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決議》是1960年1月21日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60年01月21日
- 實施時間:1960年01月21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決議》是1960年1月21日通過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決議 1960年1月21日通過。(1960年1月21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全國人大常委會 有關法律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決議 1962年12月18日通過。(1962年12月18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58年7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九次會議通過。(1958年7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九次會議通過)1958年7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商航海條約。全國人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決議 1962年11月15日通過。(1962年11月15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決議 1961年4月22日通過。(1961年4月22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有關法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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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10月30日通過。(1962年10月30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七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通商條約的決議 1961年7月9日通過。(1961年7月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通商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61年1月30日通過。(1961年1月30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中指出,汕頭劃出一定區域,設定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特區鼓勵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客商),投資設廠或者與我方合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他事業,並依法保護其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1986...
12月10日 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六個五年計畫》。一九八三年 4月5日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在北京成立。4月24日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將國營企業原來給國家上繳利潤的辦法,改為按國家規定的稅種和稅率向國家繳納稅金。6月4日-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