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良種家禽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良種家禽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5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時間:1989-12-30
【發布單位】80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2-30
【生效日期】1989-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2-30
【生效日期】1989-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良種家禽管理辦法
(1989年12月3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4次
常務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
常務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良種家禽的管理,保證良種家禽繁育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充分發揮良種家畜家禽的經濟效益和品種優勢,加快我區畜牧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境內從事良種家畜家禽生產、經銷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良種家畜家禽是指牛、羊、馬、駝、驢、豬、兔、雞、鴨、鵝的優良品種以及良種家畜家禽的胚胎、冷凍精液、種蛋等。
其中包括:
(一)從國外引進的優良家畜家禽品種;
(二)經國家或自治區人民政府驗收命名的家畜家禽新品種;
(三)自治區特有的地方優良品種。
其中包括:
(一)從國外引進的優良家畜家禽品種;
(二)經國家或自治區人民政府驗收命名的家畜家禽新品種;
(三)自治區特有的地方優良品種。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畜牧部門主管全區良種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盟市、旗縣農牧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良種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
良種家畜家禽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各級家畜改良(畜牧)站負責。
良種家畜家禽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各級家畜改良(畜牧)站負責。
第五條加強良種家畜家禽的管理工作,是自治區各級畜牧部門的主要職責。
自治區畜牧部門通過考核,評聘種畜鑑定員,並發給鑑定員證書。鑑定員要嚴守品種鑑定標準,負責本地區(單位)內良種家畜家禽的質量鑑定和技術管理工作。
自治區各級畜牧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良種家畜家禽品種資源,要全面進行普查,制定良種繁育和供需規劃,嚴格管理,有計畫有步驟地培育、提高良種家畜家禽品種質量。
自治區畜牧部門通過考核,評聘種畜鑑定員,並發給鑑定員證書。鑑定員要嚴守品種鑑定標準,負責本地區(單位)內良種家畜家禽的質量鑑定和技術管理工作。
自治區各級畜牧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良種家畜家禽品種資源,要全面進行普查,制定良種繁育和供需規劃,嚴格管理,有計畫有步驟地培育、提高良種家畜家禽品種質量。
第二章 良種家畜家禽的管理
第六條良種家畜家禽品種的配置與發展,胚胎移植、冷凍精液等新技術的套用,要符合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家畜改良方向區域規劃》。
第七條良種家畜家禽應實行科學管理,堅持標準化生產。自治區各級畜牧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良種家畜家禽,要按照品種鑑定標準,嚴格進行等級鑑定,實行良種登記,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加強技術管理工作。
第八條生產、經銷優良種畜、種禽、種蛋、胚胎和冷凍精液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隸屬關係向畜牧部門申請註冊登記,由畜牧部門發給《許可證》。
第九條供作種用的良種公、母家畜家禽、種蛋、胚胎和冷凍精液等,必須符合優良種畜出場規格標準。出場時要帶《出場證書》,《出場證書》應有場方和鑑定員印章。集體或個人出售優良種畜、種禽或種蛋等,要經旗縣畜牧部門鑑定員鑑定,並發給《出場證書》,否則不得以優良種畜、種禽、種蛋、胚胎和冷凍精液出售和使用。
第十條禁止去勢、宰殺或任意淘汰優良種畜,確因不適合種用、已失去繁殖能力或特殊原因必須處理的,須經旗縣畜牧部門審批。進口優良種畜的處理,須經盟市畜牧部門審批,報自治區畜牧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良種母畜要堅持純種繁殖。進行品種間雜交或導血試驗的,應先提出方案,報經自治區畜牧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國家無償投放各地的良種家畜家禽,所有權屬國家,使用權屬單位或專業戶。未經畜牧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售或隨意調動。
第十三條各級畜牧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良種家畜家禽管理辦法的具體實施措施、技術操作規程和疫病防治等項措施。
自治區畜牧、糧食部門負責制定優良種畜種禽飼料標準,糧食部門按照飼料標準,對冷凍精液站、種公畜飼養中心站、國營配種站、種畜場和原種雞場等,核定飼料,並發給用戶種畜飼料供應證,保證供應。
自治區畜牧、糧食部門負責制定優良種畜種禽飼料標準,糧食部門按照飼料標準,對冷凍精液站、種公畜飼養中心站、國營配種站、種畜場和原種雞場等,核定飼料,並發給用戶種畜飼料供應證,保證供應。
第三章 良種家畜家禽的繁殖和培育
第十四條進口良種家畜家禽品種,要進行純種繁殖,不斷提高品種質量。
經國家或自治區人民政府驗收命名的新品種,要繼續加強選育工作,改進品質,提高生產性能,穩定遺傳性,逐步達到先進水平。
地方良種,要有計畫地積極進行選種選配,選育提高。
確有保種價值的進口品種和地方良種,一定要做好保種工作。
經國家或自治區人民政府驗收命名的新品種,要繼續加強選育工作,改進品質,提高生產性能,穩定遺傳性,逐步達到先進水平。
地方良種,要有計畫地積極進行選種選配,選育提高。
確有保種價值的進口品種和地方良種,一定要做好保種工作。
第十五條良種家畜家禽的配種主要採用人工授精新技術。進口優良種公畜,要採取凍精保存,提高利用率。非配種期,要集中飼養管理,保證養好、管好良種公畜。
第十六條鼓勵開展新品種的培育工作。培育新品種,應逐級上報育種方案和計畫。達到育種方案指標的新育成品種,應由育種主持單位提出申請,報經自治區良種家畜家禽新品種鑑定驗收委員會組織鑑定驗收,自治區人民政府命名公布。
第四章 良種家畜家禽的輸出輸入與調劑
第十七條進口或出口良種家畜家禽,須經自治區畜牧部門審核同意,報請農牧漁業部畜牧局批准,未經批准,各地不得自行辦理進出口業務。
第十八條省際間調出、調入和區內調劑良種家畜家禽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旗縣(市)內調劑,由旗縣(市)畜牧部門負責安排;
(二)盟市範圍內或盟市之間調劑,由盟市畜牧部門負責安排;
(三)省際間調出、調入要由自治區畜牧部門統籌安排。
(一)旗縣(市)內調劑,由旗縣(市)畜牧部門負責安排;
(二)盟市範圍內或盟市之間調劑,由盟市畜牧部門負責安排;
(三)省際間調出、調入要由自治區畜牧部門統籌安排。
第十九條省際間調出、調入良種家畜家禽,鐵路、公路、民航、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憑省級畜牧部門簽發的《良種家畜家禽輸出證明》和檢疫部門簽發的《檢疫證明》辦理承運。盟市之間或盟市、旗縣範圍內調劑良種家畜家禽,憑盟市或旗縣畜牧、獸醫部門《輸出證明》和《檢疫證明》。沒有辦理《良種家畜家禽輸出證明》和《檢疫證明》者,交通部門有權拒絕承運。
第二十條進口或出口良種家畜家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報請動物檢疫機構進行檢疫。
調出、調入良種家畜家禽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實施辦法》,防止疫病的傳播。
調出、調入良種家畜家禽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實施辦法》,防止疫病的傳播。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畜牧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一)在良種家畜家禽的繁育、保護和合理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模範執行本辦法,同各種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鬥爭有顯著成績的;
(三)在良種家畜家禽資源調查、新品種的培育、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和科學研究等方面有顯著的成績的。
(一)在良種家畜家禽的繁育、保護和合理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模範執行本辦法,同各種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鬥爭有顯著成績的;
(三)在良種家畜家禽資源調查、新品種的培育、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和科學研究等方面有顯著的成績的。
第二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生產、引進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各類優良種畜種禽,由畜牧部門就地去勢或按菜畜(禽)處理;
(二)凡出售不符合標準的優良種畜種禽、種蛋、胚胎、冷凍精液和使用已淘汰的良種公畜進行配種等,由畜牧部門收回《許可證》或《種畜出場證》。情節嚴重的,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三)破壞良種家畜家禽繁育、改良成果或由於責任事故,造成良種家畜家禽重大經濟損失的;違反科學管理,任意雜交濫配,造成良種家畜家禽品種質量退化的,由畜牧部門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對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生產、引進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各類優良種畜種禽,由畜牧部門就地去勢或按菜畜(禽)處理;
(二)凡出售不符合標準的優良種畜種禽、種蛋、胚胎、冷凍精液和使用已淘汰的良種公畜進行配種等,由畜牧部門收回《許可證》或《種畜出場證》。情節嚴重的,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三)破壞良種家畜家禽繁育、改良成果或由於責任事故,造成良種家畜家禽重大經濟損失的;違反科學管理,任意雜交濫配,造成良種家畜家禽品種質量退化的,由畜牧部門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對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畜牧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一九五九年四月十五日頒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良種牲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原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一九五九年四月十五日頒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良種牲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