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程式

內部審計程式是國家規定的內部審計機構處理審計工作必須進行的步驟。系法律所確認,具有法律效力。據國家審計署 《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第9條的要求。

其主要程式是:(1) 依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具體情況,擬訂審計工作計畫,報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制訂審計方案,進行審計工作。(2)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了,應提出審計報告,在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後,報送本單位領導,重要的應同時報送同級國家審計機關。(3) 對重大審計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須報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經批准的處理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4) 被審計單位對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15日內向本單位負責人或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提出申訴; 對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訴。單位負責人、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部門負責人,應在接到申訴30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處理決定予以糾正。申訴期間,原審計處理決定應照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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