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包頭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4〕32號)精神,設立包頭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包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現任領導,

職能轉變

(一)下放的職責
1.將一級醫療機構設定審批下放到旗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2.逐步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
3.醫療廣告審查下放到旗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4.將醫師、護士註冊許可權下放至旗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5.將助產技術、終止妊娠手術和結紮手術母嬰保健許可下放到旗縣區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6.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整合的職責
1.將承擔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給包頭市食品藥品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2.將原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三)新增的職能
1.二級醫療機構設定及執業登記。
2.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設定獨資醫院審批。
3.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定審批。
4.醫學檢驗所設定許可。
5.含“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核准。
6.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
7.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實驗活動資格認定。
8.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9.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新增的其他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堅持目標管理責任制和“一票否決”制,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在政策法規、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配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及實施。
(二)負責全市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干預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貫徹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制定實施全市重大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和措施;牽頭負責對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實施防控與干預;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及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檢測、評估、預警和交流工作。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監督;負責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醫療機構落實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臨床用血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承擔行業糾風工作;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醫療技術臨床套用、大型醫用設備實施資質管理和許可準入。
(六)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調整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負責建立全市基本藥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配送、使用管理制度,指導醫院藥事管理工作。
(八)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制定實施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衛生專業人員資格標準,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對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
(十五)貫徹國家、自治區扶持和促進蒙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起草包頭市蒙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及人才培養規劃,並納入全市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促進蒙中醫藥事業發展,推動蒙中醫藥標準化和現代化;組織開展蒙中醫藥師承教育工作,推廣蒙中醫藥科技成果和適宜技術,傳承和發展蒙中醫藥文化。
(十六)負責包頭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承擔全市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任務。
(十七)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地方病的綜合防治和科研監測工作。
(十八)承辦包頭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包頭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政務和機關事務工作,組織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衛生外事、機關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協調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
(二)政工科(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及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管理與監督工作;承辦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準入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務、群團、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綜合治理管理工作;承辦城市醫療機構人員到基層服務備案工作。
(三)財務科
擬訂和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經濟政策,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及醫保費用結算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實施行業財會制度、政府採購和大型設備集中採購制度,負責扶貧開發與支援工作;承擔局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固定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科
組織擬訂綜合性醫改配套政策和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制建設規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政策草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重大行政政策和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重大體制機制改革試點工作;承辦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行政審批科
負責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批、發證工作;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和專家評審;負責衛生行政許可及行政服務事項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程式的諮詢、答覆;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統計工作。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風險評估工作,協調指導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七)疾病預防控制科
擬訂全市疾病控制的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重大疾病預防控制項目,並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和指導全市疾病預防控制業務,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預防控制疾病的發生與疫情的蔓延;組織協調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指導監督各旗縣區及有關部門開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八)醫政醫管科
監督和指導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護理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監督醫務人員的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實施工作,承擔行業糾風工作;承擔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醫療機構藥事、醫療機構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協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和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九)農村牧區衛生管理科
負責擬訂和實施全市農村牧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指導農村牧區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農村牧區醫療衛生機構相關政策,並負責指導和監督落實;負責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市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婦幼健康與社區衛生科
負責擬訂和實施婦幼衛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社區衛生工作方面政策、規劃、規範;監督和管理婦幼衛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工作;負責監測評價影響婦幼健康和導致出生缺陷的危險因素,擬訂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
(十一)綜合監督科
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監督檢查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落實情況;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組織實施綜合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指導規範執法工作;負責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衛生、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的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承擔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查辦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十二)考核評價科
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評估,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負責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對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人員、項目資金實行績效考核;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衛生業務考核。
(十三)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完善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計畫生育綜合改革,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級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的初評和申報工作;指導計畫生育民眾自治工作。
(十四)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創建幸福家庭活動;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幫扶制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的綜合治理工作;協調開展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和培養、老年衛生、家庭健康服務等工作,協調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工作。
(十五)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擬訂和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組織開展流動人口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推進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建立並完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機制。
(十六)宣傳和規劃信息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新聞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建立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新聞發布制度;組織開展相關科學普及;負責輿情監控和應對工作;實施大型醫用裝備管理辦法和標準,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熱線管理、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七)科技教育科
擬訂和實施全市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全市重點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研攻關項目;指導科技成果和適宜技術推廣及科普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醫療衛生領先學科、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組織協調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八)蒙中醫藥管理科(蒙中醫藥管理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自治區、包頭市的蒙中醫藥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擬訂蒙中醫藥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蒙中醫醫療機構及人員的準入、評價和監督管理;協調蒙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研究機構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改革;組織實施蒙中醫藥標準化管理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蒙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規劃;組織開展全市蒙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十九)保健科
擬訂包頭市幹部保健工作計畫和有關規定;負責全市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預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負責全市重要會議、大型活動及重要接待任務的醫療保障工作,確定幹部保健基地,承擔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二十)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的紀檢監察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創建科、病媒生物防制科)
(二十一)創建科
貫徹執行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愛國衛生相關創建工作方案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以及健全完善城市衛生長效管理考核機制;組織開展各級各類衛生先進創建工作的檢查評比;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方面的社會宣傳和民眾性義務勞動;監督檢查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二十二)病媒生物防制科
貫徹執行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擬訂和監督實施病媒生物防制政策、規劃;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宣傳動員、業務培訓、密度監測等項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

包頭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行政編制為6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6名,科級領導職數41名(24正〈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1名〉、17副)。另核定機關工勤人員編制9名。

其他事項

(一)指導包頭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包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包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包頭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包頭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四)與包頭市食品藥品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標準跟蹤管理;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制訂、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通過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市食品藥品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對於經風險評估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食品藥品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包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包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主任:孫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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