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 條例:10條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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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
條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農村按人口每96萬人選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萬人選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區,代表名額不得少於15人。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人,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人。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四、台灣省暫時選舉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其餘依法應選的名額予以保留。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65人。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人。
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國華僑代表35人。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高於九屆的比例。
九、為了保證人口特少的地區、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的地區都有適當的代表名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中,應有一定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分配給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選舉。
十、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2003年1月底以前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