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實施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地方性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市中區發展和改革局
- 手續:事業單位
- 行政區域:內江市市中區
- 職責:貫徹實施有關國民經濟發展方針
職責調整
(二)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區經信局承擔的研究制定煤炭、電力等能源行業規劃職責整合劃入區發改局。
(四)增加市中區鐵路建設規劃、管理、協調職責
主要職責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巨觀經濟形勢,提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最佳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三)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調控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搞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
(四)負責匯總分析全區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負責全區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槓桿,保證全區國民經濟計畫和發展規劃的實施。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
(六)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等工作。
(七)負責全區投資巨觀管理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市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區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區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
(九)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全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規劃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研究分析區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等重要物資和商品儲備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
(十一)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旅遊、廣播電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提出全區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擬訂全區能源發展規劃,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能源發展情況;統籌規劃、綜合平衡能源建設和重大項目布局,協調能源發展和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審批、備案或轉報能源投資項目;研究提出最佳化能源結構、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擬訂全區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西部大開發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與鐵路部門工作銜接,負責組織協調和處理全區鐵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建設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協同做好全區鐵路建設規劃編制的相關工作。
(十五)推進可持續發展,負責全區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全區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六)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區招標投標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國家、省、市、區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十七)負責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和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十八)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