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儋州工業園區管理辦法》是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2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儋州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9日
  • 發布單位: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儋府辦規〔2021〕1號
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儋州工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地方農林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儋州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儋州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儋州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建設和發展,加快推動各類要素集聚,促進儋州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園區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儋州工業園是儋州市為落實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戰略的重要承載區,範圍為“一園兩區”,即木棠片區與王五片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園區內依法設立的企事業法人、產業活動單位和各類經濟實體。園區內各企事業單位、各經濟主體均應知悉本辦法規定的內容,於本園區內開展活動的,視為同意本辦法。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園區設立儋州工業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並下設儋州工業園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投公司)。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強化園區的市場化運作和企業化服務。
第五條 管委會作為儋州市人民政府授權園區履行公共服務職責的管理機構,負責園區發展戰略、功能定位、投資促進、制度創新、企業服務、園區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建投公司作為儋州工業園開發建設、管理和市場化投融資主體,按許可權承擔園區內土地開發整理、資金融通、基礎設施建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招商引資、產業引導與培育以及其他管委會授權實施的職能,作為園區市場主體,引進社會資本成立合資平台公司,以及組建若干項目經營公司。第三章 產業發展及投資管理
第七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海南省及儋州市產業發展定位,結合園區發展實際,編制產業發展規劃並制定園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出台產業發展鼓勵支持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園區入園企業及項目單位土地面積投入產出、能耗及碳排放目標須符合國家及海南省有關規定,污染物排放強度應低於國家及海南省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於國家、省、市重大戰略決策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卡脖子關鍵技術類項目,以及社會效益大、海南省特殊定位要求發展的項目可適當放寬。禁止在園區興辦國家產業政策淘汰、技術工藝落後、污染環境的項目,根據自貿港建設要求,編制入園產業目錄負面清單。
第九條 鼓勵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園區設立金融、保險、法律、審計、會計、技術交易、信息諮詢、產權交易和人才中介等服務機構的發展,為園區生產經營和創業活動提供全面服務。管委會應當引導服務機構向專業化、規模化和規範化方向發展。第四章 企業入園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投資者應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並出具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信證明等相關材料,報管委會做盡職調查並進行入園備案。
入園備案後,管委會針對企業背景、項目內容、投資規模、投資方式、建設時限、效益產出、環保等方面進行項目考察,並邀請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盡職調查,綜合各方意見形成《儋州工業園招商引資項目盡職調查報告》,並由管委會草擬《儋州工業園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準入協定(送審稿)》(以下簡稱:“準入協定”)。
由管委會發起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管委會提交《儋州工業園招商引資項目盡職調查報告》和《準入協定(送審稿)》後,將符合入園要求的項目報市政府專題會審議。
管委會應在用地企業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時,同時簽訂《準入協定》,並抄送市不動產登記部門。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條 儋州市人民政府委託管委會負責園區範圍內土地的監督、管理,但土地徵收事項除外。管委會根據申請企業的投資規模和行業,按照有關規定和權項配合做好核定用地標準。
第十二條 園區內各類載體和項目建設和管理,按確定的開發範圍,由建投公司及合資平台公司按許可權負責實施。園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嚴守資源利用上限、環境質量底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加強生態修復與環境整治,堅持綠色發展。
第十三條 管委會實施土地儲備計畫制,由市土儲中心完成土地收儲後交由管委會代管,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園區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管委會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優先保障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第十四條 實施差別化用地政策,原則上園區內的企業的項目用地,可以採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也可以“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創新企業供應方式,綜合運用規劃、地價、容積率、貢獻率、獎勵等手段,創新土地儲備機制。創新園區開發建設的體制機制,探索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新模式。
第十五條 入園企業應在管委會批准入園後儘快辦理相關建設手續,一般應按與管委會約定開工日期或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後一年內開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當提前30天申請延期,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 投資企業須按備案和規劃批准的方案進行建設,嚴禁改變用地性質,由於其它原因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進行土地轉讓的,經管委會同意,依法報相關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由於企業經營不善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廠房閒置、投入產出達不到投資協定約定的,管委會有權按協定約定的退出機制收回或回購土地、廠房。
第十八條 投資企業取得土地後造成閒置的,由管委會按《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和《海南省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報請市政府依法進行處置。對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閒置的,對閒置滿1年未滿2年的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並限期開工;對閒置滿2年未開工建設的,由園區管委會報請市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第六章 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管委會依據本市國土空間規劃,負責編制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經依法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入園項目須按園區規划進行設計,設計圖紙須報管委會進行初步審核,初審合格後報規劃部門批准。企業須嚴格按照規劃批准證書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必須經管委會同意並報請規劃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建設過程中工程建設各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標準,依法實行建設項目報建制、施工許可制、契約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
企業建設期間,每月需向管委會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情況。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完善園區財政管理體制,園區的財政收入屬於市級留存部分(含土地出讓金和稅收),此辦法有效期內,全部留給工業園區滾動發展。園區開發建設前5年,土地收益重點用於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和經營性設施建設。儋州市財政連續5年每年預算安排建設發展資金,專項用於園區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貼息、倉庫辦公樓租金、標準廠房補助以及園區扶持獎勵。
第二十三條 入園企業可享受國家有關行業優惠政策,海南省、儋州市及園區投資優惠政策。園內企業申請省、市、園區有關產業政策給予的各項獎勵和扶持資金的,由管委會設立一站式服務視窗統一先行兌現,同時,由市財政安排發展啟動資金(在以後財政年度園區土地出讓收益中扣除),專項用於園區產業發展、招商獎勵等各項政策性獎勵、扶持資金和省、市相關政策資金先行兌付。
第二十四條 支持園區企業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園區土地整治、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廠房、商業開發等活動,社會資本可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社會資本可以貨幣出資,或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具體股份比例可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以國有資本出資設立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設立政府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由管委會下屬企業作為基金運作主體吸引金融機構、投資機構等社會資本的參與,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對投資符合園區產業定位、安全生產和環保標準的鼓勵類產業,以及有收入來源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等項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園區設立天使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並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總體方案》框架下,與政府投資基金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園區建設發展。第八章 園區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積極配合推進審批制度改革,負責協調相關業務部門簡化園區內相關審批條件和程式,提高審批服務效能,在企業設立、經營許可、人才引進、不動產權登記等方面實行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以信用監管為基礎、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相適應的過程監管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園區內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及時公布、公示和共享其信用信息,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招商項目、引進人才全程跟蹤服務責任制,為園區企業、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三十條 園區根據產業發展需要,自主引進人才,制定園區相關的人才優惠政策。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海南省、儋州市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及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儋州市人民政府授權儋州工業園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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