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2-12-28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2月28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2-12-28發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2-12-28發布。目錄 1 法規頒布 2 法規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的決定法規頒布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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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1-2] 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締結或者參加的...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並同時聲明對下列條款予以保留:一、《公約》第十四條後半部分,即“他在任何其他締約國領土內,應給以他經常...
1987年6月23日通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公約第十三條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該款約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國家立法形式建立了我國的憲法宣誓制度,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的決定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8.11.08 實施時間 1988.11.08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訣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外空物...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該款約束。
1997年7月3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1970年3月18日訂于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同時:一、根據公約第二條,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為負責接收來自另一...
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1994年3月5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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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回航天員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體之協定》的決定 1988年11月8日通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關於援救航天員,送回航天員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體之協定》。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2.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公約經證明無誤的複製本,分送所有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 1983年3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加入《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1983年4月18日,中國政府交存加入書,同年5月18日,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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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所說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是指已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犯罪規定的國際條約,如《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