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是興安盟境內的司法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
  • 辦公地址:內蒙古烏蘭浩特市新橋東街
歷史沿革,機構職責,現任領導,內設機構,所獲榮譽,

歷史沿革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原名興安盟人民檢察院,於1980年10月1日復建,1983年12月1日改稱現名。

機構職責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一全盟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依法向盟人大工委提出議案建議。
(三)領導全盟各旗縣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各旗縣市人民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定全盟檢察工作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由盟檢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各旗縣市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盟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各旗縣市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負責應由盟檢察分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各旗縣市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負責應由盟檢察分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各旗縣市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八)負責應由盟檢察分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各旗縣市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九)受理向盟檢察分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各旗縣市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對各旗縣市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一)指導全盟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二)負責全盟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盟檢察機關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配合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主管部門管理全盟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組織指導全盟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協助自治區主管部門、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管理和考核旗縣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協同盟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旗縣市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
(十四)領導各旗縣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十五)規劃和指導全盟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檢察技術、信息化建設工作,領導全盟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負責其他應當由盟檢察分院承辦的事項。

現任領導

張紅霞:黨組書記、檢察長
馬慶巨: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
朱麗璇: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周立新:盟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駐盟檢察分院紀檢監察組組長、盟檢察分院黨組成員
潘勇: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鞠守軍: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新聞辦公室,含翻譯職能)。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分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起草審核相關檔案文稿,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督查工作。指導、協調、管理全盟檢察機關新聞宣傳、輿論引導工作;負責盟檢察分院蒙漢語言、文字的互譯和檢察業務資料的編譯工作,負責盟檢察分院辦理案件的蒙文蒙語訴訟翻譯工作。
(二)第一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盟檢察分院辦理的除第二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盟檢察分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三)第二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盟檢察分院辦理的盟監察委員會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盟檢察分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四)第三檢察部。負責對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盟檢察分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五)第四檢察部。負責辦理向盟檢察分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盟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盟檢察分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六)第五檢察部。負責辦理向盟檢察分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盟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辦理盟檢察分院管轄的行政申訴案件。
(七)第六檢察部。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盟檢察分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盟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盟檢察分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八)第七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盟檢察分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九)第八檢察部。負責受理向盟檢察分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盟檢察分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十)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有關檢察工作法律草案的起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的司法解釋進行調研論證,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指導並組織開展全盟檢察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對旗縣市檢察院具體套用法律適用問題請示的答覆工作。負責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相關工作。負責對盟檢察分院制發的檢察建議的審核把關工作。承擔盟檢察分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案件管理辦公室(人民監督員辦公室)。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履行對案件的管理監督職能。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組織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業務信息化需求統籌,指導全盟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系統的套用。
(十二)檢務督察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對全盟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檢察分院規定、決定的情況進行督察。負責研究制定檢務督察工作有關制度規範。承擔盟檢察分院黨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三)檢務保障部。制定實施全盟檢察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編制盟檢察分院支出規劃和部門預決算。負責盟檢察分院本級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全盟檢察機關檢察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管理與指導,研究制定檢察信息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檢察信息化專業人才培訓。負責組織全盟檢察機關通信、計算機網路、智慧型會議、信息安全、信息化套用以及信息數據中心等建設、管理、維護。負責開展全盟檢察機關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登記管理工作。承擔盟檢察分院及旗縣市人民檢察院送檢案件的檢驗鑑定、技術性證據審查、技術協助。
政治部。負責全盟檢察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幹部人事工作。負責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與組織建設的組織實施、制度建設與業務指導;負責盟檢察分院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工作;協同盟主管部門做好旗縣市院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協助配合自治區院和主管部門管理全盟檢察機關機構、人員編制。負責全盟檢察機關政治建設、宣傳思想、意識形態、檢察文化和典型選樹宣傳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盟檢察機關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基層院建設;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政治部內設幹部部、宣教部。

所獲榮譽

先後獲得全區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單位”“模範集體”“全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示範單位”、全國檢察機關“五佳國家司法救助事例”等榮譽。全盟兩級院共有42個集體、63名個人分別受到國家級、自治區級、盟級表彰,1名幹警被評為“全國模範檢察官”,1名幹警連續兩年在全國法警技能競賽中獲得多項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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