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區物價局的全部職責。
(三)將全區工業經濟運行調控、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監管、企業技術改造、中小企業管理、工業行業管理等相關職責(除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和整頓規範市場秩序外的職責)劃給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四)將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和整頓規範市場秩序的職責劃給區商務局。
(五)加強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加強全區投資管理,調控社會投資總規模。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措施;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全區發展情況,加強對全區國民經濟運行的預測、預警和監控;綜合協調經濟和社會發展,研究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發布重要綜合經濟信息。
(三)負責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提出推動非國有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指導全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四)根據國家和省、市的產業政策,推進全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提出綜合性產業政策建議,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做好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全區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銜接平衡全區農村經濟、工業、能源、交通、高技術產業、服務業等發展規劃,監督規劃的實施,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五)提出全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確定全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重點建設項目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年度考核;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及轉報工作;負責向上級申請預算內專項資金,並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六)負責全區服務業組織協調、政策落實、年度考核等工作;分解下達全區服務業重大發展目標並監督實施;安排全區服務業引導資金。
(七)負責全區經濟聯合、經濟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參與組織協調經濟技術交流洽談及產學研合作活動;協調對口支援項目及資金,組織地區間經濟技術協作項目的調研和交流。
(八)負責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和應急保障預案、方案並組織實施;開展國民經濟潛力調查。
(九)貫徹執行國家價格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地方性價格法規、規章和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負責擬訂全區價格改革方案;制定年度價格控制目標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十)監督檢查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執行價格政策情況,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嚴厲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受理價格舉報申訴案件,依法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維護國家、集體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協調對全區行政事業單位的收費工作進行監督,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並對單位收費情況進行年度年審,制止亂收費現象。
(十二)接受公、檢、法、海關、金融、仲裁等行政執法機關或機構的委託,辦理刑事、民事、經濟案件及交通事故中涉及標的物的價格鑑證、認定業務。
(十三)負責市場價格監測和調研工作,提供有關價格諮詢服務。
(十四)負責全區價格監督站的業務指導。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物價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組織人事科牌子)
協助委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機關文秘、信息、信訪、對台、政務督查、檔案、保密、會議組織、機要通信、安全保衛、後勤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所屬房產、資產的租賃管理工作;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決算和預算內、外資金收支及往來、職工工資、離退休費、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醫療費的核算工作;辦理職工退休手續,落實離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負責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置、清查及重大事項的申報;負責財務檔案、現金、票據、印鑑的保管工作;指導計畫生育工作。
負責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委(局)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掛服務業辦公室牌子)
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監測分析巨觀經濟形勢和國際經濟發展變化,對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預測預警;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措施;組織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辦理各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上報工作等。
研究提出全區服務業發展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組織協調和綜合平衡全區商貿流通、現代物流、金融服務等服務業發展,安排全區服務業引導資金等;承辦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社會發展科
負責全區經濟協作、對口支援、國民經濟動員、教育培訓;負責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提出推動非國有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指導全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等;承辦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價格管理科
根據《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山東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山東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年度審驗辦法》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於建立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情況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有關規定,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收費年審及收費統計工作,負責全區《收費許可證》的辦理工作;承辦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物價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領導職數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長(主任)4名、副科長(副主任)1名。可配工勤人員1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原區物價局直屬的區價格監督檢查局,整建制移交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物價局),為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物價局)直屬正科級行政機構。該局行政編制13名(其中:物價檢查行政編制12名、農產品成本調查行政編制1名)。領導職數核定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
區價格監督檢查局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國家的價格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全區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指導全區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價格檢測有關工作;受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受理價格申訴案件;承辦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物價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原區物價局所屬事業單位,整建制移交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物價局)管理,其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