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生態環境局

儋州市生態環境局

儋州市生態環境局是儋州市人民政府的下設機構。

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政策規定、規章制度,研究提出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改革的意見和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監督實施國家、海南省生態環境標準,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監督檢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
(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實績評價工作。
(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做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參與推進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保護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下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離退休老幹部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按規定行使財務管理職能;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協調行政審批工作;協助黨建,配合紀檢、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和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協助國家、省監管核設施安全,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牽頭組織實施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九)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地方性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 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發布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工作,並協調實施;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碳減排的日常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配合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協調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工作。
(十三)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制定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標準流程、開展執法監督和培訓,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跨行政區域案件;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監察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推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套用。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嚴格執行生態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承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材料;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和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下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離退休老幹部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按規定行使財務管理職能: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協調行政審批工作;協助黨建,配合紀檢、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二)監督管理科。監督實施國家和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標準;監督協調各單位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儋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權察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配合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工作,配合開展對各鎮、市直各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察;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建議、提案、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有關行政應訴、行政裁決工作;監督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監督實施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三)環境污染防治科(環境應急與核輻射管理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監督落實水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畫;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水環境管理相關標準;組織測算並確定地表水環境容量,開展地表水環境承載力評估;監督管理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江河、湖庫等新建、改建和擴大排污口的審查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水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承擔地表水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畫;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大氣環境容量,開展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以及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組織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建立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名錄和新生產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監管和信息公開制度;承擔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擬訂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大氣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碳減排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畫;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容量,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承載力評估;承擔土壤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市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度物經營許可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統一監督管理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核件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射環境保護、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和輻 督管理;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負責貫徹落實核與輻射安全事故應急法規標準;負責核電廠核事故場外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制訂和實 核電廠場外應急計畫及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牽頭協調全市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和調查處理。
(四)自然生態保護與海洋環境管理科(生態環境監測科)。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構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評價考核體系;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範圍內生態調查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承擔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組織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和各類規劃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參與開展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建設相關工作,組織起草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建設相關綜合性材料;參與制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報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起草生態環境保護方面規範性檔案;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制定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健全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本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承擔暫停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負責全市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組織擬訂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指導入海排污口設定;組織海洋生態環境的調查、監視和評價;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承擔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擬訂生態環境監測、生態環境質量信息制度和規範;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實施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發布生態環境信息。

現任領導

局長:余帆

所獲榮譽

2020年12月,被授予“2019-2020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單位”稱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