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利福德·格爾茨

克利福德·格爾茨

克利福德·格爾茨(Clifford Geertz,美國人類學家,解釋人類學的提出者。曾先後擔任史丹福大學行為科學高等研究中心的研究員、加利福尼亞大學巴凱學院人類學系副教授、芝加哥大學新興國家比較研究會任人類學副教授、普林斯頓高等科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教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克利福德·格爾茨
  • 國籍:美國
  • 出生地:舊金山
  • 出生日期:1926年
  • 逝世日期:2006年
  • 職業:人類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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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介紹

克利福德·格爾茨(Clifford Geertz,1926年8月23日-2006年10月30日),美國人類學家,解釋人類學的提出者。1926年8月,生於美國舊金山的一個中產階層家庭。1950年畢業於俄亥俄州的安逖澳克學院,獲得哲學學位。受當時美國人類學家C.克拉克洪學術思想的影響,對經驗主義研究產生了濃厚的興趣,進入哈佛大學社會學關係學系學習。1956年,他以《爪哇宗教》這部著作獲得了人類學博士稱號。格爾茨曾先後擔任史丹福大學行為科學高等研究中心的研究員、加利福尼亞大學巴凱學院人類學系副教授、芝加哥大學新興國家比較研究會任人類學副教授、普林斯頓高等科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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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活

克利福德·格爾茨(Clifford Geertz1926年8月23日- ),美國文化人類學者,出生於舊金山
格爾茨第一個妻子是Storey,她幫助他完成了一些早期著作,1982年他們的婚姻走向結束。現在,她是普林西頓大學人類學系的名譽教授。1987年,格爾茨與另一個人類學家Karen Blu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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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爾茨幾次走訪印度尼西亞,對印尼的巴厘和爪哇進行了田野調查,巴厘和爪哇的這些田野工作孕育了大量的論文、著作,同時也奠定了格爾茨的文化理論的基礎。格爾茨的文章多以短小精悍的論文形式發表,以論文匯集形式發表的《文化解釋學》和《地方性知識》,集中反映了以探索人的行為表現意義的格爾茨風格。
十年來,格爾茨的見解不僅在《美國民族學家》雜誌刊載的論文被廣泛地引用,而且在人類學之外的其他社會科學領域,格爾茨也是著述被引用最多的學者之一。

求學背景

經Antioc College與哈佛大學,於1956年取得博士學位。之後歷任加州大學伯克萊分校、芝加哥大學、普林斯頓高等研究院。

研究題材

主要成就在於對於摩洛哥印尼包括爪哇巴厘島等地的社會文化作了深入的田野調查研究,並以此為基礎,對文化、知識的性質提出新的看法。在他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文化的詮釋》中,他對於文化概念的深入探討和詮釋,包括如深層描述等概念,其影響超出人類學,而及於社會學、文化史、文化研究等方面。此外在另一部重要著作《地方性知識》中,以實例來深入探討人類學對於個別地區的研究所獲得的種種知識,有其如何的意義。

學術生涯

格爾茨在哈佛開始他的學術生涯,他在那裡擔任研究助理和指導,1958年到1959年他在Palo Alto的行為科學高等研究院做研究員,隨後成為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人類學助理教授。1960年到1970年,格爾茨在芝加哥大學度過十年,並且在 1964年成為正教授。1970年後,他加入普林斯頓的高等研究院,並成為該院社會科學的第一個教授,期間1978到1979年曾經短暫的牛津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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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爾茨的學術生涯經歷了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他最初對人類宗教生活與符號體驗感興趣,後來致力於社會經濟問題的研究,到了晚年關注的重點又回到符號於文化上。格爾茨的思想理論與韋伯(Max Weber)、帕森斯(T. Parsons)和克拉克洪有很大聯繫,特別是韋伯思想中的“行為” “意義”“理解” 與“合理性” 成為格爾茨理論的主要前提。
對格爾茨來說,文化是一個象徵系統,是由象徵有機地結合而形成的意義體系。這裡“意義”指的是包含認識、情感、道德在內的一般性思考,它是具有知覺、觀念、理解、判斷的一種包容性的概念。“象徵”則被界定為所有事物、行為表現、事件、性質以及關係都是傳遞某種“意義”的載體(vehicle)。任何一種物質、行為表現、事件、言語活動,只要它是傳遞某種“意義”的話,那么它就是“象徵 ”。但是意義又不是象徵(物、體、行)本身的內在屬性,是人所賦予的。人則是生活在由自己編織的意義網路里的動物,人的行動是一種傳達意義的最直接的行為表現。

文化研究

格爾茨的解釋人類學主張文化分析是尋求意義解釋的科學,其目的是“理解他人的理解”。由於人們常賦予事物以特殊的社會意義,多數情況下事實是多重的,它一方面是“生性的事實”,即事物原初的屬性。另一方面又是“人為的事實”,即人們所賦予事物的象徵意義,包括對行為意義系統的分析、分析之後要對異文化的讀者說什麼,甚至也包括讀者的理解。而“人為的事實”只有在特定的脈絡中才能得到比較切合實際的答案,但人們受其自身能力限制,使我們在異文化經驗研究領域裡常常含混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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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進行一般性理論分析之前,我們首先所面臨的是如何“理解他人的理解”的問題。 在方法論上,格爾茨的文化解釋學是以當地人日常的,卻又往往被人(包括當地人)們視為司空見慣的行為事實作為對象展開他的文化體系的分析。但格爾茨筆下的文化並不是運用概念符號的邏輯關係推論出來的一種靜態文化,而是動態的。
雖然同樣是具有象徵意義的文化分析,格爾茨的文化解釋學卻是解讀屬於行為者場景條件下的這一文本。關於“如何著述一種文化”,格爾茨強調文化記述與敘述之間的“深入淺出”的一種“轉換文化版本”的解釋科學,即深入與淺出在一篇論文中同時並用的著述。深入,反映在深描,即在記述一個文化上,他與地方或特定場景下行為者的共識;淺出則表現在他深描之後的解釋上,即與讀者之間易於理解的表達方式。事實上這兩種理性代表了兩種著述文化的版本,這兩個版本的完美結合便構成了格爾茨的文化學。而有關我們記述了一種文化之後要乾什麼,在文化記述的基礎之上你要對人類文明說些什麼的問題,解釋人類學正在實驗一種不同文化之間的對話,通過異文化研究,或者發人內省,或者引起文化批評。

主要成就

概述

主要成就在於對於摩洛哥印尼包括爪哇、峇里島等地的社會文化作了深入的田野調查研究,並以此為基礎,對文化、知識的性質提出新的看法。在他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文化的詮釋》中,他對於文化概念的深入探討和詮釋,包括如深層描述等概念,其影響超出人類學,而及於社會學、文化史、文化研究等方面。此外在另一部重要著作《地方知識》中,以實例來深入探討人類學對於個別地區的研究所獲得的種種知識,有其如何的意義。
格爾茨利用他豐富的歷史學、心理學、哲學和文化批評的知識底蘊,分析並解釋儀式、藝術、信仰系統、制度以及其它他所定義的“符號“的含義。
1973年的《文化的闡釋》成為其經典之作,曾被紐約時報書評評為二戰以來最重要的100本書之一。 格爾茨還有關於自己在印度尼西亞和摩洛哥田野調查的大部頭著作。在被收錄於《文化的闡釋》中的一篇被最廣泛引用的論文《深層的遊戲:關於巴厘島鬥雞的記述》里,格爾茨分析了在這種“深層遊戲”儀式形式里被建構、強調和維持的親屬關係以及社會關係。

具體著作

1957年,〈儀式與社會變遷:一爪哇案例〉("Ritual and Social Change:A Javanese Example.")1960年,《爪哇的宗教》(The religion of Ja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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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編,《舊社會與新國家》(Old Societies and New States)
1963年,《農業內化:印尼的生態變遷過程》( Agricultural Involution,The Processes of Ecological Change In Indonesia.)
1963年,《小販與王子》(Peddlers and Princes)
1964年,〈作為文化系統的意識型態〉("Ideology as a Cultural System." In Apter,D.(ed.), Ideology and Discontent)
1965年,《一個印尼城鎮的社會史》(The Social History of an Indonesian Town)
1966年〈作為文化系統的宗教〉("Religion as a Cultural System." In Banton, M.(ed.),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Religion)
1968年,《伊斯蘭觀察:摩洛哥與印尼的宗教發展》(Islam Observed : Religion Development in Morocco and Indonesia.)
1973年,《文化的詮釋》(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Selected Essays.)
中譯本:
韓莉 譯,南京:譯林出版社,1999。
納日碧力戈等譯、王銘銘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1975年,《巴厘島的親屬關係》(Kinship in Bali (with Hildred Geertz).)
1975年,〈作為文化系統的一般認知〉("Common Sense as a Cultural System." Antioch Review)
1975年,〈土著觀點:關於人類學的理解("From the Native's Point of View: On the Nature of Anthropological Understanding." American Scientist, 63: 47-53. 另見於K.Basso and H. Selby (eds.), Approaches to Symbolic Anthropology, Albuqerque)
1976年,〈作為文化系統的藝術〉("Art as a Cultural System.",MLN,91:1473-99)
1979年,《摩洛哥社會的意義與秩序》(Meaning and Order in Moroccan Society (with Hildred Geertz and Lawrence Rosen).)
1980年,《尼加拉:十九世紀巴里劇場國家》(Negara: The Theatre State in Nineteenth-Century Bali.)
中譯本:趙丙祥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1983年,《地方知識 : 詮釋人類學論文集》(Local Knowledge: Further Essays in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中譯本:
王海龍、張家瑄譯 ,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
楊德睿譯,台北,麥田出版社,2002。
1984年,〈反「反相對主義」〉("Anti Anti-Relativism." American Anthropologist,86(2):263-278.)
1988年,《工作與生活:作為作家的人類學者》(Works and Lives: The Anthropologist as Author.)
1995年,《追尋真實:兩個國家、四個十年、一個人類學家》(After the Fact---Two Countries, Four Decades, One Anthropolog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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