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5年7月1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7.01
  • 實施時間:2005.07.01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長戴秉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4年4月15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拉脫維亞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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