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金業務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企業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儲金業務
  • 性質:業務
  • 屬性:儲金
  • 發布時間:1997年3月14日
說明,徵稅計算,

說明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根據此項規定,第一,保險公司開展財產,人身保險的營業額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費,而不是儲金的利息收入。因為,就提供保險勞務而言,此項規定所說的"對方"是指投保者,保險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是保費,而儲金利息是保險公司向銀行收取的,不是向投保者收取的。其次,應以保費金額為營業額,對到期返還給用戶的儲金不能從營業額中扣除。

徵稅計算

1996年以前徵稅辦法: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在納稅期內儲金平均餘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餘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餘額與期末餘額之和乘以50%。
保險企業以儲金業務營業額乘以適用稅率,即為儲金業務應繳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財稅字[199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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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徵稅問題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餘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餘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餘額與期末餘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帳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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