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的決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29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批准《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同時,聲明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運輸工具上就業或者工作的最低年齡為16周歲;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