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

1999年7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9.07.03
  • 實施時間:1999.07.0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1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和第102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101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在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宣誓就職。
二、行政長官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監誓;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委託行政長官監誓;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宣誓時,由行政長官監誓。
三、宣誓就職的人員中,凡身兼兩項職務者,應分別參加其所擔任職務的宣誓。
四、宣誓就職人員的誓詞分別如下:
1.行政長官就職宣誓誓詞
本人×××,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當擁護並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致力於維護澳門的穩定和發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2.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經濟財政司司長、保全司司長、社會文化司司長、運輸工務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海關關長),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3.行政會委員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4.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5.法官、檢察官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法官、檢察院檢察官),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公正廉潔,維護法制,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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