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

1999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9.08.29
  • 實施時間:1999.08.29
為保證澳門平穩過渡、政權順利交接,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其全部議員產生後,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互選產生立法會主席和副主席;制定立法會議事規則;審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須予通過的必備法案等,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自1999年12月20日開始順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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