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503
【發布文號】內政辦發[1998]24號
【發布日期】1998-06-01
【生效日期】1998-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規範辦法的通知
(內政辦發〔1998〕24號1998年6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已售出公有住房清理規範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已售公有住房清理規範辦法
第三條1988年2月25日至1993年12月31日,各地按標準價或按標準價折扣出售的各類公有住房均須按照售房當年的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明確購房人擁有的產權比例;購房人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後,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
第四條購房人所擁有的部分比例按下列計算式計算:
購房當年同類結構住房的標準價
購房人產權比例=---------------×100%
購房當年同類結構住房的成本價
第五條購房當年各類結構住房的標準價是指各地原房改方案及售房辦法中規定的由住房本身建築造價和征地拆遷補償費構成的價格。
第六條購房當年各類結構住房的成本價統一按國務院《決定》規定的成本價構成因素測定,一般依下列原則取值:
(一)征地
拆遷補償費以當年二處以上有代表性的新徵用地平均發生數取值。
(二)勘察設計費依照當地政府規定的取費定額取值;前期工程費按當年二處以上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區實際發生的臨時水、電、路、平整費取值。
(三)建安工程費按當地統計部門和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上年房屋建築平方米造價取值。
(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按當年二處以上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區實際發生額取值。
(五)管理費按上述1--4項之和為基數的1%--3%取值。
(六)貸款利息按當地建設銀行提供的當年本地區商品住宅建設占用貸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結合當地單位自建房的情況確定。
(七)稅金按以上1--6項之和為基數,按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營業稅、
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計征辦法確定。
第七條自治區各設市城市(含阿盟所在地巴彥浩特鎮)各類已售公有住房分年度的標準價和成本價,由當地房改辦核定,經盟(市)房改辦審核,由盟(市)房改辦報自治區房改辦審批後執行。旗縣各類已售公有住房分年度的標準價和成本價報盟(市)房改辦審批後執行。
第八條已按標準價或標準價折扣購買公有住房並享有部分產權的個人,若願意購買屬於單位的那部分產權,可按現時的成本價及售房折扣政策補足房價款,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補交價款的計算公式為:
應補房價款={〔現時的成本價×(1-購房人產權比例)-年工齡折扣額×購房人工齡×2〕×(1-年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現住房折扣額}×(1+調節係數之和)×(1-一次付款折扣率)×戶建築面積
公式中購房人工齡計算以人事部門確認的工齡初始時間,到當地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為準;年成新折扣率磚混結構樓房按2%計算,平房可適當提高;竣工使用年限計算到補交價款當年;現住房折扣額按現時成本價與抵交價的差額乘以現住房折扣率計算。
第九條按本辦法以標準價(部分產權)或補足成本價(完全產權)購買公有術屬性住房的住戶,應由產權單位統一組織,到當地人民政府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產權比例界定書。產權單位持產權比例界定書到當地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住房過戶、立契手續和產權轉移登記及
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並領取產權證書。發證部門應依據房改部門簽發的產權比例界定書,在產權證書上註明產權屬性及產權比例,以保護房屋買賣雙方的合法利益。
第十條所有售房地區、售房單位,不論是否辦理產權證書或經公證部門公證,均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對已售公房進行清理規範,並重新核發產權證書。
已售公房改建、擴建、翻新、拆遷安置的,按售房有關資料進行清理規範。
未按有關規定上市,進行私下交易的住房,亦須按本辦法進行清理規範。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追回屬於國家和單位的那部分產權收益。追回的資金,應按有關規定存入同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歸產權單位所有,專項用於房改和住房建設,嚴禁挪作它用。
第十一條售房單位未按售房批覆檔案執行,發給職工買房補貼折減房價,或擴大優惠變相降價出售公有住房的,應按當時的售房政策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在核定購房人產權比例時,不得以購房當年的標準價為基數,而以購房人的實際購房價格為計算依據。
第十二條1994年1月1日至當地貫徹國務院《決定》實施方案出台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決定》規定的售房政策進行清理規範。
第十三條1994年1月1日以前購買的公有住房,職工個人尚未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按地方房改方案規定的付款辦法繼續分期付款,待付清全部購房款後,按本辦法進行規範。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
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