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通過時間:2006年10月31日
  • 會議: 
  • 執行時間: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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