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鐵鋼,男,漢族,1953年4月13日出生,黑龍江省訥河市人,大學學歷,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7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書記。
2020年7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傅鐵鋼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官方通報,
人物履歷
1970年12月——1974年05月,黑龍江省莫力達瓦旗修造廠工人、車間主任、廠團支部書記;
1974年05月——1977年03月,黑龍江省莫力達瓦旗團委宣傳部長、副書記;
1977年03月——1980年02月,黑龍江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0年02月——1980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莫力達瓦旗委組織部幹事;
1980年11月——1984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委組織部幹事、幹部科科長;
1984年11月——1987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1987年09月——1990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
1990年09月——1993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委副書記(其間:1989年07月——1992年07月,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1993年11月——1997年05月,內蒙古自治區扎賚特旗委書記(其間:1996年10月——1998年04月,在吉林大學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研究生班進修);
1997年05月——1999年08月,內蒙古自治區哲里木盟委委員、組織部長;
1999年08月——2000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2000年03月——2000年06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委委員、組織部長;
2000年06月——2002年02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委副書記、組織部長;
2002年02月——2003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副書記;
2003年03月——2006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年09月——2006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副書記;
2006年10月——2007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副書記、代理市長;
2007年03月——2010年05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0年05月——2011年02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書記;
2011年02月——2013年05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巡視員;
2013年05月——2016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工作(正廳級待遇)。
2016年12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16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原書記傅鐵鋼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0年2月2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通遼市委原書記傅鐵鋼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傅鐵鋼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為一己私利不惜違背黨性原則,對抗組織審查;違規為其子安排工作,並默許吃空餉;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生活紀律,出境賭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晉升、企業經營、工程建設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濫用權力損公肥私。
傅鐵鋼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傅鐵鋼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原書記傅鐵鋼(正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傅鐵鋼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原書記傅鐵鋼(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傅鐵鋼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傅鐵鋼,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傅鐵鋼利用擔任呼倫貝爾盟委副書記、組織部長、烏蘭察布市政府市長、通遼市政府市長、通遼市委書記等職務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通遼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期間,徇私舞弊,不正確行使職權,違反國家規定返還有關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0年7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通遼市委原書記傅鐵鋼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傅鐵鋼利用擔任呼倫貝爾盟(現呼倫貝爾市)盟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市長,通遼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通遼市委書記等職務的便利,索取、收受55名行賄人的財物總計人民幣3084萬餘元、美元13萬、歐元14萬、港幣10萬,在商業項目行政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職務晉升提拔等事項上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或承諾謀取利益;2007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傅鐵鋼在擔任通遼市委副書記、市長期間,不正確行使職權,違反國家規定返還有關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011萬餘元。
審理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傅鐵鋼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傅鐵鋼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官方通報
2020年9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曝光六起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典型案例。其中: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原書記傅鐵鋼等人為易連峰涉黑組織充當“保護傘”問題。2002年以來,易連峰涉黑組織通過暴力手段壟斷通遼市砂石行業,開設賭場、組織賣淫,以商養黑、以黑護商。2008年至2011年,傅鐵鋼任通遼市委副書記、市長和市委書記期間,與易連峰交往密切,收受賄賂,為其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資金獲取等方面提供幫助,並經常在易連峰經營的酒店進行接待和個人免費消費,默許該酒店涉黃、涉賭等不法行為長期存在。2003年至2011年,通遼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辛金山利用擔任通遼市科爾沁區委書記、市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和影響力,收受賄賂,為易連峰“零地價”獲取土地提供幫助,並以其經營酒店是政府接待視窗為藉口,多次要求公安系統有關人員對該酒店給予關照,嚴禁檢查,致使其涉黑團伙在該酒店開設賭場、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為一直未被查處;長期出入易連峰經營的酒店,進行個人免費消費。傅鐵鋼、辛金山同時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其他相關人員均受到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