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辦法》在2010.12.20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0.12.20
  • 實施時間:2010.12.20
法規內容,法規說明,修訂的辦法,審查情況報告,

法規內容

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辦法
(2002年4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2年5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維護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提高牛的品種質量,促進養牛業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牛的繁育和配種及生產經營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牛的人工授精和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進行監督管理,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旗縣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牛的人工授精和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經營進行監督管理。
市和旗縣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牛的繁殖,應當實行人工授精。
第五條 從事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自治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後,憑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方可生產、經營。
第六條 申請生產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種牛品種設定符合自治區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
(二)種公牛必須來源於國家確認的國內外原種;
(三)具備生產必需的基礎設施和技術裝備,完整的引種、育種記錄;
(四)有科學、先進的繁育、飼養技術,健全的生產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產性能測試記錄等檔案技術資料;
(五)有健全的動物衛生防疫制度、設施和環境衛生保護措施;
(六)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從事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要的設備和相應的基礎設施;
(二)翔實的經營記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兩名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生產、引進、銷售和推廣使用的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及本市牛改良育種規劃,並附有種畜系譜和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核發的《種畜禽合格證》,以及動物防疫檢疫機構出具的《種畜禽健康合格證》。
第九條 引進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必須經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引進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
第十條 市和旗縣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種用公牛登記、鑑定、檢測等方面的嚴格管理。未經檢測鑑定或者檢測鑑定不合格的公牛,不得作為種用。
對不合格的種用公牛,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強制去勢。
第十一條 從事牛人工授精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旗縣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人工授精工作。
外來人工授精員應當到當地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從業。
人工授精員合格證書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從事人工授精工作。
第十二條 人工授精活動應當訂立契約,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而生產經營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沒收違法所得及經營物品,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十四條 生產、引進、經營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人工授精員擅自推廣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責令改正,沒收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及器械,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授精員合格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引進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引進的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人工授精員合格證,或者合格證未經年度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而從事人工授精的,沒收違法所得及配種器具,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種畜禽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和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的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法規說明

辦法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就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牛人工授精就是利用生產性能優良的牛冷凍精液對乳用牛、乳肉兼用牛及其他能繁母牛進行的改良育種活動。近年來,隨著我市“奶業興市”戰略的實施,奶牛存欄逐年遞增,現已躍居全國各大城市的前列。但是由於養殖戶多年來單純追求數量型發展和近兩年大量引進外地奶牛以及牛的人工授精管理工作滯後等原因,致使我市現有奶牛群體質量較差,單產奶量偏低。因此,加強牛的人工授精管理,依靠科技手段加快奶牛群體改良已成為當前畜牧業工作的當務之急。
自1998年自治區實施畜牧業牲畜“種子工程”以來,我市在種畜禽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畜牧管理部門設立了種畜禽監督管理站,在畜牧業產業迅速發展的同時,加強了種畜禽監督管理工作。目前種畜禽管理所依據的法規,主要是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種畜禽管理條例》和自治區1998年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但由於這兩部法規規定的都很原則,不便於操作。尤其是牛的人工授精和冷凍精液管理方面涉及的內容較少,缺乏有效的監管辦法。目前,我市牛的人工授精監督管理工作滯後,與養牛業的發展不相適應。突出表現為:一是冷凍精液經營活動不規範,一些單位和個人單純地追求經濟利益,出現了忽視“種子"質量的作法,進而出現品種改良程度低,近親繁殖等現象;有些單位或個人經營來源不明、質量無保證的凍精,造成系譜不清。二是存在牛人工授精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現象;違法從事冷配的人員既不參加培訓,又無合格證書,他們廉價引進、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凍精。三是農戶自養公牛參與配種,擾亂育種計畫。農戶自養公牛絕大多數都是本地牛雜交改良的後代,一般不符合種用標準,致使本地品種退化、近親繁殖加重。四是對於違法經營冷凍精液的單位和個人、無證上崗的冷配人員和人工授精員擅自引進、使用不符合改良育種規劃的冷凍精液以及使用未經鑑定合格公牛進行配種的行為,缺乏規範操作,處罰不力,依據不充分,不能有效扼制這些違法行為。為此,針對我市養牛業現狀,制定一部切實可行、能夠有效監管我市牛人工授精工作而又便於操作的地方性法規勢在必行。它不僅關係到我市養牛業特別是奶牛養殖業的發展和畜牧業“種子工程”的建設,而且關係到我市“奶業興市”戰略的實施,尤其關係到2005年奶牛存欄達到30萬頭,年產鮮奶125萬噸和創建“中國乳城”奮鬥目標的實現。
二、制定辦法的過程和依據
   辦法由我市種畜禽監督管理站的執法人員負責起草,由於他們長期身處執法一線,在執法活動中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管理經驗,深諳國務院、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內容,因此,辦法草案基礎較好,具有較強針對性、規範性和實用性。草案形成後,由市人大伏成義副主任帶隊,組織市人大農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畜牧副食品局的相關人員赴石家莊、青島、上海、南京等地進行了立法考察。
2001年12月1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由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初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修改,並先後徵求了自治區人大農委、自治區畜牧廳、市畜牧局等有關部門,以及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和畜牧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農業委員會召集市畜牧局等部門召開座談會,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後,經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修改,提請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這部法規。
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種畜禽管理條例》、農業部1998年制定的《種畜禽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內蒙古自治區1998年頒布的《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等。
三、辦法主要內容的說明
   辦法共設二十一條。
(一)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牛的養殖、配種及生產經營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辦法”。其中有關“遺傳材料”和“生產”的內容,主要是考慮到我市有可能建立種畜禽的生產企業及胚胎套用的逐步推廣,體現了立法的前瞻性。
(二)為改良品種,人工授精工作必須取得養殖戶配合,針對這樣的實際情況,辦法第二條把從事“養殖”的單位和個人也納入到法規的適用範圍中來,同時第四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牛的繁殖,應當實行人工授精”。有利於實際工作中優良品種的推廣,有利於提高牛的品種質量。
(三)考慮到牛的人工授精工作對改良牛的品種意義重大,為保證質量,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場地、人員、設備等條件進行規範。辦法為此在第六條和第七條,分別對生產和經營單位或個人所應具備的條件做出了符合實際的規定。
(四)辦法第九條明確了關於引進的程式和審批單位:“引進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必須經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引進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批”。這一規定既便於實際工作的高效開展,又有利於加強了對品種質量的監管。
(五)為了規範市場經營秩序,把人工授精活動納入到科學規範的軌道上,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人工授精活動應當實行契約制”。有利於保護雙方合法權益,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訂的辦法

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辦法
(2002年4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5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的決議第一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維護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提高牛的品種質量,促進養牛業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牛的繁育和配種及生產經營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牛的人工授精和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進行監督管理,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旗縣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牛的人工授精和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經營進行監督管理。
市和旗縣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牛的繁殖,應當實行人工授精。
第五條 從事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自治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申請生產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種牛品種設定符合自治區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
(二)種公牛必須來源於國家確認的國內外原種;
(三)具備生產必需的基礎設施和技術裝備,完整的引種、育種記錄;
(四)有科學、先進的繁育、飼養技術,健全的生產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產性能測試記錄等檔案技術資料;
(五)有健全的動物衛生防疫制度、設施和環境衛生保護措施;
(六)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從事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要的設備和相應的基礎設施;
(二)翔實的經營記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兩名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生產、引進、銷售和推廣使用的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及本市牛改良育種規劃,並附有種畜系譜和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核發的《種畜禽合格證》,以及動物防疫檢疫機構出具的《種畜禽健康合格證》。
第九條 引進牛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必須經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引進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
第十條 市和旗縣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種用公牛登記、鑑定、檢測等方面的嚴格管理。未經檢測鑑定或者檢測鑑定不合格的公牛,不得作為種用。
對不合格的種用公牛,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強制去勢。
第十一條 從事牛人工授精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旗縣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人工授精工作。
外來人工授精員應當到當地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從業。
人工授精員合格證書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從事人工授精工作。
第十二條 人工授精活動應當訂立契約,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而生產經營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沒收違法所得及經營物品,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十四條 生產、引進、經營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人工授精員擅自推廣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責令改正,沒收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及器械,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授精員合格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引進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的,沒收違法所得和引進的冷凍精液等遺傳材料,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人工授精員合格證,或者合格證未經年度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而從事人工授精的,沒收違法所得及配種器具,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種畜禽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和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的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審查情況報告

主任會議:
2002年5月23日下午,自治區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本辦法對促進呼和浩特市養牛業的發展,提高牛的品種質量很有必要,同意本次會議審議批准。同時,組成人員對辦法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農牧業委員會會同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市畜牧局,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和規範,形成了辦法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將第一條中的法律依據修改為“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
二、刪去第二條中的“所有”,“養殖、”改為“繁育”。
三、為了明確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職能,將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主管”改為“對”,在“監督管理”前增加“進行”;刪去第三款中的“可以委託其”。
四、在第五條“方可生產、經營”前增加“憑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五、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內容為“種用公牛必須來源於國家確認的國內外原種”,刪去原第六項;原第二項修改為“具備必需的基礎設施和技術裝備,完整的引種、育種記錄”;原第五項中“勝任原種繁育工作”修改為“具備相應技術職稱”。
六、將第九條中的“及時”修改為“在5個工作日內”。
七、第十條“嚴格管理”前加“登記、鑑定、檢測等方面”,刪去“……必須對其去勢”一句,作為第一款;將第十七條的內容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對不合格的種用公牛,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強制去勢”,刪去第十七條。
八、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人工授精活動應當訂立契約,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九、將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中的罰款額度修改為“違法所得一至二倍”。
十、第八條和第十四條“引進”前加“、生產”;第十四條增加“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
十一、原第二十條修改為“對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和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的人員在工作中……”。
此外,對辦法的文字表述也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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