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1980年7月26日,恢復興安盟建制,1984年12月8日,成立興安盟人大工作辦公室,屬中共興安盟委的處級職能機構,截止1993年有工作人員7人。
1994年3月,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成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興安盟工作委員會,作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派出機構,興安盟人大工委內設辦公室、綜合處兩個處級單位,編制9人。
2001年,機構改革,經自治區批覆內設3個處級機構,“一室兩處”,即辦公室、經濟工作處、社會工作處。
2007年,盟四大班子辦公室統一更名為“辦公廳”,內設機構為“一廳兩處”,即,辦公廳、經濟工作處、社會工作處。
2009年,經自治區編委批覆同意增設兩個工作處,內設機構變為“一廳四處”,即,辦公廳、經濟工作處、社會工作處、科教文衛工作處、內務司法和代表工作處,延續至今。
為便於上下溝通,內設機構實際按“一廳六處”運行,即辦公廳、財政經濟工作處、科教文衛工作處、代表工作處、內務司法民僑外工作處、農牧林水工作處、城鄉建設環境資源工作處。
主要職責
(一)檢查監督盟行政公署、盟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盟的實施情況,並聽取和審議相關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本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及相關報告,提出建議和意見,並檢查監督其執行情況;必要時,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盟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的工作報告,提出建議和意見;
對於重要的情況和問題,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四)對盟行政公署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對本盟旗、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提出糾正的建議和意見,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五)聯繫在本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進行視察,檢查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評議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盟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的工作;接待和受理代表的來信來訪,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督促有關機關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
(六)受理人民民眾對盟行政公署、盟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盟分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批評和意見,交有關部門辦理,並檢查辦理情況;必要時可以對重大問題和案件組織專門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七)提出制定涉及本盟經濟社會發展或者其他事項的地方性法規的建議;
(八)辦理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九)指導旗、縣、市和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十)聯繫和指導本盟的旗、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全盟人大工作會議,研究、總結、交流人大工作經驗。
(十一)辦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機構地址
內蒙古烏蘭浩特市盟黨政綜合辦公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