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加強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農牧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發〔2021〕5號)、《國務院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6號)等制度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4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聯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
  • 文號:內財農規〔2024〕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農牧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財農規〔2024〕7號
各盟市財政局、農牧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農牧局:
為加強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農牧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制度規定,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2024年3月5日

內容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農牧業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發〔2021〕5號)、《國務院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6號)等制度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區財政安排用於鞏固提升農牧業產業發展基礎、最佳化農牧業產業結構、推動農牧業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等資金。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要嚴格貫徹落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工作要求,在政策制定、預算編制、資金分配、績效管理等全過程、各方面,緊緊圍繞、毫不偏離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
第四條  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底。期滿前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牧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展評估,並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及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
第五條  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牧廳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堅持績效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組織開展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對自治區農牧廳和盟市報送的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進行存檔備案;根據自治區農牧廳提交的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時下達資金;組織、指導和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規定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指導盟市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管理。
自治區農牧廳負責相關農牧業產業發展規劃、實施方案編制和審核;在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時限內,按照相關決策部署和本辦法確定的支出方向、支持內容,研究提出年度具體任務和資金測算分配建議,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規範性負責;會同自治區財政廳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指導、推動各地做好任務實施工作,開展任務完成情況監督;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細化分解區域整體績效目標,加強績效管理結果套用;督促指導盟市農牧部門做好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盟市旗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以及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盟市旗縣農牧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農牧業產業發展規劃、實施方案等編制,項目審核篩選、申報、現場核查、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和任務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預算執行,具體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等工作。
盟市旗縣財政部門、農牧部門應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上報的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規範性負責。其中,農牧部門對補助主體、補助對象、內容及標準等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情況負責;財政部門根據農牧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對申請資金額度準確性負責。嚴禁通過虛報、多報有關數據和信息的方式違規騙取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各盟市上報的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分別進行存檔備案、審核備案。在綜合數據分析、專項審計、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績效評價等工作中,一經發現虛報、多報有關數據和信息違規騙取上級財政資金的,已騙取資金全額收回,且在下年度適當扣減相關補助資金額度。對涉嫌犯罪的單位和個人,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七條  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一)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購置使用先進適用農牧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自治區財政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支出包括配套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及對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重點機械實行累加補貼和單獨補貼,單獨補貼機具為未列入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範圍的自治區地方特色發展急需的農牧業機械。
(二)種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國家和自治區級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開展農作物、畜禽、農業微生物和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國家和自治區級核心育種場、種公畜站等開展種畜禽生產性能測定、重大品種推廣補助等種業基礎性工作,促進學研用協同發展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三)農牧業科技轉化與推廣支出。主要用於良法與新機具新技術推廣、農墾國有農牧場補助等方面。
良法與新機具新技術推廣方向資金,用於支持主要農作物單產提升工作;優質高效栽培、深松整地、施用有機肥、綠色防控、水肥一體化等優質綠色高效技術的試驗和示範推廣等;農機裝備補短板、農牧業生產全程機械化示範、保護性耕作示範推廣、區域性農機社會化服務中心、農機應急作業服務隊建設、農機化技術培訓、機收減損、農機質量調查及農機安全生產等;良種良法技術推廣套用以及作物檢測相關試點等方面。
農墾國有農牧場補助主要支持農墾國有農牧場種植業和養殖業結構調整、農技推廣、農田水利、節水灌溉、人畜飲水等方面。
(四)農牧業產業融合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國家和自治區現代農牧業產業園、優勢特色產業集群、農牧業產業強鎮、農牧業產業化發展等農村牧區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支出。
國家現代農牧業產業園創建方向資金,主要支持規模種養、產業鏈供應鏈完善提升、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智慧農業建設、農產品認證與品牌培育、聯農帶農增收等方面。
自治區現代農牧業產業園創建方向資金,主要支持產業園區規模種養基礎設施建設、產業鏈供應鏈完善提升、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智慧農牧業建設、農畜產品認證與品牌培育、聯農帶農增收等方面。
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創建方向資金,主要支持全產業鏈發展,開展育種研發、規模化種植養殖、精深加工、品牌培育、大數據平台等補短板建設,提高主導產業產業化發展水平。
農牧業產業強鎮創建方向資金,主要支持鄉鎮(蘇木)圍繞1個主導產業打造產業發展核心點,支持開展規模化種植養殖、精深加工等建設,補齊鎮域內主導產業發展短板,延伸產業鏈條,提高利益聯結機制比例,促進農牧民增收。
農牧業產業化發展方向資金,主要支持全區奶業、玉米、肉羊、肉牛、馬鈴薯、羊絨等12個百億級以上優勢主導產業和其他特色產業發展,支持龍頭企業及相關主體圍繞主導產業發展標準化種植養殖、精深加工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等。
(五)畜牧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提升生豬、牛、羊、奶業、馬產業等畜牧業產業發展水平和綜合生產能力,開展奶業生產能力整縣推進行動、畜牧良種補貼、畜牧業高質量發展、肉牛肉羊增量提質行動、糧改飼、飼草種植、馬產業發展以及有關試點等方面。
奶業生產能力整縣推進行動方向資金,主要支持草畜配套、智慧牛場建設、養加一體化試點等方面。
畜牧良種補貼方向資金,主要支持實施種公羊補貼、肉牛良種凍精補貼、生豬良種補貼,引導養殖場(戶)加強家畜良種繁育技術套用。
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方向資金,主要支持肉牛肉羊規模養殖場(戶)提升改造及牲畜改良社會化服務等,支持畜牧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建設和畜牧業項目管理。
肉牛肉羊增量提質行動方向資金,主要支持採取“先增後補、見犢補母”的方式,對飼養基礎母牛、選用優秀種公牛凍精配種並擴大養殖規模的養殖場(戶)給予適當補助。
糧改飼方向資金,主要對收貯利用優質飼草的草食家畜養殖場(戶)、飼草專業收貯企業(合作社)或社會化服務組織給予補貼。
飼草種植補貼方向資金,主要支持飼用燕麥、羊草種植和優質苜蓿種植補貼。
馬產業發展主要支持馬產品加工等。
(六)漁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現代漁業裝備設施、漁業基礎公共設施、漁業綠色循環發展、漁業資源調查養護以及相關試點、推動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水產生態健康養殖能力提升,保障全區水產品有效供給等方面。
(七)自治區奶業振興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提升奶業綜合生產能力,推動奶產業高質量發展,開展優質高產苜蓿種植、奶羊凍精使用、奶牛性控凍精和性控胚胎使用、新建規模化養殖場補貼、飼草料收儲、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奶牛育種能力評價、核心育種場創建、擴大奶牛生產性能測定、支持發展特色奶畜養殖、提高生鮮乳購銷簽約率、良好農業規範認證、支持地方特色乳製品產業提檔升級等;統一採購布病疫苗;對新生犢牛、新補欄奶牛和奶羊開展免疫;支持奶牛規模場結核病檢測;支持布病、結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和奶牛常見病的疫苗研發和推廣套用;支持購買奶牛“兩病”檢測服務。
(八)農牧業產業貸款貼息支出。主要用於農牧業產業發展相關政策貸款貼息。
(九)馬鈴薯訂單加工補貼支出。主要用於對自治區馬鈴薯加工企業與區內種植戶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對形成有效訂單的給予補貼。
(十)農畜產品及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主要用於開展農畜產品和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
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主要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支持農畜產品格線化管理,推行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發展綠色有機名特優新農產品、創建綠色有機基地等方面。
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主要支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監督檢測、養殖場(戶)“瘦肉精”專項監督抽檢,以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安全管理、現場檢查等方面。
(十一)農牧業產業發展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部署的農牧業產業發展其他重點工作等。
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購置公務車輛、償還債務等與農牧業產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  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項目任務的農(牧、漁)民,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九條  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具體由自治區財政廳商農牧廳按程式研究確定。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十條  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採取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農牧業發展實際需要確定,並適時適當調整。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有明確部署的特定事項或區域,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的相關試點或據實結算的任務,以及計畫單列市、呼倫貝爾農墾集團、興安農墾集團等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第十一條  資金分配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上年度各盟市財政一般公共預算農牧林水投入、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等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第十二條  因素法測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礎因素,主要包括農作物播種面積、牲畜養殖數量、水產養殖面積、主要農畜產品產量、農林牧漁業產值、漁船船數和功率數等。
(二)任務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重點工作安排,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等共同財政事權事項,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部署的重點工作任務,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有關重點工作安排。
(三)脫貧地區因素,主要包括脫貧旗縣個數,及其糧食播種面積和脫貧人口等。
基礎、任務、脫貧地區因素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具體確定。
第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收到中央財政下達資金後,應將其與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統籌考慮,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儘快履行資金分配程式,確保在規定時限內正式分解下達。
自治區農牧廳應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儘快提出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資金的分配方案並正式提交自治區財政廳,確保資金按規定及時下達。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自治區財政廳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農牧廳提交的分配方案,將下年度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盟市。各盟市也應建立相應的預算指標提前下達制度。
自治區農牧廳提交資金分配方案時,應一併提交分區域績效目標表。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應根據資金分配情況及時研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確定後原則上隨同指標檔案同步印發、同文印發。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或自治區農牧廳會同財政廳印發實施方案時,同步下達分區域績效目標表,作為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
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結果,符合公開條件的,應在指標檔案印發後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任務相匹配進行使用管理,並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相關重點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範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及自治區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於不符合規定的政策任務。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農牧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自治區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各盟市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和自治區下達的工作任務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牧業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盟市資金使用方案,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備案。納入直達資金管理範圍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農牧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自治區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嚴格審核,不得申請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安排給脫貧旗縣和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旗縣的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財政部等10部門《關於將脫貧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政策最佳化調整至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實施的通知》(財農〔2024〕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旗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涉牧資金實施細則》(內財農〔2021〕812號)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對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的,按新出台的政策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牧部門參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農〔2019〕48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財政、農牧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農牧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預算執行結束後,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並將中央財政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績效自評結果報送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各級財政、農牧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應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農牧等有關部門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級財政、農牧部門應當按照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二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盟市財政、農牧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農牧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目的
為加強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農牧業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中明確了資金支出使用方向,對各單位的職責任務進行劃分,努力推動形成清晰規範的專項資金管理流程。
二、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規定。
三、主要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共25條,規定了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的原則、預算安排、分配方法,以及績效管理、使用要求等事宜。
(一)基本情況: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區財政安排用於鞏固提升農牧業產業發展基礎、最佳化農牧業產業結構、推動農牧業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等資金。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二)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1.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購置與套用先進適用農牧業機械,以及開展報廢更新和農機研發製造推廣套用一體化試點相關創新試點等方面。自治區財政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支出包括配套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及自治區對畜牧業機械實行累加補貼和單獨補貼,單獨補貼機具為未列入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範圍、但具有自治區地方特色發展急需的畜牧業機械。
2.種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國家和自治區級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開展農作物、畜禽、農業微生物和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國家和自治區級核心育種場、種公畜站等開展種畜禽生產性能測定、重大品種推廣補助等種業基礎性工作,促進學研用協同發展及相關試點等方面。
3.農牧業科技轉化與推廣支出。主要用於良法與新機具新技術推廣、農墾國有農牧場補助等方面。
4.農牧業產業融合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國家和自治區現代農牧業產業園、優勢特色產業集群、農牧業產業強鎮、農牧業產業化發展等農村牧區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5.畜牧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提升生豬、牛、羊、奶業、馬產業等畜牧業產業發展水平和綜合生產能力,開展奶業生產能力整縣推進行動、畜牧良種補貼、畜牧業高質量發展、肉牛肉羊增量提質行動、糧改飼、飼草種植、馬產業發展以及有關試點等方面。
6.漁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現代漁業裝備設施、漁業基礎公共設施、漁業綠色循環發展、漁業資源調查養護以及相關試點、推動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水產生態健康養殖能力提升,保障全區水產品有效供給等方面。
7.自治區奶業振興支出。主要用於支持提升奶業綜合生產能力,推動奶產業高質量發展,開展優質高產苜蓿種植、奶羊凍精使用、奶牛性控凍精和性控胚胎使用、新建規模化養殖場補貼、飼草料收儲、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奶牛育種能力評價、核心育種場創建、擴大奶牛生產性能測定、支持發展特色奶畜養殖、提高生鮮乳購銷簽約率、良好農業規範認證、支持地方特色乳製品產業提檔升級等方面工作。
8.農牧業產業貸款貼息支出。主要用於農牧業產業發展相關政策貸款貼息。
9.馬鈴薯訂單加工補貼支出。主要用於對自治區馬鈴薯加工企業與區內種植戶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對形成有效訂單的給予補貼。
10.農畜產品及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主要用於開展農畜產品和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
11.農牧業產業發展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部署的農牧業產業發展其他重點工作等。
(三)資金分配和下達:自治區農牧廳按照法規制度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門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後,按規定程式予以下達。同時,自治區財政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於每年年底前,將下年度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盟市。
(四)預算執行: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五)績效管理: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農牧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農牧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六)實施細則中強調,在綜合數據分析、專項審計、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績效評價等工作中,一經發現虛報、多報有關數據和信息違規騙取上級財政資金的,已騙取資金全額收回,且在下年度適當扣減相關補助資金額度。對涉嫌犯罪的單位和個人,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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