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賚特旗人民檢察院

扎賚特旗人民檢察院

扎賚特旗對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扎賚特旗人民檢察院
  • 外文名:Mostpeople's Procuratorate
  • 內設科室:12個
  • 地區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扎賚特旗
扎賚特旗人民檢察院內設12個科室
1、政工科
政工科是黨組的政治工作機構,貫徹上級院有關政治工作的要求、意見並報告工作情況,協助對檢察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考核培養調配、選拔、任免、獎懲、培訓、宣傳教育工作;協助黨組對內設機構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情況進行考核,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機關黨建、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等項工作,負責機構編制檢察官等級和警銜、工資待遇。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2、紀檢監察室
貫徹執行上級院關於紀檢監察工作的指示、決定,並向分院主管部門報告工作。負責對本院黨員、幹警進行紀律、作風檢查、監督;受理對本機關黨員、幹警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控告,並進行調查處理;
3、辦公室
辦公室是機關政務工作和行政裝備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貫徹執行上級院關於政務工作和行政裝備管理工作的指示、決定,並向分院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協助院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秘書事務、辦理文電、會議材料;編髮《檢察工作簡報》、《情況反映》、負責統計、檔案、督查、機關保密、通訊、文印工作;起草檢察工作安排、總結,各類綜合情報告和請示;承擔檢察調研和檢察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武器彈藥、車輛、服裝、技術設備的計畫、分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行政事務、計畫財務、車輛管理以及贓款贓物的統一管理和上繳工作。
4、反貪污賄賂局
貫徹執行上級院關於貪污、賄賂犯罪偵查工作的指示、決定,並向分院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負責縣處級以下幹部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和其他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
5、偵查監督科
貫徹執行上級院關於審查批捕、立案監督工作的指示、規定,並向分院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對公安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提請或移送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並對其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並且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監督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對公安機關認為不批准逮捕決定有錯誤,而要求複議、提請覆核的進行審查,做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對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對重特大案件現場勘查、預審等偵查活動。
6、公訴科
貫徹執行上級院關於公訴工作指示、決定,並向分院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負責辦理公安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的案件,並出庭支持公訴;履行審判監督職能,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起或提請抗訴。
7、瀆職侵權檢察科
貫徹執行上級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偵查工作的指示、決定,並向分院主管部門報告工作。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犯罪進行偵查。
8、監所檢察科
貫徹執行上級院關於監所檢察工作的指示、決定,向分院主管部門報告工作。負責對羈押場所的監管改造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受理監管改造場所移送的案件和勞教人員及其家屬的控告申訴案件;對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經濟、瀆職侵權案件進行偵查;協助監管部門教育改造罪犯。
9、民事行政檢察科
貫徹執行上級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示、決定,並向分院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受理當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申訴,並進行審查,認為確有錯誤時,提請抗訴。
10 、控告申訴檢察科(與舉報中心、民事賠償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
貫徹執行上級院關於控告申訴檢察、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指示,決定,並向分院主管部門報告工作;負責接待和受理單位、公民的舉報、控告、申訴;管理和初查舉報線索、複查申訴案件和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綜合分析和反映控告申訴舉報情況,開展舉報宣傳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11、檢察技術科
貫徹執待上級院關於檢察技術工作指示、決定,其他有關法律,通過職能調整,強化審判職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獨立地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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