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守則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8-11-7
法規內容
(1998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體產生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守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委員的職責是推選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推選委員會委員必須遵守籌委會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產生辦法的規定以及有關實施細則。
三、推選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參加推選委員會,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四、推選委員會委員應出席推選委員會的會議及其他與推選委員會工作相關的活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應事先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請假。
五、推選委員會委員在履行職責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索取或接受賄賂或其他任何不正當利益,如金錢、禮物、貸款等。如有任何疑慮,應主動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申報並徵詢意見。
六、推選委員會委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利益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其他推選委員會委員在選舉中所持的立場。
七、推選委員會委員不得發表或引述針對參選人和候選人的虛假陳述,或進行人身攻擊。
八、推選委員會委員應自覺自律,遵守本守則。如推選委員會委員違反本守則,由籌委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九、本守則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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