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劍平(內蒙古民族大學原黨委副書記)

肖劍平(內蒙古民族大學原黨委副書記)

肖劍平,男,蒙古族,中共黨員,1955年5月出生,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研究生學歷,1976年10月參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副廳級)。

2020年6月24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肖劍平受賄、私藏彈藥案,對被告人肖劍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私藏彈藥罪,判處拘役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肖劍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蒙古族
  • 出生地: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
  • 出生日期:1955年5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76年10月至1979年08月,原哲里木盟育新鄉中學教師;
1979年08月至1981年09月,原哲里木盟財貿學校學生;
1981年09月至1985年09月,原哲里木盟物價局幹事、工商處副科長、科長;
1985年09月至1987年09月,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政史系幹部專修班學習;
1987年09月至1992年06月,原哲里木盟物價檢查所副所長、工商處科長;
1992年06月至1995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科左後旗政府副旗長;
1995年09月至1997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科左後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其間:1996年06月至1996年08月,赴大連市掛職,任旅順口區副區長);
1997年01月至1999年09月,原哲里木盟行署秘書長兼機關黨委書記(其間:1998年04月至1998年11月,掛職任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綜合計畫部總經理助理);
1999年09月至2000年10月,通遼市政府秘書長、機關黨委書記;
2000年10月至2002年03月,通遼市政府秘書長、機關黨委書記、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2002年03月至2003年06月,通遼市政府秘書長兼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敬牛故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3年06月至2007年11月,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委員、副校長;
2007年11月至2015年05月,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
2015年05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14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原副書記肖劍平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0年4月1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原副書記肖劍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肖劍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晉升、工程建設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生活作風腐化,造成不良影響。
肖劍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肖劍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4月,內蒙古民族大學原黨委副書記肖劍平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依法以海辣謎涉嫌受賄罪對肖劍平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4月,內蒙古民族大學原黨委副書記肖劍平(副廳級)涉嫌受檔炒巴賄罪、私藏彈藥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依法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劍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起訴指悼疊棕定控:被告人肖劍平利用擔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後旗政府副旗長、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原哲里木盟行署秘書長,通遼市政府秘書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內蒙古民族大學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體充嘗放人白殼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違反法律規定,私藏彈藥,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私藏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20年6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對興安盟檢察分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民族大學原黨委副書記肖劍平犯受賄、私藏彈藥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劍平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75萬餘元,數額巨大;被告人肖劍平違反槍枝管理規定,私藏彈藥。應當以受賄罪、私藏彈藥罪數罪併罰,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劍平認罪認罰,並自願簽署具結書。
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公開宣判

2020年6月24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肖劍平受賄、私藏彈藥案,對被告人肖劍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私藏彈藥罪,判處拘役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肖劍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拜求嚷上繳國庫,違禁品軍用彈藥21發,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肖劍平利用歷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後旗政府副旗長、旗委副書記、旗長,原哲里木盟行署秘書長,通遼市政府秘書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內蒙古民族大學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75.6284萬元;被告人肖劍平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後旗旗長期間,從他人處獲贈一盒手槍子彈並存放在辦公室,退休後藏匿於其通遼市民大住宅樓家中,2019年9月29日被搜查發現、扣押。經檢驗,扣押的21發子彈系軍用彈藥。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劍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75.6284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肖劍平違反槍枝管理規定,私藏軍用彈藥21發,構成私藏彈藥罪,應數罪併罰。鑒於被告人肖劍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願意接受處罰,主動退贓,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依法逮捕

2020年4月,內蒙古民族大學原黨委副書記肖劍平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審查起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肖劍平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4月,內蒙古民族大學原黨委副書記肖劍平(副廳級)涉嫌受賄罪、私藏彈藥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依法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劍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肖劍平利用擔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後旗政府副旗長、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原哲里木盟行署秘書長,通遼市政府秘書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內蒙古民族大學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違反法律規定,私藏彈藥,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私藏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20年6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對興安盟檢察分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民族大學原黨委副書記肖劍平犯受賄、私藏彈藥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劍平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75萬餘元,數額巨大;被告人肖劍平違反槍枝管理規定,私藏彈藥。應當以受賄罪、私藏彈藥罪數罪併罰,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劍平認罪認罰,並自願簽署具結書。
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公開宣判

2020年6月24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肖劍平受賄、私藏彈藥案,對被告人肖劍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私藏彈藥罪,判處拘役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肖劍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違禁品軍用彈藥21發,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肖劍平利用歷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後旗政府副旗長、旗委副書記、旗長,原哲里木盟行署秘書長,通遼市政府秘書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內蒙古民族大學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75.6284萬元;被告人肖劍平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後旗旗長期間,從他人處獲贈一盒手槍子彈並存放在辦公室,退休後藏匿於其通遼市民大住宅樓家中,2019年9月29日被搜查發現、扣押。經檢驗,扣押的21發子彈系軍用彈藥。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劍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75.6284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肖劍平違反槍枝管理規定,私藏軍用彈藥21發,構成私藏彈藥罪,應數罪併罰。鑒於被告人肖劍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願意接受處罰,主動退贓,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