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研究、制訂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並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制訂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
二、根據國家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人口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制訂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的發展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負責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參與自治區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研究。
三、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加強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等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戰略性、前瞻性研究,提出全區人口發展戰略,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組織指導計畫生育技術科研成果和節育新技術的評審、鑑定、轉化與推廣套用工作。
四、負責制訂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並開展全民性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五、綜合管理全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訂生殖保健服務與規範;配合衛生部門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藥具發放,並對基層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報人口和計畫生育各類專項經費的計畫、分配、決算,並對其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編制全區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管理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
七、制訂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指導計畫生育協會和人口學會的工作。
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建章立制和財務等工作;承擔聯繫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勞動工資等工作。
政策法規(人口研究)處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條例,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工作;開展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分布等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戰略性、前瞻性研究;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全區人口發展戰略,並承擔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
發展規劃與信息處
根據國家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擬訂自治區人口發展規劃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參與分析研究全區人口統計數據,發布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信息;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擬訂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評估辦法,並組織實施。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
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有關要求,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研究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指導各級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便民維權工作。
科學技術服務處
負責全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綜合管理,擬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出生缺陷一級預防的規章制度和標準,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指導節育技術服務工作和節育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預防愛滋病宣傳工作;擬訂和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對節育手術的技術鑑定和善後處理工作;負責依法公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信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