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是在我國即將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前夕,就該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如何產生等問題,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程式的討論和審議,於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 
  • 發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法律屬性:程式法
  • 程式適用:澳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 發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
辦法全文,草案說明,審議報告,

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結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十二名。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五名澳門地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即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辦法應選舉七名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原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五名代表,如果在按照本辦法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之前出現空缺,將空缺的名額列為按照本辦法應選的名額一併進行選舉。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第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中規定的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沒有參加推選委員會的澳門地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不是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
選舉會議成員名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六條 選舉會議舉行全體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
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推選九名選舉會議成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從其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一人。
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
選舉會議根據主席團的提議,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選舉辦法。
第七條 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每一名成員參加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八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提名的候選人名額如果沒有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由選舉會議進行預選,根據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不超過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九條 選舉會議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會議進行選舉時,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有效。
第十條 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十一條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第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
全國人大

草案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草案)》的說明
——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何椿霖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我向大會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草案)》的說明。
我國將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澳門行使主權。現在澳門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澳門回歸祖國後,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擬訂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草案。今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徵詢了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意見,對草案又作了部分修改。
1月29日至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這個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並決定將草案提請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
現將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應選名額
第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農村按人口每88萬人選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2萬人選代表1人。”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選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1997年人口為45萬,參照確定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規定精神,考慮到代表名額和人口數之間的比例和便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單獨組成代表團,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12名。由於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已經於1998年1月13日選舉產生了5名澳門地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草案規定,已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這5名代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即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辦法應選舉7名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原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5名代表,如果在按照本辦法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之前出現空缺,將空缺的名額列為按照本辦法應選的名額一併進行選舉。
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所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36名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都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產生的,因此,辦法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12名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的5名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產生的7名組成,因此,本辦法的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
二、關於選舉方式
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作法,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持下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考慮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將由工商、金融界人士,文化、教育、專業等界人士,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人士,以及澳門原政界人士、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組成,包括了澳門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人士,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選舉會議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為基礎組成,是適當的。同時,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的規定,把選舉會議成員擴大到不是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澳門居民中的九屆全國政協委員和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如參選行政長官,就不能參加推選委員會,也就不能成為選舉會議成員。從便於開展選舉工作考慮,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應當成為選舉會議成員。所以,需要規定選舉會議成員中包括沒有參加推選委員會的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因此,草案規定,選舉會議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沒有參加推選委員會的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以及不是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這個辦法只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
三、關於選舉程式
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會議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式,根據需要,草案作了以下規定:
1、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推選9名選舉會議成員組成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
2、選舉會議根據主席團的提議,制定具體選舉辦法。
3、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每一成員參加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4、採取差額選舉的辦法,候選人名額比應選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提名的候選人名額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名額超過二分之一差額比例,由選舉會議進行預選,根據候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不超過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5、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
6、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四、關於代表的辭職和補選
關於代表的辭職,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為了使代表因故出缺時得到及時補選,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報告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1999年3月14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王維澄
在本次全國人大會議上,各代表團於3月9日、10日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草案)》。代表們認為,草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是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予以審議通過。法律委員會於3月11日召開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草案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提名的候選人名額如果沒有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選舉;如果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由選舉會議進行預選,根據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不超過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正式選舉。”根據有的代表的意見,依照選舉法並考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有關表述相一致,建議將這一款中的“直接進行選舉”和“進行正式選舉”分別修改為“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和“進行投票選舉”。
法律委員會同意草案的規定,建議主席團審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大會審議通過。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主席團審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
199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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