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奶牛良種繁育管理條例

包頭市奶牛良種繁育管理條例是包頭市關於奶牛繁育所頒布的條例

為了加強本市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管理,規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經營秩序,提高奶牛品種質量,促進奶牛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奶牛良種繁育管理條例
  • 外文名:Baotou city cow well-bred breeding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地區包頭市
  • 類別:規章制度
修訂條例,修改決定,條例說明,審查情況報告,

修訂條例

(2003年9月26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4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於批准《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管理,規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經營秩序,提高奶牛品種質量,促進奶牛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奶牛良種繁育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奶牛優良品種的引進和推廣,推廣和實行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先進實用技術。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奶牛良種繁育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旗縣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旗縣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奶牛良種繁育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奶牛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奶牛良種繁育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奶牛的系譜。
旗縣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奶牛的系譜。
第七條 奶牛繁育應當實行人工授精或者胚胎移植。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奶用種公牛進行種畜鑑定,合格的種畜方可用於人工授精。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鼓勵使用和允許使用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
第八條 從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憑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並實行年檢制度。不具備發證和管理條件的旗縣區,可以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發證並管理。
第九條 從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發給《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品種符合本市奶牛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繁育規劃;
(二)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質量符合品種標準;
(三)具備相應的基礎設施和條件;
(四)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併合格;
(五)獸醫衛生條件合格。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二十日之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經營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必須在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鼓勵使用和允許使用的品種範圍之內,並附有種畜系譜、《種畜禽合格證》和獸醫檢疫機構出具的《種畜禽健康合格證》。
奶用種公牛及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應當從非疫區購進,購進的奶牛及奶用種公牛要進行現場檢疫,防止疫病傳入。
經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進入本市經營國外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人員,應當經考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
第十三條 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的人員,必須填寫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的奶牛系譜及系譜匯總登記表,將奶牛系譜交飼養奶牛的單位和個人保存,並將系譜匯總登記表報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十四條 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的人員,必須使用有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鼓勵使用和允許使用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必須嚴格遵循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飼養奶牛的單位和個人對實行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奶牛,應當按照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系譜,保存完整的系譜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契約,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
(二)《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仍然從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鼓勵使用和允許使用之外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
(四)經營未附具奶牛系譜、《種畜禽合格證》、《種畜禽健康合格證》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
第十九條 未取得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的,由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沒收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器材,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使用無經營權單位和個人經營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由旗縣級以下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人工授精、胚胎移植器材。
第二十一條 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造成單位或者個人經濟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參與和從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經營活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執業資格證書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奶牛良種繁育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4年4月24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4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十二、對《包頭市奶牛良種繁育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人員,應當經考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
(二)刪去第十六條。
(三)將第二十一條相應修改為:“使用無經營權單位和個人經營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由旗縣級以下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人工授精、胚胎移植器材。”
此外,對條文條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包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包頭市殯葬管理條例》、《包頭市測繪管理條例》、《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包頭市燃氣管理條例》、《包頭市濕地保護條例》、《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包頭市地名管理條例》、《包頭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條例》、《包頭市城市綠化條例》、《包頭市河道管理條例》、《包頭市奶牛良種繁育管理條例》、《包頭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意見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包頭市奶牛良種繁育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奶牛良種繁育是指利用品質優良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對奶牛進行改良育種的活動。近年來,我市的奶牛業實現了超常規發展,截止2003年9月19日,全市奶牛總數已達18.32萬頭,而奶牛良種繁育對我市奶牛業的健康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市奶牛業的迅猛發展,在奶牛良種繁育方面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對全市奶牛良種繁育缺少有效的監控和管理;二是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經營活動不規範,個別單位和個人為了自己獲得經濟利益,經營低劣和來源不明的精液,嚴重影響奶牛繁育質量;三是一些從事奶牛配種的人員和飼養奶牛戶不按規定建立奶牛系譜,造成奶牛系譜不清,甚至出現近親繁殖,導致奶牛品質下降。因此,為了加強我市奶牛良種繁育管理工作,規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經營秩序,促進全市奶牛良種繁育體系的建設,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可操作性強、能有效管理全市奶牛良種繁育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2003年,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該條例列入立法計畫,市人大農牧業委員會從年初即組成起草工作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條例初稿完成後,向各有關部門和各旗縣區及飼養奶牛的單位和個人廣泛徵求意見,並自下而上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論證會。在此基礎上,又專門徵求了自治區人大農牧委的意見。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初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的名稱、部分條款、內容提出了修改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於2003年9月16日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包頭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
三、關於條例的主要內容和說明
   條例共分為25條。因內容單一,條款較少未設章節。重點規範了主管部門職責、從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的規則和從事奶牛配種活動應當遵守的操作規程等。同時,對違反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進行了規範。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立法宗旨。這部法規的立法宗旨,就是根據我市奶牛業的迅猛發展,為了加強對奶牛良種繁育的巨觀管理,提高奶牛品種質量,促進奶牛良種繁育體系建設,保障我市奶牛業健康和快速發展,使農牧民實現增收。
(二)關於建立奶牛的系譜。為實現奶牛的良種繁育,防止奶牛的近親繁殖,必須全面了解奶牛的遺傳歷史情況。因此,條例第六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分別對管理部門、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人員以及飼養奶牛的單位和個人在建立奶牛系譜方面的職責和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
(三)關於對經營和使用奶牛精液和胚胎的管理。為了保證在全市範圍內經營使用優良的奶牛精液和胚胎,不斷最佳化奶牛的品種質量,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鼓勵使用和允許使用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同時,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分別對經營者、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人員及飼養奶牛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經營的條件、審批程式、執業資格等作出具體規定。
(四)關於對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人員的管理。奶牛良種繁育能否得到保證,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的人員是關鍵。為了確保從業人員的素質,加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專門對此作出了規定。
(五)關於對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為了保證奶牛良種繁育活動能夠在健康有序、公平公正的條件下進行,條例在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經營活動"。防止行政人員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同時,條例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對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也明確作了規定。
條例已經於2003年9月26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報告

主任會議:
2003年11月27日下午,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包頭市奶牛良種繁育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包頭市奶牛養殖業已成為興市富民的重要產業,為依法加強奶牛良種繁育管理工作,促進奶牛業健康快速發展,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審議批准。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農牧業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認真修改,經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條例修改稿。現將審查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為了加強對奶牛的品種鑑定,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奶用種公牛進行種畜鑑定,合格的種畜方可用於人工授精"。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奶用種公牛及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應當從非疫區購進,購進的奶牛及奶用種公牛要進行現場檢疫,防止疫病傳入"。該條原第二款"國務院"後增加"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內容。
三、第十二條中的"國家統一頒發的"修改為"旗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該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資格證實行年檢制度,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動"。
四、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十九條"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中的"或者"刪去。
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二十一條"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中的"或者"刪去。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對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執業資格證書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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