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決定,2005年8月28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8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8月28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於2003年5月21日經第56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的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同時聲明: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禁止使用自動售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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