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國的船舶非經沿海國許可不得在其內水航行。
2.外國商船如獲準進入一國內水,可遵照該國法律和規章駛入該國指定的港口。遇難的船舶可以進入,但必須遵照沿海國的規章制度。
3.外國軍用船舶必須通過外交途徑辦理一定手續,才得進入一國的內水。
4.沿海國對於進入其內水的外國船舶得行使
屬地管轄權,但通常僅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時才強制執行其法律,對於純屬船舶內部的事務,一般由船旗國管轄。
5.《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內水法律地位的特殊情況
內水領域
國家領陸內以及領海基線向陸一面的水域。包括港口、河流、湖泊、內海、封閉性海灣和泊船處。沿岸國對這些水域擁有和自己陸上領土同樣的完全主權。1982年《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稱"領海基線向陸一面的水域構成國家內水的一部分"。但如果某一沿岸國由於選擇直線基線(見領海)而使原先認為是
公海一部分的水域變成了內水,外國船隻在這一新形成的內水內,享有
無害通過權。
一般地說,一國有權不準外國船隻進入其內水,但外國船隻遇難或根據條約規定可以進入者除外。實際上,一國為發展對外貿易和對外交往,不能不允許外國船隻進入其港口。外國商船一旦進入一國港口,即受該國法律的約束和管轄,但下列情況除外:①沿岸國不干涉船長對其船員行使內部紀律的權力。②如果船上的人所犯罪行不影響沿岸國的公共秩序或其居民,沿岸國通常讓船旗國當局去處理。③對遇難船隻通常給予一定程度的優待,如沿岸國不對它們徵收超過服務費用的港口稅與同類性質的捐稅。
外國軍艦如經允許進入一國港口,應遵守沿岸國的航行法令和衛生規則,但沿岸國當局在未獲得艦長或船旗國有關當局同意時,不得登上外國軍艦,或在艦上執行任何命令。如果外國軍艦有違反沿岸國法律或危害沿岸國安全的行為,沿岸國有權令其離境。
被陸地包圍的陸鎖海和湖泊也屬於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