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因哲學

元因哲學是哲學探索第一原因,元是第一的意思,哲學所探究的就是終極性的原因,以及終極性的結果。其中“先規定,後存在”是元因哲學的核心。一切都是先規定的---原則。這符合康德的“知性為自然立法”,以及中國張載的哲學“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萬世開太平,為往聖繼絕學”的基本思想,也是哲學的一貫的主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元因哲學
一般的認識論是以存在為依據進行的,但是自康德的哥白尼的革命開始,認識主體是人,人可以以知性的法則為自然立法,這就是說,原則是第一的,讓客觀對象來適合主體原則,這是近代自然科學所做的。自然科學就是“先規定,後存在”的,在人類理性的範疇中,人完全可以這樣做。在人類知性範疇之外,康德認為是“不可知”的“物自體”,這個劃分也把人的理性能認識什麼,不能認識什麼搞清楚了。
其次是“先規定,後存在”是對康德哲學,以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的總結。在這樣的框架下,人的主體性,認識能力的先決條件就是“先規定”,人不能超越規定而幹事情,人在規定的範疇中是自由的,自我知性完全可以駕馭自我和自我的對象。
知性範疇的界定,把人的認識能力,實踐能力劃分清楚了。人可以做知性範疇之中的事情,而且是自由自在的。在知性的範疇之外,人可以保持沉默。比如孔子對形而上的知識保持沉默。敬鬼神而遠之。未知人焉知神。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都是孔子對知性範疇的把握,這種把握的意趣和康德是一致的。在中國宋明理學時期,不可知的部分被視為“理”,但是這個理到底是什麼,始終沒有說清楚,最終導致不可知的知識變成具體可知的,這樣的危機就是“存天理,滅人慾”。所以,不可知的部分只能保持沉默。知性範疇之內卻可以自由發揮。
問題是,知性範疇之內的發揮不足,人們卻超越知性範疇之內極度發揮,這造成認識論中理性的濫用,經驗的濫用。理性之所以是理性,就是因為對自身的局限性的認識,經驗之所以是經驗就是在具體局限性中的經驗,而經驗和理性的濫用都是對“先規定”的違背。
元因哲學對中西哲學的總的規律性的認知,集中在“先規定,後存在”之下。以“先規定,後存在”作為認識論時是逆行的,探索一切是怎么樣被規定的,在實踐中,先規定意味著人類的實踐不是盲目的,而是符合目的性的實踐。在反思中,先規定是作為思維對象的,存在是作為思維的起點。
貫穿中國和西方哲學的一致性,中國哲學中的格物致知和西方哲學的邏輯學都是“先規定”,格物致知是以存在為起點,探索知識,邏輯學是普遍性大前提為基礎推演結論,這二者的不同是,格物致知是從具體性開始,而邏輯學是從抽象開始。西方哲學包含了一個先驗的東西,這也是西方哲學與中國哲學的不同點。西方哲學的運思方式與中國哲學的運思方式恰恰相反,哲學是從具體性到抽象性,西方哲學是從抽象性到具體性。但是都是“先規定,後存在”的。
“先規定,後存在”更適合西方哲學,自康德以後的哲學哥白尼式的革命。知性為自然立法。顛倒了傳統哲學知識要符合對象的認識。所以“先規定”部分包含了先驗綜合判斷,先規定必須是普遍的必然的,在此基礎上,對象也是包含在先規定之中,才能形成“存在',也就是說,存在先驗地包含在先規定之中,如果不是這樣,一切存在的未來就是不可知的。康德認為不可知的是知性範疇之外的,在知性範疇之內還是可知的,就是因為知性和對象的一致性早已成為“先規定”。
“先規定,後存在”是元因哲學對所有哲學思維的現象的綜合判斷。可以是元因哲學方法論的東西,元因哲學不僅僅是這樣簡單,對於本體論,先規定就規定了一個存在的基點,一個質的東西,對於實在論,先規定就劃定了一個範疇,對於實踐論,先規定就規定了實踐的對象,目的和形式,對於理性,先規定就劃定了理性之內是什麼,理性之外是什麼。理性之內是自由的,知性為自然立法,理性之外,理性保持沉默。
中國哲學是方法論,格物致知是從具體到抽象,西方哲學的方法論,是從抽象到具體。這直接決定了東西方人的思維的不同理路。看中國的哲學史也是這樣,西方的哲學與中國哲學的不同就是有一個先驗的前提,而中國哲學要從具體性達到這個前提。西方哲學帶著一個原始性的形上學的帽子,邏輯學就是形上學。而中國哲學沒有這樣的帽子,卻在具體性中尋找這樣的帽子。具體性無不要過度到-----理,天理,道。實事求是也是這樣的。從具體性到抽象性。那么就看見中國哲學是“先存在,後規定”的。是傳統哲學的思維,西方哲學在康德以前的部分也是這樣的。
康德的哥白尼的革命,先規定認識的原則,再到達認識的對象,這樣人成為主體,立法者。而傳統哲學,自然成為主體,自然成為人的立法的對象。“先規定,後存在”直接退動了科學的發展,科學可以說就是“先規定,後存在”的。
先規定,後存在
一切存在是先規定,後存在的。
因為一切存在如果沒有規定,則一切存在不可能存在。因為不能得到存在的任何形式,性質,關係,結構就無法以任何形式存在。這樣任何存在要能存在,首先要得到形式,性質,關係,結構,所以,“先規定,後存在”。
反推,如果不是先規定,一棵樹(不可能說是一棵樹,勉強說之),就可能是任何其他的東西----因為沒有先規定。
那么顯然,一切存在首先是被規定了,其次才能存在。沒有先規定的一切是不存在的,因為“不能存在”。
第一是時間規定,第二是空間規定,第三是形式規定,第四是性質規定,第五是關係規定,第六是結構規定。
所以,一切存在之前已經是被規定的,其次才能存在。現規定,後存在。
這裡,什麼是規定者,是誰規定的?自然主義說是自然,宗教說是上帝,哲學說是真理,科學說是原理。所以,存在各種各樣的規定者,沒有規定者,就沒有存在。規定是在先的,存在是在後的。
說精神,意志是一切的規定者,是從生命而言,宇宙也是有生命的,所以,這種精神,意志是永恆的。只有永恆的東西才能永恆規定一切,所以,精神,意志是萬物的規定者。精神是是其所是,意志是保持其所是。精神是自我規定,並規定對象的,意志是在自保持,並保持對象的。
可以推理,假如一切不是先規定的,那么“樹”怎么會是樹呢?而且樹的變化不知道會變成別的什麼東西,這樣世界怎么會是世界呢?而且世界的變化不知道會變成什麼東西,人怎么會是人呢?而且人的變化不知道會變成什麼東西。。。。。。其餘準此。
這樣看,樹,人,世界,首先是被規定的,無論如何變化都是樹,人,世界。即使是性質的變化也是可以認識是變成了別的什麼性質,這樣一切才能被認識,一切才能建立概念。這樣看,概念不是死的東西,概念是對規定的“模擬”,如何概念都是對規定的模擬,這種概念才是“有內容”的,真實的。
那么什麼是規定者呢?什麼制定了存在的形式,性質,關係,結構呢?哲學的說法是邏各斯,宗教的說法是上帝,自然主義的說法是道,科學的說法是真理。這都是對規定者的各種說法,總之都是說明世界存在之前,先有一個規定者,這種規定是存在於一切之前的。否則世界就是混亂的,無理性的,互相矛盾的,阻塞的。
既然取得最高認識價值的是理性,則理性直接感悟了規定,規定產生了概念,概念產生了觀念,觀念規定了世界,(這不是任意的規定,而是被規定的規定),觀念最終是對規定的模擬。這樣似乎是觀念規定了一切,實際是規定規定了觀念,觀念和規定是等量置換的。就像A=B,B=C,A=C.這裡觀念取得和規定等同的價值。就像代數代表了具體的數字。觀念代替了具體的存在。
其次我們看到宇宙顯然是存在自然,社會,人類,植物,動物的規律性的,這種規律性就是“被規定”的,沒有這樣的規定,就沒有任何的規律性,既然有什麼規律性,就可以看到存在某種規定是在先的。這裡,認識和現實的存在是對等的,認識不少任意的,認識服從了規定,產生了概念,用觀念確定了世界,產生了結論。
四季的變化,寒熱的變化,人類社會的盛衰變化,人的生命的生老病死,植物的生死,動物的生死,。。。都可以看到存在某種先在的規定性。比如生命的衰微,是先在於生命而存在的,這才具有“必然性”,如果沒有規定性,有的生命是死亡的,有的生命是不死亡的,實際不少這樣。
我們看到規定性,不少回到宿命論,不少命定論,而是看到規定這種普遍的存在,規定是中性的詞,是陳述的詞,也不是排斥變化,變化是保持其規定的變化,是對規定的恢復,善者自善,惡者自惡,善惡互換。變化是對規定性的保持和恢復,我們看到存在一種在先的規定性,才使一切變化不息,按照自己的規定性而變化。
我們從感覺逆推,就可以看到規定性,沒有規定性,一切是怎么得到其形式的,性質,關係,結構的?而不賦予其任何形式的東西是不存在的,存在的一切必然具有其自身的形式。這樣看見規定形式是先在的。比如“人”的形式,無論人數如何多,人始終是人的樣子,形式,我們一眼看出是人,儘管人人是不同的,但是不同也是人的範疇。這裡顯然存在某種“人” 的規定性,什麼是人?人的樣子,人性,人的一切都是人。而不是石頭,草木。其餘準此。
在如果,“人”是無規定的,“人”可以是這樣,可以是那樣,人的變化不知道會怎么樣?那么沒有誰會認識“人”。其餘準此。我們清清楚楚看到人,感知是人,這說明,“人”具有不變的確定性,儘管人人是不同的,但是決不能不同到是“石頭”。這樣,人首先“被規定”,其次才存在人。
認識是尾隨在存在之後的,思維是逆推在存在之前的。我們從思維知道,先規定,後存在。
先規定,具體的存在首先是“被規定”的,這樣存在是被動地來到世界的,生命都是被動來到世界的,生命儘可能地突破規定,這就是“自由”,自由是良好的規定性。一切存在“被規定”之後才得到存在的樣子,性質,關係,結構,這樣不是自身決定的,而是規定者決定的。這樣生命的自由就是服從規定的自由。規定就像如來佛的手掌,生命就像孫悟空,孫悟空如何翻騰,還是不能超越如來佛的手掌----規定性。這樣自由就是在規定之中的翻騰。變化是在規定範疇的變化。
人們一般崇尚變化,認為變化是任意的,這裡看到,規定性是絕對規定存在的,人類要的是服從規定性,而不是推翻第一規定性。我們把這種規定叫做第一的規定,是強調這種規定是無法推翻的。比如把“樹”倒置地植入土中是不行的。比如人用“肚子”走路是不行的。為什麼,這都是“第一規定”造成的。
生命顯然是被規定的,否則生命怎么會遇到自己恐懼的死亡?因為死亡就像生命本身一樣是“被規定”的,對於這種人們誰也不願意的規定,生命是無法超越的。因為這是“被規定”的。那么生命如此嚴格地被規定了,生命的自由在哪裡呢?----服從規定就是自由。生命既然是被規定的,生命就知道自覺服從規定,而把規定置換成為自由。這就是人類的智慧。這裡吧規定置換為自由,自由和規定性是一致的,這樣任何規定都被生命置換成為自由。人把規定性置換成為自己的內在的需求,這樣生命就是隨心所欲而不逾矩的。
我們要成立的定理是----先規定,後存在。
這不僅是上帝創造萬物的原理,而且是人類繼續創造的原理,一切都存在第一的模板,對這種模板的模擬,就是規定,這種規定繼續發展,許多的規定是相對的,只有第一的規定是絕對的。相對的規定可以變化,絕對的規定無法變化。我們說“規定”是中性的,既沒有變成宿命論,也沒有變成唯理論。我們把宇宙看成是一種工業化的規定,按照這種規定創造了萬物,人類,動物,植物。。。。我們一直對於創造抱著“任意”的味道,但是看到“規定性”,我們知道創造是對“規定”的“模擬”,概念是對規定的模擬,思維是對規定的模擬,學習是對規定的學習,存在是對規定的服從。
我們相信許多的人們沒有這樣的思維,還是處在“任意”的階段,既不能認識自己,也不能認識外在的世界。認識自己實際是認識自己“被規定”的那種東西,認識外在的世界也是認識世界“被規定”的東西。這樣我們就活在一種清清楚楚的規定之中,既服從規定,也享受規定之中的自己。(張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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