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興安盟工作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興安盟工作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興安盟工作委員會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的工作機構,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對盟行政公署、盟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包括地區分院)實行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和部署,結合本盟的具體情況,開展工作。每年至少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一次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興安盟工作委員會
  • 辦公地址:內蒙古烏蘭浩特市盟黨政綜合辦公樓
發展歷程,主要職責,現任領導,機構地址,

發展歷程

1980年7月26日,恢復興安盟建制,1984年12月8日,成立興安盟人大工作辦公室,屬中共興安盟委的處級職能機構,截止1993年有工作人員7人。
1994年3月,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成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興安盟工作委員會,作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派出機構,興安盟人大工委內設辦公室、綜合處兩個處級單位,編制9人。
2001年,機構改革,經自治區批覆內設3個處級機構,“一室兩處”,即辦公室、經濟工作處、社會工作處。
2007年,盟四大班子辦公室統一更名為“辦公廳”,內設機構為“一廳兩處”,即,辦公廳、經濟工作處、社會工作處。
2009年,經自治區編委批覆同意增設兩個工作處,內設機構變為“一廳四處”,即,辦公廳、經濟工作處、社會工作處、科教文衛工作處、內務司法和代表工作處,延續至今。
為便於上下溝通,內設機構實際按“一廳六處”運行,即辦公廳、財政經濟工作處、科教文衛工作處、代表工作處、內務司法民僑外工作處、農牧林水工作處、城鄉建設環境資源工作處。

主要職責

(一)檢查監督盟行政公署、盟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盟的實施情況,並聽取和審議相關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本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及相關報告,提出建議和意見,並檢查監督其執行情況;必要時,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盟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的工作報告,提出建議和意見;
對於重要的情況和問題,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四)對盟行政公署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對本盟旗、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提出糾正的建議和意見,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五)聯繫在本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進行視察,檢查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評議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盟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的工作;接待和受理代表的來信來訪,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督促有關機關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
(六)受理人民民眾對盟行政公署、盟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批評和意見,交有關部門辦理,並檢查辦理情況;必要時可以對重大問題和案件組織專門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七)提出制定涉及本盟經濟社會發展或者其他事項的地方性法規的建議;
(八)辦理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九)指導旗、縣、市和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十)聯繫和指導本盟的旗、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全盟人大工作會議,研究、總結、交流人大工作經驗。
(十一)辦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姓名
職務
盟人大工委主任
盟人大工委副主任
盟人大工委副主任
李曉光
盟人大工委副主任
郭堂
盟人大工委副主任
劉忠
盟人大工委副主任
賈鳳翔
盟人大工委秘書長

機構地址

內蒙古烏蘭浩特市盟黨政綜合辦公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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