迎軍
秘書長:左家和(秘書:冉銳)
委員:唐見茂,吳玲,石瑛,郅曉,彭立明,翁端
8、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 主任:聶祚仁;副主任:朱美芳
秘書長:馮強
委員:賈延琳、謝峻林、崔素萍、趙長生、冉銳
9、科普工作委員會 主任:潘復生;副主任:劉興軍,劉日平
秘書長:唐清,蔣斌(秘書:陳先華)
委員:馮強,李銳星,唐見茂,劉麗宏,吳鳴鳴,黃偉九、崔洪芝、武曉雷、馬朝利
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143個(擁有上萬的材料科技工作者) ,個人會員1114人。會員是學會的主體和基本依靠力量,密切與他們的聯繫,傾聽他們的意見和呼聲,努力做好為他們的服務工作 ,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使學會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成為“材料科技工作者之家”是學會工作的中心任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縮寫為“C-MRS”。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中國從事材料科學技術工作的專家學者和單位,自願結合併依法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發展材料科學與工程研究事業和創新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會是國際材料研究學會聯合會的發起單位之一,並代表中國國家身份作為該會的成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我國廣大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結合經濟建設實際,促進有關材料科學與工程領域各學科間在材料科學技術前沿和發展新型材料方面的橫向聯繫與合作,繁榮材料科學技術事業,促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為加速我國材料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創新做出貢獻;積極開展材料科學技術知識的繼續教育和普及工作,為促進我國材料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做出貢獻。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團結國際材料科學工作者,共同為發展材料科學事業和提高我國材料界的國際地位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62號,郵編10004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1. 組織與開展國內和國際材料科學與工程領域的學術交流;
2. 為國家在發展新材料和材料科學技術重大決策提供科學論證和諮詢,為從事材料科學技術研究、材料生產企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
3. 編輯、出版、發行材料科學領域和材料科學技術研究前沿的出版物和技術資料,非營利性銷售會議論文集及有關技術資料;
4. 開展有關材料科學技術方面的科學普及、繼續教育和科技人員培訓工作;
5.接受委託,承擔材料方面的項目評審、技術鑑定、成果鑑定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
6. 組織有關材料科學與工程方面的展覽活動;
7. 進行有關材料科學技術方面的開發、轉讓及非營利性銷售開發後的產品;
8. 經相關部門授權,推薦、表彰和獎勵優秀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
9. 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學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兩類。個人會員是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和外籍會員的統稱。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或與之相當水平的科技人員;
2. 獲得碩士及其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 在材料科學技術方面有發明創造,或在科研、生產、教學等實踐中有一定成就和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業管理工作者。
(二)高級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正、副高級技術職稱,學術上有較高造詣,在材料科學技術及其有關學科領域成績顯著者;
2. 對我國材料科學與技術有重要貢獻者;
3. 對本會的發展和組織建設有重要貢獻的材料領域管理專家和企業家;
4.在材料科學技術方面有突出發明創造,或在科研、生產、教學等實踐中有較突出成就和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企業管理工作者。
(三)學生會員
凡在校學習與材料有關的科學技術專業高年級大學生和研究生,成績優良,並有志於材料科技事業者,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如果大學(研究生)畢業或中途退學即自然終止學生會員資格;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並繼續從事材料科技工作者可申請轉為會員。
(四)外籍會員
在材料科學技術領域有一定學術地位和影響,對我國友好並能經常參加本會重大學術活動的外籍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
(五)團體會員
1.從事材料方面的研究、教育、生產,擁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2.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3.指定有專人作為聯繫人,負責與本會的聯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個人、團體會員:
入會者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二)外籍會員:
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報理事長會議批准,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並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 本會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優惠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
3.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 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和服務;
5. 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的出版物和有關資料;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 選派參加本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推薦、提名理事候選人;
2. 組織本單位科技人員參加和舉辦本會的學術活動;推薦分會主席和大會報告人;
3.申報本學會主持的國家各項獎勵和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
4.推薦由本會主持的國家先進集體或個人評選的候選群體或個人;
5. 獲得本會對技術諮詢和服務請求的優惠、優先權;
6.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 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的出版物和有關資料;
8.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密切與本會聯繫,及時反映科技工作者對學會工作的訴求,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4.按期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積極支持所在單位個人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設立一名聯繫人,負責聯絡本單位個人會員,收繳會費,分發期刊雜誌,定期向本會提供所在單位的科技信息;
4.按期繳納團體會員會費。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退會均需向本會提出書面聲明,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無故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與學會聯繫,經提示後仍不繳納會費或不與學會聯繫者,視為自動退會,在學會擔任的常務理事、理事職務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時,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一般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參加(特殊情況亦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訂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3.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制訂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必須是本會會員,理事候選人通過民主協商提名,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理事會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理事長中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工作。
理事長及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學術性社會團體的相應領導職務。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制訂本會工作計畫、審查本會財務預決算,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9. 決定獎勵與表彰;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兩年以上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也不與學會聯繫,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和常務理事職務。
第十八條
理事會一般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中除第2項、第4項以外的所有各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一般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一年無故不參加常務理事會議,也不與學會聯繫,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理事長委託一名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須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材料科學技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不能專職時,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之後設專職副秘書長;
4. 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同一職務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實施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處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由若干名專職人員和志願者組成。秘書長領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根據學會工作需要,設立學術、組織、企業、獎勵、科普與教育、信息與出版和財務管理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含主任及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工作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換屆同步。臨時變更應按聘任程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材料科學技術發展和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按學科與專業劃分或會員組成特點,設定若干分支機構。分支機構須報中國科協審批、經民政部批准後方能成立。分支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學科或群體的學術活動。分支機構的名稱為“中國材料研究學會XX委員會”,或“中國材料研究學會XX分會”。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另訂章程。本會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中國科協《全國性學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制訂相應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省、市、自治區設立的地方材料研究學會,受本會業務指導。
第五章 名譽職務、榮譽稱號及顧問
第三十一條
曾擔任學會主要領導工作或對本會組織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家與學者,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任本會名譽理事長。
對曾擔任本會領導工作(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而不再擔任本屆理事的專家與學者,理事會可授予榮譽理事稱號,享受理事同等待遇。
曾任學會歷屆理事、顧問的兩院院士和對材料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國內外著名科學家、學者並熱心參與本會學術活動者,理事會可授予榮譽理事稱號,享受理事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條
在材料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貢獻、在本會組織建設中有突出貢獻的科學家與學者,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由理事會聘為本會顧問。
第六章 經費、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的會費;
2. 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執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常務理事會授權財務管理工作委員會對本會財務工作和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節餘經費不得在會員和專職工作人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清楚、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財務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實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會會徽圖形如下:
第五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可根據本章程制訂有關工作細則和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19日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